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核銷我不清楚」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821 號卷第27至28 背面)。
⑵證人丁○○於調查局接受詢問時證稱:「(提示屏東縣高樹 鄉農會轉帳傳票,該傳票上記載「為付產業交流中心採購高 壓滅菌等設備先支付50萬費用,總金額83萬元,未付38萬元 」,經檢視後作答)我未經手該筆款項,對於領款人是誰我 並不清楚,當時己○○曾指示廖興豐、潘豐民(前任理事) 到台南地區將舊有之鍋爐拖至己○○家前露天廣場放置,並 指示我尋找廠商整修充當新品,我即聯絡相關廠商估價,最 後以30萬元成交,在整修期間己○○先拿10萬元現金給我轉 交廠商,其後二筆各10萬元己○○指示我先開立我個人在土 銀高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支票,再由己○○拿現金存 入我帳戶兌現,除此外我並未再經手其他款項」;「於96年 02月01日所製作之該次筆錄中供述『其後二筆各10萬元己○ ○指示我先開立我個人在土銀高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 支票,再由己○○拿現金存入我帳戶兌現』,該次筆錄提供 該帳號並非我開立支票的帳號,我開立支票是用土銀高樹分 行另一甲存帳號(帳號記不得),我記得當初鍋爐維修款共 30萬,其中10萬元是總幹事己○○先拿現金給我去支付給陳 宗佑,其餘20萬己○○要我以我本人土銀高樹分行的支票給 付,面額各10萬,票期間隔1 個月,共開立2 張支票交給維 修廠商陳宗佑,由陳宗佑兌現領走,該20萬係總幹事己○○ 在支票到期兌現前,各以10萬元親手交給我,由我存入前開 銀行甲存帳戶內供支票兌現。有關甲存帳號、存簿明細及支 票頭等相關事項,我事後再提供」等語(見同上卷第11至12 頁,第17至18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己○○有無請 你找廠商來修高壓滅菌設備,是否知道修理的目的為何?) 我常常到己○○家進進出出,有看到一個鍋爐,當時我有兩 個朋友住在總幹事家,他說要請兩個年輕人幫忙整理鍋爐, 我問他這東西是做何用,他說他的哥哥要做加工用,年輕人 說裡面都生銹了沒有辦法刷油漆,他順口請我去找廠商整理 ,我找高雄縣做鐵的廠商」、「(是否知道己○○要以舊貨 來充當新貨,來領縣政府的錢?)我一開始不知道,是等到 廠商將機器修理好了,我才知道這件事情,廠商修理好了要 請款,總幹事說他身上沒有現金,還是請我支票借他」、「 (為何你要參與工程開標以及己○○修理高壓滅菌設備及曾 龍雄的錢都要你幫他先支付支票?)當時己○○是總幹事, 我是臨時員工,總幹事與我關係不錯,他請我幫忙他,我當 時認為不是違法的事情,所以才會幫他」等語(見本院卷㈥ 第96至97頁)。
⑶證人陳宗佑與被告己○○並無任何怨隙,且同案被告丁○○ 就其證詞部分,亦可能涉及其自身犯罪,衡情證人陳宗佑、 丁○○應無設詞攀誣,或虛構事實以陷害被告己○○之理, 況其等均到庭具結作證,更係以刑事責任擔保其證言之真實 性,且證人丁○○、陳宗佑所證部分均相符,故證人陳宗佑 、丁○○前開證述內容,經核均與查獲高樹鄉農會之傳票相 符,應無不可採信之處。由上述可知,被告己○○係先自行 採購老舊鍋爐設備,復由被告丁○○尋得不知情之證人陳宗 佑再行加工修繕之事實,自堪認定。
⑷綜上,被告己○○辯稱此部分犯行為被告丁○○所為,其並 不知情云云,應是事後卸責之詞,並無可採。是本案被告己 ○○上開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 ⑸至被告己○○聲請傳喚證人邱珠玉、梁鳳英、辰○○部分( 見本院卷2 第219 頁、本院卷6 第114 頁),惟該部分均本 案被告己○○上開犯罪事實之認定無涉,爰不予以傳喚,附 此敘明。
㈢訊據被告丁○○固不否認有受被告己○○之委託,再委由證 人陳宗佑修理如附表一編號編號D項目之鍋爐設備等語(見 本院卷㈠第202 至203 頁),惟矢口否認有何貪污犯行,辯 稱:其並無獲取任何不法利益,本案都是被告己○○所主導 ,其並不知情云云。
