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9年度,931號
PTDM,99,訴,931,20120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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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詢中證述: 伊於98年中向對方借貸,提供身份證給對方抵 押,並簽下本票6 萬元後就直接拿錢給伊,伊都一次借3 萬 元,他們說利息為6000元,所以實拿24000 元,要還款30日 ,每期1 日、每期還款1000元,伊目前都持續每個月都借款 3 萬元,算是日會,他們都會事先打電話給伊稱:要來收錢 後,雙方再約定地點交付款項給他,伊都準時還錢,因為怕 沒有準時還錢的話,對方會來住處或伊經營的水果攤騷擾, 伊能夠確認來收錢的男子就是編號第1 陳二郎、編號2 謝志 鴻、編號3 王順亨、編號4 曾國安、編號5 蘇國慶等語。 ②證人何燕姬又於99年7 月20日第二次警詢中證述: 警方提示 之查扣借款清冊中所登載何燕姬借款日期及金額,是伊本人 ,依照清冊,伊是從98年2 月10日開始想他們借錢,伊記得 從我開始向他們借款後,大部份都與他們相約在臺東布新生 路附近路旁拿到所借款項的,而時間部份伊記得大約都在當 天的下午15時左右,詳細時間點伊無法提供,伊上次指認的 那5 個人都曾來接洽過,伊所借金額應該是98年2 月10日借 款3 萬元、2 月27日借款3 萬元、3 月17日借款3 萬元、4 月4 日借款3 萬元、4 月22日借款3 萬元、5 月11日借款3 萬元、5 月29日借款3 萬元、6 月17日借款3 萬元、7 月6 日借款3 萬元、7 月24日借款3 萬元、8 月13日借款3 萬元 、9 月3 日借款3 萬元、9 月22日借款3 萬元、10月12日借 款3 萬元、10月31日借款3 萬元、11月29日借款3 萬元及12 月17日借款3 葛元共17筆,另外日期是99年份的有99年1 月 9 日借款3 萬元、2 月8 日借款2 萬4000元、2 月27日借款 2 萬4000元、3 月17日借款2 萬4000元、4 月6 日借款2 萬 4000元及4 月24日借款2 萬4000元共6 筆,伊向他們借款每 次都借3 萬元,伊不知道他們為何登載2 萬4000元,且2 萬 4000元清冊中有傳真機的日期,所以伊確定這幾筆是99 年 度的等語。
B、附表一編號3部分:
①附表一編號3 之事實已據證人林國勝於99年5 月6 日第一次 警詢中證以: 伊於98年2 月初因缺錢用,看到名片上的小廣 告後,就打電話約對方出來到我的手機行見面,伊稱要借錢 ,然後對方男子就要伊提供身分證給他們抵押,談成後就提 供空白本票讓伊簽下並拿走身分證,伊有照期還款,伊能夠 確認來收錢的男子就是編號第6 謝志鴻、編號7 曾國安、編 號8 王順亨、編號9 李欣義、編號10洪俊偉等情。 ②證人林國勝另於99年7 月18日第二次警詢中證以: 警方提示 之查扣借款清冊中所登載林國勝借款日期及金額,是伊本人 ,伊都一次借6 萬元,他們告訴伊利息為12000 元,所以實



拿48000 元,要還款30日,每期1 日、每期還款2000元,所 借金額應該是98年3 月31日借款3 萬、4 月30日借款6 萬元 、5 月19日借款6 萬元、6 月6 日借款6 萬元、6 月25日借 款6 萬元、7 月24日借款4 萬元、8 月12日借6 萬元、9 月 12 日 借款6 萬元、10月12日款6 萬元、10月30日借款6 萬 元、99年18月5 日借款3 萬元、2 月12日借款1 萬元、3 月 5 日借款3 萬元、3 月10日借款3 萬元、4 月2 日借款3 萬 元共15筆是在伊之前經營的手機行臺東市○○街157 號處向 他們借款拿到款項的,另外99年4 月20日借款3 萬元這筆是 在伊現在經營之手機行臺東市○○街80號處向他們借款拿到 款項的,而時間大約都在當天下午4 時至8 時這段期間,伊 無法記得哪次是何人,但記得上次指認的那些人都曾來接洽 過等情。
C、附表一編號7部分:
