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交付時間 詐欺金額 (新臺幣) 交付地點 車手 1 廖靖華 112年3月25日13時 55分許 226萬元 屏東縣○○市○○路0000號對面之「廣泰停車場」內 吳政儀 2 廖靖華 112年3月31日16時25分許 160萬元 屏東縣○○市○○路000號之1之統一超商廣吉門市內 池冠霆 3 廖靖華 112年4月10日15時42分許 230萬元之假鈔 (未遂) 同上統一超商廣吉門市內 溫和勳 附表二:扣案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持有人/所有人 備註 1 iPhone手機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1支 溫和勳 ①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②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2 偽造識別證 3張 溫和勳 ①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②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3 印章 4顆 溫和勳 ①載有「真道投資」、「信康投資」、「威旺投資」、「匯鋮投資」印章4顆 ②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③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 4 帳冊 1本 溫和勳 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予沒收。 附表三:
編號 偽造之私文書 應沒收之物 備註 1 真道投資有限公司收款收據 「真道投資」之印文2枚 付款人欄及公司印鑑欄(警卷第21頁) 2 真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款收據 「真道投資」之印文1枚 公司印鑑欄(偵一卷第61頁) 3 真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款收據 「真道投資」之印文1枚、「真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印文1枚 公司印鑑欄(偵一卷第63頁)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警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屏警分偵字第11232898000號卷 他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2年度他字第1610號卷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2年度偵字第5536號卷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2年度偵字第9176號卷 偵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2年度偵字第9975號卷 聲押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2年度聲押字第65號卷 偵聲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度偵聲字第86號卷 聲羈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度聲羈字第67號卷 本院卷一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度金訴字第510號卷一 本院卷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度金訴字第510號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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