⑴被告丁○○於96年2 月1 日第二次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自 承:「(提示屏東縣高樹鄉農會開支請示單-高壓滅菌設備 採購,金額830,000 元,經檢視後作答)該指示單上領款人 「丁○○」,確實是我本人的簽名,當初是己○○指示我去 領,依照本農會正常採購付款程序,必須由經辦人書立開支 請示單,在其上記載請款之金額、開支事由、用途及採購商 號等資料,逐級審核最後經由總幹事蓋章核准後才能撥款, 並由承辦人通知廠商前來簽名領款,但「高樹地方產業交流 中心-生財器具建置購置」案完全是由總幹事己○○處理採 購業務,所以相關款項係己○○指示我簽名領款,但我僅簽 名並未經手款項,故詳細領款情形及流向我並不清楚」、「 (提示屏東縣高樹鄉農會轉帳傳票,該傳票上記載「為付產 業交流中心採購高壓滅菌等設備先支付50萬費用,總金額83 萬元,未付33萬元」)我未經手該筆款項,對於領款人是誰 我並不清楚,當時己○○曾指示廖興豐、潘豐民(前任理事 )到台南地區將舊有之鍋爐拖至己○○家前露天廣場放置, 並指示我尋找廠商整修充當新品,我即聯絡相關廠商估價, 最後以30萬元成交,在整修期間己○○先拿10萬元現金給我 轉交廠商,其後二筆各10萬元己○○指示我先開立我個人在
土銀高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支票,再由己○○拿現金 存入我帳戶兌現,除此外我並未再經手其他款項」、「前述 設備目前皆放置於高樹鄉農會大型倉庫內,因為其中有甚多 項目均是以舊品充當新品,甚或有不堪使用之情形,所以屏 東縣政府尚不願接收」等語(96年度他字第821 號卷第11至 12頁);「我90年左右進入高樹鄉農會擔任臨時員,於94年 擔任高樹鄉農會理事長,今年02月辭去理事長職務,目前擔 任高樹鄉農會理事迄今」、「於96年02月01日所製作之該次 筆錄中供述「其後二筆各10萬元己○○指示我先開立我個人 在土銀高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支票,再由己○○拿現 金存入我帳戶兌現」,該次筆錄提供該帳號並非我開立支票 的帳號,我開立支票是用土銀高樹分行另一甲存帳號(帳號 記不得),我記得當初鍋爐維修款共30萬,其中10萬元是總 幹事己○○先拿現金給我去支付給陳宗佑,其餘20萬己○○ 要我以我本人土銀高樹分行的支票給付,面額各10萬,票期 間隔1個月,共開立2張支票交給維修廠商陳宗佑,由陳宗佑 兌現領走,該20萬係總幹事己○○在支票到期兌現前,各以 10萬元親手交給我,由我存入前開銀行甲存帳戶內供支票兌 現」等語(見同上卷第17至18頁);「提供之三張支票就是 我開給陳宗佑用以支付30萬元的鍋爐維修款。支票票號、開 票日期、金額分別為:⑴開票日期:94.1.31 ;支票票號: EU0000000 ;金額:10萬元⑵開票日期:94.2.5;支票票號 :EU0000000 ;金額:10萬元⑶開票日期:94.3.5;支票票 號:EU0000000 ;金額:10萬元」、「高樹鄉農會辦理高樹 鄉地方產業交流中心-生財(機)器具建置採購案中「有機農 業簡易設備工程」實際上是委託潘豐民承包,潘豐民曾告訴 我承包價格是50幾萬元,但詳細金額我忘記了。該設備工程 是總幹事己○○決定交給潘豐民承包,是我開立我個人所有 之台灣土地銀行高樹分行支票付款。己○○將款項交予我的 日期我忘記了,但都在開給潘豐民的支票兌現前存入,總金 額約50餘萬元,且存入我個人前述50819-7 帳戶內」、「我 只記得我開給潘豐民支付前開設備工程款開立了三張支票付 款,但支票票號、兌現日期我忘記了,總金額約50餘萬元, 與前述己○○存入的金額相同」、「(提示屏東縣高樹鄉公 所開標紀錄三紙,該紀錄載明標的名稱分別是「提煉香精油 內部土木工程」、「農產品加工廠內部土木工程」、「有機 農業簡易設備工程」: 開標日期:92年12月26日)其中會辦 人員丁○○是我本人簽名的,開標會議實際上有舉行,我也 都有到場參與會議,會議地點都是在農會的會議室」、「開 會當時總幹事己○○拿著前述三家投標廠商的投標資料到達