①證人戴宗益於99年5 月6 日第一次警詢時證述: 伊於98年10 月初依名片廣告上所留之電話與對方聯絡借錢,簽下本票後 對方就直接拿錢給伊,因為伊有開店,怕他們來搗亂、破壞 ,都準時還錢,照片中編號第6 號就是第一次借伊錢之人, 爾後編號1 、4 、7(曾國安) 、8 、9 、l0、13號等7 人都 曾和編號6之 男子一起來向我收錢,伊自98年10月初第一次 向地下錢莊借錢,對方約伊在台東市○○路191 號麥當勞停 車場見面,之後每快滿一個月時,伊又會再向他們借3 萬元 清償,有時則借4萬5 000元,3 萬元實拿23000 元,爾後每 天還1000元,4 萬5000元則實拿36000 元爾後每天還1500元 ,即俗稱日仔會等語。
②證人戴宗益另於99年7 月19日第二次警詢時證述: 伊所借金 額日期應該是98年3 月10日借款4 萬5000元、4 月6 日借款 4 萬5000元、4 月27日借款6 萬元、5 月14日借款4 萬5000 元、6 月2 日借款4 萬5000元、7 月9 日借款1 萬5000元、 8 月14日借款3 萬元、9 月4 日借款3 萬元、10月9 日借3 萬元、10月29日借款4 萬5 000 元、11月19日借款4 萬5000 元及12月17日借款3 萬元共12筆。另外日期是99年份的99年 1 月5 日借款3 萬元、1 月24日借款3 萬元、2 月22日借款 3 萬6000元、4 月6 日借款2 萬4 000 元、4 月23日借款2 萬4000元及5 月3 日借款3 萬元共6 筆,伊是從借款日期及 金額來分辨的,但其中99年2 月22日登載借3 萬6000元實際 上應該是借款4 萬5000元、4 月6 日借款2 萬4000元實際上 是借款3 萬元、另4 月23日借款2 萬4 000 元實際上是借款 3 萬元,伊不知道他們為何登載成3 萬6000元及2 萬4000元 ,伊只記得第1 次是編號6 的謝志鴻來接洽,其他無法記得



哪次是何人,但伊指認的那些人都曾來與伊接洽過等情。 D、附表一編號8部分:
①證人簡秀真於99年5 月6 日第一次警詢證稱: 伊於98年9 月 中旬在報紙看到廣告「陳代書」所留之電話與對方聯絡借錢 ,對方男子就要伊提供身分證給他們抵押,談成後就提供空 白本票讓簽下並拿走伊身份證,完成後對方就直接拿錢給伊 ,伊能夠確認來收錢的男子就是編號第6 謝志鴻、編號7 曾 國安、編號8 王順亨、編號10洪俊偉、編號11蘇謙農、編號 12黃家崑,借款的方式就是俗稱的「日仔會」,每次借款後 就開始每天繳納本金及利息共繳30天才算還清,直到現在還 有借款,第一次伊是於98年9 月中旬借款,當時看到報紙廣 告後,伊就打電話詢問,然後對方說會派人到伊溫泉店來找 伊,與對方洽談後對方男子就要伊提供身分證給他們抵押, 談成後就提供空白本票讓伊簽下並拿走我身分證,完成後他 就把錢給伊,第二次約於98 年10 月中旬、第三次約於98年 12月中旬、第四次約於99年3 月中旬、第五次於99年3 月底 、第六次則於99年4 月11日,直到現在,每次都向他們借款 三萬元,他們告訴伊利息為6000元,然後當天需扣除1000元 ,所以實拿23000 元,要還款30日,每日1 一期,每期還款 1000元,伊目前還有向他們借款6 萬元,每天他們都會直接 到伊經營的溫泉店臺東縣卑南鄉○○村○○路322 號收取每 日的還款金錢2000元等語。
E、附表一編號11部分:
①證人楊坤進於99年6 月13日第一次警詢證以: 伊是在路上撿 到小廣告,上面以互助會為名借貸,於98年12月伊向洪俊偉 借款,99年5 月6 日伊向王順亨借款,放款之男子就是編號 第10號洪俊偉、編號第8 號王順亨,而來伊店內收錢之人是 編號第4 號陳二郎、另1 個收錢的是編號第6 號之男子謝志 鴻、另1 個向伊收錢的是編號第7 號之男子曾國安、另1 個 向伊收錢的是編號第11號之蘇謙農、另1 個向伊收錢的是編 號第14號之郭嘉銘,伊在路上撿到小廣告上有電話,對方告 訴伊會派業務員跟伊接洽,結果來了10號洪俊偉,由他審查 身分證、稅單、水電帳單等文件,第1 次於98年12月男子洪 俊偉依約到伊家裡,伊向他借3 萬元,洪俊偉當場拿給伊2 萬4000元,6000元為利息先扣,要還款30日,每天還款1000 元,他說這是日仔會,第2 次於99年5 月6 日男子王順亨依 約到伊家裡,我向他借3 萬元,王順亨當場拿給我2萬4000 元,6000元為利息先扣,要還款30日,每天還款1000元,他 說這是日仔會,伊沒有留還款單據,時間到了會有人來收錢 ,共有陳二郎謝志鴻曾國安蘇謙農、郭嘉銘來收過錢



