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經檢察官劉俊儀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彥凱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施君蓉 法 官 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