現場,經我及丙○○拆封後,總幹事己○○就拿出空白的開 標紀錄三紙,要我、丙○○及卯○○在上面簽名或蓋章,之 後便將所有資料帶走,既沒審閱資料也沒有當場宣布何人得 標,而三家投標廠商也都沒有派員到場,此外據我所知,投 標的金威土木包工業及冠宸營造有限公司二家公司的實際負 責人是壬○○,他是己○○的好朋友,其妻乙○○也在高樹 鄉農會任職」等語(見同上卷第22至23頁);「約於92年年 底的某日(確實日期我已忘記了),己○○叫我、常務監事 卯○○、雇員丙○○等三人到二樓會議室,指示我們在前開 空白的採購案開標紀錄上簽名,簽名時該標案都沒有辦理開 標,也沒有任何廠商在場,但我有看到一些廠商投標的資料 已放在現場,己○○當時是告訴我們,該標案曾招標一次、 流標一次,為了完備程序所以己○○指示我當場剪開了約二 份的廠商投標之標封,並叫我檢視標封內有沒有廠商附的投 標單、營利事業登記證、稅單等文件,看完就叫我交給卯○ ○再看一次,卯○○看完後己○○就將投標文件全部收走。 至於有關該標案有無報屏東縣政府核備我不清楚」、「如我 前述,高樹鄉農會於92年12月26日辦理上述採購案中的3 件 營造工程開標及12月29日辦理9 件財物採購開標,這些標案 我本人都沒有參與開標,我簽名時該開標紀錄是空白的,開 標紀錄上的內容都不是丙○○寫的,且我們在剪開標封時, 只有己○○、卯○○、丙○○及我本人等4 人,沒有任何廠 商在現場,開標會議沒有舉行,我們只是依己○○的指示剪 開標封及在空白的開標紀錄上簽名,且當場己○○就將投標 資料隨即收走,他在現場沒有宣布決標也沒有表示該等標案 由何廠商得標」等語(見同上卷第303至304頁)。 ⑵被告丁○○於偵查中亦自承:「我是上一屆因為同鄉的己○ ○89間(採購案之前3 年,時間我不太肯定)找我進去當地 下秘書,農會付日薪5 、6 百元,依規定應該是農會的正式 職員才能在開標紀錄簽名,而我是臨時雇員,農會在90年左 右(我進去農會第二年,但時間我記不清楚)被土銀接管, 接管後正式職員只有5 人,都沒有人要簽,有一天總幹事說 要招標工程,叫我及卯○○及丙○○去二樓,叫我在空白的 開標紀錄簽名,並且叫我剪標封,不能剪斷」、「己○○應 該有當場簽名,己○○簽完換我簽,卯○○不太想簽,己○ ○說他是常務監事,要監標,所以卯○○才簽,簽完即交給 丙○○」、「沒有任何廠商在場」、「這種開標只有參加過 這一次」、「不清楚之前是否曾經流標,是己○○口頭有講 過」、「沒有問過為何沒有廠商。我們不懂,也沒問」、「 標封是己○○拿過來的」、「12件的標封應該都是當天開封
,因為印象中只有一次」、「我不清楚採購案裡的物品是如 何送到農會,都是總幹事在處理」、「(你身為秘書,不知 有此採購案嗎?)事實上在我當上理事長之前,我都是斷斷 續續在農會工作,後來又離開,在採購案招標前一周左右, 己○○來找我,叫我回去上班,我知道有這個採購案,都是 己○○自己在負責,其他人是根據他的指示在做」等語(見 同上卷第295 至296 頁)。
⑶被告丁○○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得標後多久才知道不 實投標的實情?)大約幾個月之後就發現了」、「當時有標 單,己○○說流標,還沒有開標之前我們就先簽名,己○○ 手上的標單,我並沒有看」、「(紀錄上並沒有寫流標?) 但是他沒有寫我也不知道,這部分我承認有疏忽,在空白的 標單簽名,事後流標,我並不知道。我只有看到鍋爐的部分 ,其他都是己○○在做,我並不知道,也很少人知道。之前 我提到鍋爐部分,當初是己○○告訴我鍋爐是在工寮,我不 知道是戊○○或己○○的,但是我有在工寮看到那個鍋爐, 己○○告訴我鍋爐是戊○○私人加工要用,需要修理,叫我 幫他找修理的人,基於長官下屬的關係,我找了陳忠佑來修 理,估價後價格是參拾萬,我有告訴己○○,己○○也同意 ,我並不知道那是採購項目之一。修理好了之後,是陳忠佑 告訴我修好了,要支付修理價金的時候我告訴己○○,己○ ○說他暫時沒有現金給他,我就問陳宗佑票可不可以,我就 開票出去,我開參拾萬元的我私人的支票付給陳忠佑。後來 票期到了,己○○就在高樹鄉農會的會客室,拿了參拾萬的 現金給我去支付票款,我拿給我太太去土銀存入帳戶。是二 、三個月後我看到鍋爐在農會,我問他那不是修理的鍋爐, 己○○說不要講,才知道那是採購項目,我於93年的2 、3 月才發現這件事」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13 至214 頁)。 ⑷綜上,被告丁○○其自承其為高樹鄉農會之約聘人員,亦為 同案被告己○○所親自聘僱,目的係為擔任高樹鄉農會之地 下秘書,以協助被告己○○進行農會相關業務,是被告丁○ ○豈有對於高樹鄉農會受屏東縣政府委託,承辦本件重大採 購項目、工程項目(金額數百萬元)不知情之可能;況被告 丁○○亦坦承如附表一所示之採購項目、工程項目之開標紀 錄均係由被告己○○所虛偽製造,實際上並無廠商到場投標 、開標,被告丁○○明知上開情況下,仍然在開標紀錄及開 支請示單上簽名;復受被告己○○之委託,代尋找證人陳宗 佑代為修理高壓滅菌等設備採購項目(如附表一編號D採購 項目),事後亦以其私人名義支票先行給付如附表一編號D 採購項目及編號K工程項目二項之費用,再由被告己○○另