等情。
②復於100 年4 月20日於本院審理中證述: 伊在民國98年12月 間,有因經濟週轉不過來,缺資金,有信用瑕疵而向地下錢 莊借過錢,伊打電話去,對方就過來找伊,借了3 萬,當時 跟伊接洽的是在庭的被告洪俊偉,伊是借一次,還完錢再借 ,伊有印象見過在庭的被告蘇謙農,有見過被告曾國安收錢 ,被告洪俊偉與你接洽第一次是他拿錢給伊,第二次借3 萬 ,伊不記得是誰拿給我,那麼久了,伊也沒記,借3 萬,一 個月還,利息是借3 萬元扣6000,每天繳1000,繳30天,等 於是拿2 萬4000,還3 萬還完再借,借3 萬之後還有看過被 告王順亨來收過錢,有見過被告陳二郎謝志鴻等語。F 、附表一編號12部分:
①證人鄭燕萍於99年7 月18日第一次警詢時證以: 伊於98年4 月中旬有向地下錢莊借貸金錢,該地下錢莊的人都自稱「小 陳」,因為對方都會向伊說要照期還款,不然要到伊家找我 父母親收款,所以伊深怕家人受害,因此每天都會如期還款 ,伊能夠確認是地下錢莊的男子就是編號第4 陳二郎、編號 6 謝志鴻、編號7 曾國安、編號8 王順亨、編號10洪俊偉、 編號l1蘇謙農、編號14號郭嘉銘,伊是於98年4 月中旬開始 向地下錢莊借錢,伊借款的方式就是俗稱的「日仔會」,然 後每次借款後就開始每天繳納本金及利息共繳30天才算還清 、直到今99年4 月底最後1 次借款後,對方就沒再與伊聯絡 ,第一次是99年4 月中旬,伊看到報紙廣告後,就打電話詢 問,然後對方就與伊約在新生國中門口見面,對方有2 男子 要伊提供身分證給他們影印,談成後就提供空白本票讓伊簽 署並拿走身分證影本,完成後他就把錢給伊,伊幾乎每個月 都會向他們借款,但詳細日期不清楚,直到今的年4 月中旬 有借款3 萬元、然後99年4 月底還借5000元,前前後後約有 20幾次,每次借款金額有5000至3 萬不等,利息計算以3 萬 元來算,他們告訴伊每月利息為6000元,然後當天需先扣除 1000元,所以實拿23000 元,要還款30日,每日1 期、每期 還款1000元,以此類推,他們每天都會直接到伊住處臺東市 ○○路641 巷16弄48號收取每日的還款金錢,但有時候伊不 在家或沒空時,會直接將每天要繳納的金錢匯款至對方提供 給伊的帳號,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9 ,戶名王順 亨等語綦詳。
G、附表一編號18部分:
證人周桂美於99年6 月14日警詢中證以: 伊於99年2 月向地 下錢莊借錢,借款公司名稱為陳先生,放款之男子就是編號 第10號洪俊偉,來收錢的是編號6 號謝志鴻、編號7 號曾國



安,第一次於99年2 月間男子編號6 號謝志鴻號依約到伊工 作地點,伊向他借3 萬元,對方當場拿給伊2 萬4000元,60 00元為利息先扣,要還款30日,每天還款1000元,他說這是 日會,第二次於99年4 月男子編號7 號曾國安號依約到伊工 作地點附近,伊向他借3 萬元,曾國安當場拿給伊2 萬4000 元,6000元為利息先扣,還款30日,每天還款1000元,他說 這是日會等情。
H、附表二編號2部分:
證人李志銘於99年4 月20日警詢證以: 伊是於98年11月底向 地下錢莊借貸,伊均依期限繳利息,伊能確認來收錢的男子 就是編號第2 謝志鴻、編號4 曾國安、編號6 洪俊偉、編號 8 蘇謙農及編號9 號郭嘉銘,第1 次我於98年11月底,在伊 住處向地下錢莊借款2 萬元,他們告訴伊利息為3000元,所 以實拿17000 元,每期7 天、每期利息3000元,因伊利息繳 納正常,約過1-2 個月後,每期利息只收2400元,而若要償 還本金則需1 次還完2 萬元,上星期又向他借貸10000 元, 每期利息則又增加為3000元,且上星期他就直接將利息扣除 3000元,因此只給伊7000元,第2 次借款是99年4 月13日, 共借2 次等情。
I、附表二編號3部分:
證人周貴香於99年4 月20日警詢中證述: 伊是於98年11月間 看報紙上的小額借貸廣告後開始向地下錢莊借錢,因為他們 知道伊上班的地方以及住處,怕他們來搗亂、破壞,,所以 才會準時還錢,伊確認來收錢的男子就是編號第1 陳二郎、 編號4 曾國安、編號6 洪俊偉、編號7 黃家崑、編號8 號蘇 謙農,第1 次伊於98年11月間,在伊住處向地下錢莊借款3 萬元,他們告訴伊利息為6000元,手續費1000元、借款當日 就須還款1000元,所以實拿22000 元,要還款30日,每期1 日,每期還款1000元,伊共向他借貸2 筆,1 筆是日會,借 15000 元,要還款30日,每期1 日,每期還款500 元,另1 筆是向他借貸10000 元,每日利息200 元等情。 J、附表三編號4部分:
①證人簡志珈於99年5 月6 日警詢中證以: 伊於99年4 月初下 午6 時許與地下錢莊人員約在伊家附近商討借款事宜,伊向 其借款1 萬元,約定每10天為1 期,每期繳交2000元,只有 借這一次,伊認得編號第7 曾國安、編號13陳一清、編號14 郭嘉銘,他們3 人就是與伊接洽借款及繳款時收款之人,他 們3 人都同乘座1 部轎車前來,借1 萬元當場現扣利息2000 元,實拿8000元等情。
K、附表三編號5部分:




①證人邱南魁於99年5 月6 日警詢中證以: 伊於98年5 月份中 午13時許,伊與地下錢莊人員聯絡後,該公司派業務人員2 人,高雄市○○路與十全路口的某菜市場商討借貸情事,伊 向郭嘉銘借款總金額為11萬5000元,伊認得編號第7 號曾國 安,第一次借款是於98年5 月份我在高雄市○○路與十全路 口的某菜市場向該借貸公司借款,伊向他借5 萬元,郭嘉銘 (編號14)當場拿給伊40500 元,7500元為利息及手續費 2000元先扣,實拿40500 元,每10天為一期,每期還利息 7500元,伊共還大約6 期,每次收款人員為曾國安(編號7 )向伊收取利息7500元等情。
②證人邱南魁於100 年2 月14日審理中證述: 當時跟地下錢莊 借錢2 個人,收錢看過被告曾國安,是借錢時看過他3 次, 第一次拿錢借給伊,第二次有打電話來,伊有給他利息錢, 第三次伊有遲延一些時間,他有來收錢,伊也有付利息等情 。
L 、附表四編號37部分:
①證人黃湘桂於99年6 月3 日第一次警詢證述: 伊是看報紙得 知借錢管道,對方陳一清持續以0000000000、0000000000催 討債款,99年4 、5 月陳一清盧素秋黃家崑曾國安陸 續來我家騷擾討錢,編號1 號是陳先生,2 、5 、7 、8 、 11、12、13 號 都是來收利息的人,伊就借1 次,大約在95 年9 月間,是看借貸廣告打電話向陳先生借錢,當時是約在 屏東市○○路○段89號見面,是借30000 元,實拿23000 元 ,利息是每7 天還為一期利息是5000元,總共還62期,之後 就沒有還等情。
②證人黃湘桂又於99年7 月21日第二次警詢中證以:98 年9 月 19 日 下午1 時30分小秋夥同編號第1 號小陳、編號13清哥 、編號第7 號安仔、編號第18號小美共乘一部黑色BMW 轎車 來伊店裡屏東市○○路○段89號水精靈美容SPA 館放款6 萬 元給伊,先扣1 萬5000元利息,每星期來伊店前收利息8 千 元的有編號第2 號力哥(蘇國慶)、編號第5 號阿明(李志 明)、編號第7 號安仔(曾國安)、編號第13號清仔(陳一 清)、編號19號盧素秋等人等情。
③證人黃湘桂於99年10月1 日本院審理中證述:98 年9 月間向 地下錢莊借款當時向地下錢莊借錢是因為信用關係無法向銀 行借錢,伊經營美容SPA館週轉不過來,急著用錢,只好 向地下錢莊借錢向地下錢莊借款5 、6 萬元,只借1 次,利 息1 個禮拜算一次,扣掉手續費及利息錢,伊是借6 萬,實 拿3 萬多,每個星期來伊的店收8000元利息,有開本票,當 時拿錢給伊的人有3 人,是在場的被告陳一清、被告蘇國慶



,後來收取利息者有被告陳一清、綽號慶哥,還有一個叫綽 號安仔能確認在警局的安仔,就是在場的被告曾國安等語。 M、附表一編號16部分:
此據證人羅美貞於99年6 月14日警詢時證述: 伊於99年2 月 向地下錢莊借錢,借款公司名稱為陳先生,編號7 曾國安來 收錢態度很兇,放款之男子就是編號第10號洪俊偉,來收錢 的是編號6 號謝志鴻、編號8 號王順亨、編號7 號曾國安等 情。