行給付現金,以上情事顯均係為遂行被告丁○○、己○○上 開犯行,且其坦承於投標後幾個月即知被告己○○上開犯行 ,卻直至95年9 月11日方至調查局去檢舉被告己○○,復對 於被告己○○前開違法犯罪事實均清楚知悉,故被告丁○○ 事後辯稱其並不知道被告己○○係為利用上開採購項目、工 程項目營私舞弊,並無可信。
⑸證人陳宗佑亦證稱被告丁○○於93年間打電話向其表示有一 個鍋爐和殺菌鍋需要整理維修,請我到高樹地區估價,並由 被告丁○○先行給付價金等語,已如前述;證人潘豐民、曾 龍雄亦均證稱:如附表一編號K工程項目二項之承攬工程費 用,係由被告丁○○先行給付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821 號 卷第356 至358 頁、第43至44頁)。證人陳宗佑、潘豐民、 曾龍雄均與被告丁○○無任何怨隙,衡情證人陳宗佑、潘豐 民、曾龍雄應無設詞攀誣,或虛構事實以陷害被告丁○○之 理,故證人陳宗佑、潘豐民及曾龍雄前開證述內容,經核均 與被告丁○○所坦承之事實相符,尚無不可採信之處;復有 屏東縣政府農業局92年12月15日內簽影本、屏東縣高樹鄉農 會開支請示單影本、轉帳傳票影本、統一發票影本、開標紀 錄影本、會勘紀錄、臺灣土地銀行高樹分行銀行97年7 月31 日高樹存字第0970000227號函文、確認大額通貨交易對象登 記簿、傳票影本、標單影本、工程契約書影本、採購契約書 、招標公告、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驗收證明書影本、 屏東縣政府93年9 月20日屏府農務字第0930177642號函文影 本、93年10月15日屏府農務字第0930184216號函文影本、92 年12月19日屏府農務字第0920221851號函文影本、97年2 月 4 日屏府農務字第0970013008號函文、屏東縣政府「高樹鄉 地方產業交流中心-產業研發及建置計畫」建置計畫書、「 高樹鄉農會辦理產業交流中心生財器具採購不法案」調查報 告、搜索筆錄、扣押筆錄、屏東縣高樹鄉農會96年12月6日 高農會字第0960000848號函文及照片各1 份在卷可稽。 ⑹復觀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採購項目、工程項目之開標紀錄上會 辦人員欄內均有被告丁○○之簽名,且在如附表一編號D採 購項目之開支請示單上領款人欄內簽名,有開標紀錄、開支 請示單各1 份在卷可證,亦核與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所 證相符。故被告丁○○就其承辦之業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仍基於偽造文書之犯意,而登載在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以 行使之事實,應堪認定。綜上所述,被告丁○○上開辯稱, 應是事後故意避重就輕之詞,均無可採。
㈣是本件被告己○○、丁○○就上開犯行,顯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事證明確,洵堪認定,均應予以依法論科。
二、被告卯○○、丙○○、丑○○、辛○○○、庚○○業務上偽 造文書部分:
㈠訊據被告卯○○、丙○○、丑○○、辛○○○、庚○○固不 否認有於如附表一所示採購項目及工程項目之開標紀錄、驗 收紀錄及開支請示單上簽名、蓋用印章,惟被告丙○○、丑 ○○、辛○○○、庚○○均矢口否認有何偽造文書犯行,辯 稱:採購案都是被告己○○所主導,都是在被告己○○要求 下蓋章、簽名等語。查被告卯○○為高樹鄉農會常務監事、 被告丑○○為該農會供銷部主任、被告庚○○為該農會會計 股股長、被告辛○○○為該農會會務股工友、被告丙○○為 該農會約僱人員,其等均係高樹鄉農會負責承辦本件屏東縣 政府所委託之本件採購項目、工程項目案之業務人員,此為 上開被告所不爭執,合先敘明。
㈡經查:
⑴被告卯○○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 事實有何意見?)對於偽造文書的部分承認,其他起訴事實 所載的犯罪事實不實在,我承認偽造文書的部分我有疏忽」 、「(是否明知不實開標紀錄而用章?)但是因為我是第一 次擔任幹事,對於招標工程比較不知道,是己○○拿單子給 我叫我蓋章的,而且我並不認識廠商,我是為了推動農會業 務才會蓋章」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65 頁)。 ⑵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 事實有何意見?)我承認我沒有看標單裡面的內容」、「( 你是否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於指定處所刊登招標公告?)是 己○○拿給我簽名我才簽名的,而且我並沒有仔細看裡面的 內容,我知道我們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於指定處所刊登招標 公告,是己○○叫我到公共工程網站公開招標,但是我沒有 密碼,沒有辦法上網去招標,後來有無上網我不知道,我就 把資料拿給丁○○,我不知道他有沒有上網公告」、「(明 知不實開標紀錄而用章?)只要上面有標單我就蓋章,實際 上有沒有開標我並不知道。我也是為了農會業務推廣」等語 (見本院卷㈠第169 頁)。
⑶被告丑○○於偵查中自承:「(為何你除了驗收之外,還蓋 監工?)是總幹事要我蓋的」、「(要你蓋,你就蓋?)是 」、「(驗收紀錄報告表上面的資料誰寫的?)不是我寫的 ,但我蓋的時候已經寫好了,這份資料可能是廠商乙○○他 們交給總幹事,總幹事才叫我們蓋,但上面的筆跡是誰的, 我不清楚」、「應該只有我去而已。但丁秀裡也有蓋章」、 「(你認為你的驗收有無問題?)我過去沒有辦過類似經驗 ,所以不是很理想」、「(認為你沒有據實驗收,卻在驗收
欄蓋章,准予驗收,意見?)我承認」等語(見96年度他字 第821 號卷第183 至185 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自承:「( 是否明知未符相關設備內容仍製作上開各項採購案不實的驗 收紀錄及用章?)對於招標業務我並不清楚,我於93年7 月 才去該單位上班,對於採購流程並不清楚,我看到有東西在 ,且發票、請款資料等均齊全,我非專業,所以才在上面蓋 章」、「(你是否與己○○共同蓋用取款憑條透過巳○○、 乙○○等人提領現金花用?)我沒有,是總幹事蓋章,而且 程序上我必須要蓋章,就是我先蓋完章以後才有己○○蓋章 的,可是我非專業,我看請款資料都有齊全,我就蓋章」等 語(見本院卷㈠第173 頁)。
⑷被告辛○○○於偵查中自承:並未參與驗收,都是被告己○ ○要其蓋章,被告辛○○○就蓋章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82 1 號卷第177 至187 頁);復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是否 明知未符相關設備內容仍製作上開各項採購案不實的驗收紀 錄及用章?)我於93年7 月1 日擔任工友的職務,對於相關 業務並不清楚,但是己○○叫我看一看並且蓋章,我就看到 壹支鐵很大支,己○○說不會有事叫我蓋章,我說不懂如何 蓋章,相關工程我都看不懂,但是我還是蓋章,我覺得好冤 枉」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77 頁)。
⑸被告庚○○於接受調查人員詢問時自承:「我是從93年11月 至95年06月兼任高樹鄉農會會計股股長,主要是負責報表審 核、開支請示單審核及核章」、「請款人需先索取『高樹鄉 農會開支請示單』,在開支請示單上詳細填寫開支事由、用 途、預算科目、金額等相關資料,併同取款條及傳票送至相 關人員處進行層層審核,最後送至總幹事,經總幹事審閱並 在取款條上蓋章同意後,由業務部門之請款人或出納至本農 會於土地銀行高樹分行高樹農會帳戶領取現金後,再請廠商 至業務部門或出納領取款項,廠商取完款項後,即會在開支 請示單上之「領款人」欄位上簽名,領取支票之程序與領取 現金程序相同,仍需請總幹事在支票上蓋印鑑章,但我幾乎 未曾辦理過以支票支付給廠商之請款」等語(見96年度他字 第821 號卷第278 頁)、「(93年12月間你兼任高樹鄉農會 會務股股長及會計股股長,根據高樹鄉農會向屏東縣政府領 款『高壓滅菌設備』收據上之『主辦人』及『會計』欄上及 該開支請示單上『會計股長』、『經辦人』欄位上皆係由你 核章,你為當時的會計股長及經辦人,請問高樹鄉農會於92 、93年間辦理『高樹鄉產業交流中心生財器具採購案』,是 否由你負責彙整、製作相關會計憑證後提供給屏東縣政府並 據以申請該案補助款?)前開欄位上之『庚○○』印章確是