N、綜上證人所證,渠等俱能明確指證被告曾國安一同前往貸與 金錢、收取利息及利息計算方式綦詳,而渠等所證之向「小 陳」地下錢莊借錢之經過、情節模式及「小陳」地下錢莊放 款之一貫作業方式俱屬一致,堪認所證為真,此外,並有曾 國安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監聽譯文(見 警卷三 第121- 125頁) 、葉淑玉、蘇國慶申設之上開郵局交易明細 表及開戶資料( 見警卷0000000000號卷第331-332 頁) 、王 順亨存摺影本( 見南縣善警偵字第099100 0400 號卷第576- 579 頁) 、受執行人:曾國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 見警卷000000 0000 號卷第239-241 頁) 、筆記本影本 - 記載人名、日期、金額( 見99偵4407號四之二卷第12-34 、55、72 -85、104-105 、128-131 、157- 174、256-276 、330-342 頁) 存卷可查,堪認被告曾國安確有參與對證人 何燕姬、林國勝戴宗益簡秀真楊坤進鄭燕萍、羅美 貞、周桂美李志銘、周貴香、簡志珈、邱南魁、倪雪珍黃湘桂羅美貞為重利之行為。
O、被告曾國安固辯以其前曾在監服刑,自無可能從事地下錢莊 之重利行為云云,然查被告曾國安係於95年3 月3 日至98年 3 月4 日在監服刑,有被告曾國安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 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存卷足考 (見本院卷第30頁、47-51 頁) ,而上揭附表一編號1 、3 、7 、8 、11、12、16 、18 、附表二編號2 、3 、附表三 編號4 、5 、附表四編號37所示之重利犯行均非於該期間內 ,是被告曾國安此部分所辯,洵無足取。
P、又被告曾國安出借款項之利率,業如附表一至四所示,與法 定週年利率20%差距高達10餘倍之多,顯屬重利無誤,各被 害人若非陷於急迫,豈有甘願支付如此高額利息借款之理? 益徵被告曾國安確有上開重利犯行無誤。
2 、恐嚇部分:
被告曾國安分別於附表五編號1 、2 、13所示時、地以附表 五編號1 、2 、13所示方式恐嚇證人邱南魁、黃湘桂一情, 同為被告曾國安所否認,茲據證人邱南魁、黃湘桂證述如下



:
A、附表五編號1 、2 部分:
①此部分事實已據證人邱南魁於99年5 月6 日第一次警詢中證 以: 伊有一次延遲繳交利息,於99年4 月24日下午4 時50分 在高雄市○○路與自立路口「曾國安」就坐上伊駕駛之自小 貨車,伊把他載到高雄市○○路地○道上,曾國安就用手揍 伊肚子與腳,叫伊按時繳款就放伊離開,第二次於99年5 月 3 日下午4 時50分許曾國安約伊在高雄市○○路與自立路口 見面後,並坐在伊車子上開到高雄市○○路地○道上,下車 後就往伊身體揍8 下,伊非常害怕,所以才照他們的意思簽 立本票27萬元,他們才放伊離開等語。
②證人邱南魁於本院100 年2 月14日審理期日中證述: 警詢所 說99年4 月3 日下午4 時50分許在高雄市○○路與自立路口 被對方用小貨車載往高雄市○○路地○道上,是因有一次遲 延利息太久,另外一次是在99年5 月3 日16時50分許,對方 約伊在高雄市○○路與自立路口見面後,並坐在伊車子上, 開到高雄市○○路地○道上,下車後就往伊的身體揍,打的 意思是要伊還錢,被告曾國安打伊時,伊會怕,才照他們的 意思簽立本票27萬元,他們才放伊離開,是怕被對方揍,才 付款並簽本票,與對方見面,伊的小貨車,會開到九如路是 因對方要伊去那裡,因為伊欠他們錢,故雖伊自己開車,無 法作主,要聽對方使喚,揍伊的人是被告曾國安等語。 B、附表五編號13部分:
①此部分事實已據證人黃湘桂於99年6 月3 日第一次警詢中證 述: 伊是看報紙得知借錢管道,對方陳一清持續以00000000 00、0000000000催討伊債款,99年4 、5 月陳一清盧素秋黃家崑曾國安陸續來伊家騷擾討錢,編號1號 是陳先生 ,2 、5 、7 、8 、11、12、13號都是來收利息的人,伊就 借1 次,大約在95年9 月間等語。