我親自蓋用及核章的,用途確實是要向屏東縣政府申請『高 壓滅菌設備』補助款83萬元,但並不是我彙整及製作相關會 計憑證。我記得當時是總幹事己○○拿已用電腦打印好『高 壓滅菌設備』補助款之收據內容及已填妥開支事由其用途及 開支詳細內容金額之開支請示單交由我核章後逐級送至總幹 事己○○處,但我不知道他是交給何人去辦理請款的」、「 (該請示單記載採購商號:新興昌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開 支詳細內容:高壓滅菌設備乙式83萬元,為何領款人卻是與 該公司無關的前高樹鄉農會理事長丁○○?何人指示你讓他 領取?丁○○共領取多少錢?)當時丁○○是擔任本農會之 秘書職務,還未擔任理事長職務,我不知道為何該筆款項是 由丁○○領取,我也不知道是何人指示丁○○領取該筆款項 」、「本農會總幹事己○○交給我屏東縣高樹鄉農會93年12 月15日開支請示單,並要我核章時『新興昌機器廠高壓滅菌 設備83萬元發票』就已粘妥在該開支請示單上了,當時總幹 事己○○告訴我該筆款項急需核銷,所以我奉他的指示,即 在該開支請示單上核章,我並不知道該張發票來源為何」、 「我記得當時是本農會總幹事己○○拿已粘貼、製作好之憑 證及已填妥開支請示單上所有內容之請示單,叫我跟丁秀裡 及丑○○三人在本農會之辦公室內,告訴我們該筆款項已到 年底急需核銷,並要我們三人在該請示單上核章,我們才會 依己○○的指示在該張請示單上核章,所以我才不知道該張 發票來源為何」、「我記得當時也是本農會總幹事己○○拿 已粘貼、製作好之憑證及已填妥開支請示單上所有內容之請 示單,叫我跟丁秀裡及丑○○三人在本農會之辦公室內,告 訴我們該筆款項已到年底急需核銷,並要我們三人在該請示 單上核章,我們才會依己○○的指示在該張請示單上核章, 所以我才不知道該張發票來源為何,但這筆核銷款項是否與 前面『高壓滅菌設備』補助款核銷為同一批,我不記得了, 我只知道時間大概是在那時候,當時乙○○尚在高樹鄉農會 任職,負責會計登帳之業務,至於實際領款人是何人我並不 清楚」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821 號卷第279 至281 頁); 於偵查中自承:都是奉被告己○○之指示蓋章等語(見同上 卷第268 頁)。
⑹綜上,本案被告卯○○、丑○○、辛○○○、庚○○、丙○ ○均為高樹鄉農會就本件採購項目、工程項目業務之承辦人 員,其等實無可能不知道本件經屏東縣政府所委託採購之採 購項目、工程項目之招標、開標實際情形,且依據公務員層 層負責之機制,其等本應依法如實審核,豈有僅因被告己○ ○片面要求,在明知上開開標紀錄、驗收紀錄及開支請示單
均係被告己○○所製作之不實文書下,仍各基於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之犯意,分別在標單、開標紀錄、驗收紀錄、開支 請示單上等業務上文書,分別蓋章、簽名;且有屏東縣政府 農業局92年12月15日內簽影本、屏東縣高樹鄉農會開支請示 單影本、轉帳傳票影本、統一發票影本、開標紀錄影本、會 勘紀錄、臺灣土地銀行高樹分行銀行97年7 月31日高樹存字 第0970000227號函文、確認大額通貨交易對象登記簿、傳票 影本、標單影本、工程契約書影本、採購契約書、招標公告 、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驗收證明書影本、屏東縣政府 93年9 月20日屏府農務字第0930177642號函文影本、93年10 月15日屏府農務字第0930184216號函文影本、92年12月19日 屏府農務字第0920221851號函文影本、97年2 月4 日屏府農 務字第0970013008號函文、屏東縣政府「高樹鄉地方產業交 流中心-產業研發及建置計畫」建置計畫書、「高樹鄉農會 辦理產業交流中心生財器具採購不法案」調查報告、搜索筆 錄、扣押筆錄、屏東縣高樹鄉農會96年12月6 日高農會字第 0960000848號函文及照片各1 份在卷可稽。是被告卯○○、 丑○○、辛○○○、庚○○、丙○○辯稱其等並無偽造文書 犯行云云,均係事後卸責之詞,均無可採;而被告卯○○之 自白,則與事證相符,自堪信實。
⑺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丑○○、辛○○○、庚○○、卯○○、 丙○○就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 定,均應予以依法論科。
三、被告子○○、寅○○、壬○○違反政府採購法及商業會計法 部分:
㈠訊據被告子○○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對於檢察官起訴之 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我確實有於92年12月的時候將新興昌 公司名義借給己○○,讓己○○去投標高樹鄉農會的採購工 程項目」、「(是否己○○來跟你借公司名義的?)是我叔 叔癸○○來我工廠告訴我的,說高樹鄉農會有一個採購機械 設備的工程,問我要不要投標,一開始我是有意願投標,後 來癸○○帶我到高樹鄉戊○○的佛堂,只有先互相認識,有 到佛堂三、四次,都是跟癸○○去的」、「(為何後來會將 公司名義借給己○○?)要投標的時候我也不太瞭解,後來 有人說要用我公司的名義,並沒有人說要跟我借牌」、「( 共填寫的幾張標單?幾個採購項目?提示)投標是九號項目 ,得標是七個項目」、「(七個項目都是借新興昌公司名義 給己○○嗎?)是的,我一開始並沒有要投標的意思,我的 公司是在作沖床,那些採購項目都不是我的專業,所以我都 沒有要投標及採購的意思」、「(錢是誰拿給你的?)約拿
了53、54萬元,分二次拿錢,第一次是我去癸○○他家,他 拿20幾萬元給我,是農會的人交給癸○○,癸○○打電話給 我,我才去找癸○○拿,第二次是在得標以後,我跟癸○○ 到高樹鄉高樹村找戊○○拿的,我拿了約30萬元」、「是補 貼我發票8 百分比約40幾萬元」、「我得標後,要繳納營業 稅百分五、綜合所得稅百分之三的費用時,我先告訴癸○○ 說這部分的錢要農會付,但他當時並沒有說什麼,但到了要 繳發票金額的錢一、二個星期,癸○○有拿到錢就電話叫我 去拿錢,至於他怎麼拿到錢,如何聯絡我並不清楚。第二次 也是癸○○聯絡我,說可以過去高樹鄉戊○○那邊拿錢,我 才過去了」、「(共給你多少報酬?)我總共拿了53、54萬 元」、「(填寫標單的公司大小章是否為你所蓋?)是的」 、「(發票是否為你提供的?)是的,得標廠商一定要提供 發票」、「(填寫標單時候有沒有寫金額?誰拿標單給你們 的?)沒有寫金額,農會的人我不認識,他就拿標單給我們 寫」、「(報酬如何談?)是在我拿到53、54萬元後,我繳 完公司的綜合所得稅,營業稅之後剩下的金額,我自己認為 這就是報酬」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03 至205 頁)。 ㈡綜上,被告子○○明知被告己○○、丁○○並無辦理公開招 標之行為,而基於以虛偽辦理招標之非法方法,使開標發生 不正確結果者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被告子○○提供新 興昌公司之公司名義投標、且配合填寫標單,蓋用新興昌公 司之大、小章,以供遂行上開犯行之事實,自堪信實;另被 告子○○係新興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屬商業會計法之商 業負責人,其明知該公司並未實際投標、承包高樹鄉農會之 採購項目、工程項目(均如前述),竟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基 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以遂行上開犯行之犯意,而 提供如附表一編號A至G採購項目所示統一發票交付被告己 ○○行使之事實,自堪信實;復有查獲如附表一編號A至G 、I採購項目所示之新興昌公司之投標標單、開標紀錄、統 一發票等證據在卷可稽。是被告子○○上開自白,顯與事證 相符,自堪信實。
㈢綜上所述,被告子○○上開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 予以依法論科。