②又於99年7 月21日第二次警詢時證: 每星期來伊店前收利息 8000元的有編號第2 號力哥(蘇國慶)、編號第5 號阿明( 李志明)、編號第7 號安仔(曾國安)、編號第13號清仔( 陳一清)、編號19號盧素秋等人,99年4 、5 月間第1 次是 編號第13號清哥(陳一清)夥同編號第7 號安仔(曾國安) 到伊家討債,清哥稱錢不處理後果自行負責等語。 ③另於99年10月1 日審理程序中結證稱: 警詢說99年4 、5 日 間又有二次被恐嚇的情形,一次是對方到伊家要債,向伊恐 嚇說錢不處理,後果自行負責,說算你倒霉,錢要不要處理 ,看你家有什麼人,看你媽要不要當你的保人,當時伊家只 有伊媽媽在,伊就跟他拉扯,後來管理員出來,他們才離開



,此次恐嚇時,來伊家的是被告陳一清、被告黃家崑,還有 一個不知道叫什麼名字,伊在警詢說此次來伊家的除了被告 陳一清外,還有一個被告曾國安,當時能夠指認出來是因為 四、五月離現在的時間,來家裡,當時時間比較接近,也有 與他們接觸,比較能夠指認,當時是因為警方有拿照片給伊 指認,伊才指出他們二人,伊能確認在警局的安仔,就是在 場的被告曾國安等語。
綜上證人邱南魁、黃湘桂所證各節,其等就遭恐嚇之詳細情 節經過均能鉅細靡遺為前後一致指證,其等與被告曾國安夙 無怨隙,自無甘冒偽證刑責加諸己身風險,設詞構陷被告曾 國安以言語恐嚇之方式逼其等還債之理,證人邱南魁、黃湘 桂當庭指證被告曾國安犯行,所受心理壓力甚為巨大,其既 能於本院接受交互詰問為上開證言不移,益見其等所證確有 其事,應可採信,而其等確有透過被告曾國安向「小陳」地 下錢莊借款,已如上述,而其等於未如期還款,遭地下錢莊 恐嚇迫令還債亦屬常情,堪認被告曾國安確有因證人邱南魁 、黃湘桂未如期還款而恐嚇證人邱南魁、黃湘桂,被告曾國 安所辯未恐嚇證人邱南魁、黃湘桂乙節,洵屬無稽,其恐嚇 犯行,亦堪認定。
(四)被告洪俊偉部分:
1、重利部分:
(1) 被告洪俊偉承認有參與對證人朱安妤、李志銘、周貴香、林 英妹、馬玉君陳明道為重利犯行,核與證人朱安妤、李志 銘、周貴香、林英妹馬玉君陳明道於警詢證述及被告陳 二郎、郭嘉銘、王順亨、謝志鴻蘇謙農黃家崑警偵訊陳 述情節相符,此外,復有被告洪俊偉持用之0000000000號門 號行動電話監聽譯文( 見警卷三第129-132 頁反面) 、被告 葉淑玉、蘇國慶申設之上開郵局交易明細表及開戶資料( 見 警卷0000000000號卷第331-332 頁) 、王順亨存摺影本( 見 南縣善警偵字第0991 000400 號卷第576-579 頁) 、受執行 人:洪俊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見警卷000000 0000號卷第10-15 頁) 、被告洪俊偉處查扣之帳冊( 參南縣 善警偵字第0991000400號卷第156-204 頁) 、被告洪俊偉處 查扣之對帳單( 見南縣善警偵字第0991000400號卷第629-72 7 頁)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郵局函內容:檢送本轄 高樹郵局儲戶葉淑玉君( 局號:000000-0 、帳號:000000-0) 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清單影本共11紙( 見屏東地檢署99偵字 4407號卷第205 頁) 、葉淑玉於高樹郵局開戶資料、歷史交 易清單( 見屏東地檢署99偵字4407號卷第206-216 頁) 、蘇 國慶郵局歷年交易明細、屏東郵局轄屬鹽埔郵局陳一清歷年



交易明細( 見屏東地檢署99偵字4407號卷第333-354 頁)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郵局函內容:檢送高樹郵局儲戶 葉淑美(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客戶歷史交易 清單影本共15紙( 見屏東地檢署99 偵 字4407號卷第372 頁 ) 、葉淑美郵局歷史交易清單葉淑美高樹郵局歷史交易明細 共15紙( 見屏東地檢署99偵字44 07 號卷第372-387 頁) 、 筆記本影本- 記載人名、日期、金額( 見99偵4407號四之二 卷第12-34 、55、72-85 、104-10 5 、128-131、157-174 、256-276 、330-342 頁) 在卷足稽,足見被告洪俊偉上開 自白,確與客觀事實相符,被告洪俊偉上揭重利之犯行,洵 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2)被告洪俊偉同有參與對證人林淑娟、陳彥廷、戴宗益、簡秀 真、楊坤進鄭燕萍羅惠貞、陳美玲、張秀玲周桂美倪雪珍邱慶文陳映璇為放款之重利犯行乙情為被告洪俊 偉所否認,然查:
A、附表一編號8 部分:
附表一編號8 之事實業據證人簡秀真於99年5 月6 日警詢證 以: 伊於98年9 月中旬在報紙看到廣告「陳代書」所留之電 話與對方聯絡借錢,對方男子就要伊提供身分證給他們抵押 ,談成後就提供空白本票讓簽下並拿走伊的身份證,完成後 對方就直接拿錢給伊,伊能夠確認來收錢的男子就是編號第 6 謝志鴻、編號7 曾國安、編號8 王順亨、編號10洪俊偉、 編號11蘇謙農、編號12黃家崑,伊借款的方式就是俗稱的「 日仔會」然後每次借款後就開始每天繳納本金及利息共繳三 十天才算還清,伊第一次我是於98年9 月中旬借款,當時看 到報紙廣告後,伊就打電話詢問,然後對方說會派人到伊溫 泉店來找伊,與對方洽談後對方男子就要伊提供身分證給他 們抵押,談成後就提供空白本票讓我簽下並拿走伊身分證, 完成後他就把錢給伊。第二次約於98年10月中旬、第三次約 於98年12月中旬、第四次約於99年3 月中旬、第五次於99年 3 月底、第六次則於99年4 月11日,直到現在,每次都向他 們借款三萬元。他們告訴伊利息為6000元,然後當天需扣除 1000元,所以實拿23000 元。要還款30日,每日1 一期,每 期還款1000元。每天他們都會直接到伊經營的溫泉店臺東縣 卑南鄉○○村○○路322 號收取每日的還款金錢2000元等語 。
B、附表一編號11部分:
①此部分事實亦據證人楊坤進於99年6 月13日警詢時證以: 伊 是在路上撿到小廣告,上面以互助會為名借貸,於98年12月 向洪俊偉借款,由他審查身分證、稅單、水電帳單等文件放



款之男子就是編號第10號洪俊偉、編號第8 號王順亨,伊向 洪俊偉借3 萬元,洪俊偉當場拿給伊2 萬4000元,6000元為 利息先扣,要還款30日,每天還款1000元,這是日仔會等語 。
② 證人楊坤進於本院4 月20日審理中證述: 伊開機車行經濟週 轉不過來缺資金,因有信用瑕疵,無法向銀行借錢,在98年 12月間乃向錢莊借,伊打電話去接洽借錢,對方就過來找, 伊借了3 萬,當時接洽的是在庭的被告洪俊偉,被告洪俊偉 與伊接洽是因伊要借錢,是借一次,還完錢再借,第一次是 被告洪俊偉拿錢給伊,第二次借3 萬,不記得是誰拿給伊, 那麼久了,伊也沒記。借3 萬,一個月還,利息是借3 萬元 扣6000,每天繳1000,繳30天,等於是拿2 萬4000元,還3 萬元,每次都如此等情。
C、附表一編號15部分:
附表一編號15所示事實已據證人陳美玲於99年7 月18日警詢 中證以: 伊於98年中向自稱小陳之地下錢莊借錢,伊每天都 會如期還款,借款清冊中,伊記得該日期是98年份的應該是 98 年6月11日借款1 萬5000元、6 月30日借款1 萬5000元、 7 月21日借款3 萬元、8 月10日借款3 萬元、8 月31日借款 3 萬元、10月28日借款3 萬元、11月7 日借款3 萬元共7 筆 ,另外是99年份的99年2 月8 日借款4 萬5000元、3 月1 日 借款4 萬5000元、3 月23日借款4 萬5000元、4 月14日借款 4 萬5000元、5 月3 日借款4 萬5000元共5 筆,警方查扣之 「陳美玲」本票2 張(1 張面額9 萬元、開票日99年3 月23 日,票號CH756869及1 張面額9 萬元、開票日99年4 月14日 、票號CH756846),經伊檢視後,為伊當初向該地下錢莊借 款時開立給對方的,伊大部份都與對方約定在臺東市○○街 果菜市場前交款,伊能夠確認是地下錢莊的男子就是編號第 2 號蘇國慶、編號6 謝志鴻、編號10洪俊偉、編號14郭嘉銘 ,利息計算方式以3 萬元來算他們告訴伊每月利息為6000元 ,然後當天需先扣除1000元,所以實拿23000 元,要還款30 日,每日1 期、每期還1000元、以此類推,對方提供伊匯款 帳號是郵局帳號000-000000 0-0000004、戶名王順亨及另一 位郭嘉銘的郵局帳號,但帳號伊忘記了等情。
D、附表二編號5部分:
①此部分事實亦據證人邱慶文於99年5 月6 日第一次警詢中證 述: 伊於99年4 月2 日打電話向地下錢莊借錢,在交錢時「 阿偉」曾說,要照上面的還如不依規定還錢會加罰1000元, 再不還錢則會讓你難看,讓伊心中有所畏懼,深怕欠錢惹上 這些人對伊不利,編號10洪俊偉是地下錢莊的人,當時「阿



偉」、「阿農」、「家崑」3 人共乘一部白色自小客車,在 花蓮縣吉安鄉○○路186 號前,由「阿偉」審核伊的身份證 及駕照資料後,並簽下新台幣6 萬元的本票後就直接拿錢給 伊,並將身分證拿走抵押,伊借3 萬元,但借錢時「阿偉」 說每一萬元利息3000,首次借錢要2000元手續費,所以當時 伊實拿的是1900 0元,是俗稱日仔會,分成30日攤還,每日 需還款1000元等情。
②證人邱慶文於99年12月2 日審理中證以:99 年4 月2 日在花 蓮縣吉安鄉○○路186 號向地下錢莊借錢,因信用不良,無 法向銀行借錢,伊要發員工薪水,才向地下錢莊借錢,借款 一次利息算法三萬實拿二萬五,每天繳1000,繳30天就還掉 ,30 天 的利息是5000以你現在所述為準對方來了三人,坐 同一台車,伊確認在警局所講的三人是在場的被告蘇謙農、 被告黃家崑、被告洪俊偉等情。
E、附表二編號8部分:
①附表二編號5 證人陳映璇於99年5 月6 日警詢中證以: 伊於 99 年1月25日打0000000000電話向陳先生借錢,於99年1 月 25 日 共借2 萬元,扣除利息、手續費,所以實拿17800 元 ,並約定每天下午3 時到伊家和平路362 號收取利息400 元 至今,均由「編號10、11號」洪俊偉蘇謙農來收利息等情 。
F、前開證人與被告洪俊偉向無怨隙,業據其等證述在卷,自無 甘冒誣告刑責風險,設詞陷被告洪俊偉入罪之理,又其等苟 非身歷其境,何能具體明確指證被告洪俊偉向其等收取利息 之詳細經過情形,且其等所述與上開所列證據得為勾稽,復 與其他被害人證述之「小陳」地下錢莊放款模式一致,堪信 其等證言為真,是被告洪俊偉辯稱並無對前開證人為重利犯 行云云,不足採信。又被告洪俊偉出借款項之利率,業如附 表一、二所示,與法定週年利率20%差距高達10餘倍之多, 顯屬重利無誤,各被害人若非陷於急迫,豈有甘願支付如此 高額利息借款之理?益徵被告洪俊偉確有上開重利犯行無誤 。
2、恐嚇部分:
A、附表五編號5 、6 部分:
①此部分事實亦據證人陳映璇於99年5 月6 日第一次警詢中證 以: 伊於99年3 月5 日因伊沒有辦法如期還錢,編號10洪俊 偉、編號11蘇謙農、編號12黃家崑等3 人到伊家恐嚇,洪俊 偉當日很兇一直逼伊向別人借錢,伊也不知道要向誰借,所 以沒有借到錢,洪俊偉便踢桌子,伊因害怕又向洪俊下跪求 情,之後黃家崑向伊說如果沒有辦法還錢就從8 樓跳下去好



了,隔天洪俊偉蘇謙農黃家崑三人又到伊家花蓮市○○ 路362 號找伊母親,稱如果妳女兒再不還錢你女兒或孫子不 見的話我不負責,借錢期間該3 人有出言恐嚇及對伊家人恐 嚇行為等情。
②被告洪俊偉既係貸放款項予證人陳映璇,業如前述,被告洪 俊偉於警詢亦自承於借款人未如期還款時會予以「催討」, 其不循正當法律途徑催討欠款(如寄發存證信函或支付命令 ),反而要求如附表五編號5 、6 所示之被告蘇謙農、黃家 崑與其一同向被害人收錢,顯有依非法途徑壓迫被害人還款 之意。又如係合法收取款項,以被害人陳映璇積欠屬小額借 款,金額非鉅,衡情僅須致電要求匯款或由單獨一人前往收 取款項即可,然參附表五編號5 、6 所示犯罪方法,係以優 勢人力至被害人住處或營業場所收取款項,益見附表五編號 5 、6 所示被告洪俊偉蘇謙農黃家崑係企圖以優越人力 造成被害人強大心理壓力,使其等心生畏怖而迫使還款無誤 。況被告洪俊偉上開貸放款項既屬重利,自為一般經濟不佳 之被害人難以負擔,於此情形,如非藉暴力手段追討,恐有 無法受償之風險,且本件有被害人陳映璇指證明確不移,被 害方式係以多人在場叫囂、踢打桌椅等方式妨害被害人生活 ,或出言要被害人跳樓、要對被害人女兒、孫子不利」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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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屏東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