㈣訊據被告寅○○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並辯稱 :如附表一編號A至G所示之採購項目均係國駒公司實際上 有投標,但只標得編號H、I二個採購項目,沒有借牌給被 告己○○云云。惟查:
⑴被告寅○○於調查局接受調查人員詢問時供稱:「(據本組 調查,高樹鄉農會辦理之『高樹鄉產業交流中心生財器具採
購案』時並未將招標訊息刊登在政府採購公報及行政院公共 工程委員會採購資訊網站內,亦即並未公開招標,你係如何 得知高樹鄉農會欲辦理該採購案之資訊?)時間已久,我已 記不得了」、「(提示:國駒企業投標單、高樹鄉農會底價 單及開標紀錄)國駒企業所標得上述高樹鄉農會採購案中的 子標案『蒸汽式迴轉鍋等設備』,國駒企業投標單金額竟與 高樹鄉農會底價單金額完全相同都是新台幣832,000 元,並 以此金額得標,證明高樹鄉農會人員事先將底價洩漏給你知 悉,是何人告訴你底價?標單內容是否係你本人所書寫?) 標單內容(含標價總額)是我所寫,但高樹鄉農會人員事先 並未將底價洩漏給我知悉」、「(提示:『蒸汽式迴轉鍋等 設備』開標紀錄,上述標案於92年12月29日09時30分開標時 你有無親自參加?開標紀錄上得標廠商代表簽名是否係你親 筆簽名?)開標時我沒有親自參加,得標廠商代表簽名是我 事後親筆簽名,由農會一位我不認識的女職員電話通知我前 去找該名女職員拿開標紀錄補簽名」、「我是將該二標案轉 包給其他廠商生產後交貨」、「因時間久遠,我不記得向何 人調貨、轉包金額若干及如何付款」、「交貨時僅有總幹事 己○○及我不認識的一男一女(姓名不詳)在現場,交貨的 地點包括農會後方倉庫及離農會較遠的一個大倉庫內,當時 僅有清點數量沒有驗收,事後農會有無驗收我不清楚,我也 沒有到場」、「因我請下游供貨廠商直接交貨給高樹鄉農會 ,所以我無法指認『蒸汽式迴轉鍋等設備』及『流動磨粉乾 燥機等設備』,但事後我有在廠商交貨單上簽名認證」、「 我僅記得第一次開標後,我打電話給總幹事己○○問開標結 果,己○○向我表示因投標廠商家數不夠而流標,並問我投 標金額若干,我告訴他金額後,他向我表示投標金額太高了 ,並要我在第二次投標時金額要低點,但己○○並未告訴我 第二次重新招標之底價」等語(見96年度他字第821 號卷第 557 至562 頁);由上述可知,被告寅○○對於國駒公司如 何得知高樹鄉所欲招摽之如附表編號A至I採購項目訊息並 無法回答,且國駒公司亦無法提供所得標之採購項目,況國 駒公司實際上並未到高樹鄉農會進行開標,又其對於所得標 之採購項目之開標紀錄竟為被告寅○○事後所補簽,及國駒 公司所得標之項目究竟如何轉包給下游廠商、何廠商、金額 多少等事宜均供稱不知情等語,故其上開所辨,顯然有違常 情,並無可信。
⑵被告寅○○復於偵查中自承:「我是有用正傑的名義去投標 ,但都沒有標到,只有以國駒名義去投標」、「(為何在調 查局稱沒有以正傑名義去投標?)我記不清楚」、「(正傑
的標單及標價是誰寫的?)由於沒有標到的部份,我都記不 清楚」、「(除了提供採購案的得標物品外,是否另外提供 其他得標廠商所應交付之物品?)有的,但那個得標廠商我 不認識」、「(提示:卷附開標記錄A、B、C、D、E、 F、G、H、I,有無見過上開記錄?)我都沒有見過,也 不是我寫的,我沒有在開標現場」、「(H、I開標記錄上 的廠商簽名是否你本人所簽?)是的」、「(你既未看過A 至I之開標記錄,那為何會在H、I上簽名?)沒有看清楚 ,我再確認一次,是農會內有一不知名的小姐打電話通知我 ,說我有標到,叫我到高樹鄉農會簽開標記錄,我在得標廠 商部分簽名以後,記得開標記上已經寫好了,不是空白的」 、「(上開標單是何人拿給你所寫?)標單是我到農會領的 ,不用錢,跟誰拿不記得了」、「(提示國駒公司標單,D 、F、H、I是誰寫的?只有D是我寫的,標價總額是誰寫 的我不記得了,其他標單可能是會計寫的,名字現在講不出 來」、「(你除了H、I得標外,你還提供那些設備?)製 冰機、冷藏庫,好像有四、五樣」、「(提示:卷附設備相 片、設備名稱?向何廠商進貨?如何交貨?)冷藏庫、製冰 機、填充封蓋機、蒸餾機、流動磨粉乾燥機、自動切片機、 油炸機、攪拌機、蒸氣微波;那時我是上網購買的,價格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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