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A03、A04完全沒交集;至於偵訊時我曾表示「我在群組 內看過『巨鑫國際-梁山』、『巨鑫國際-福山』,我有在群組內 看到『巨鑫國際-福山』向我發指令」等語,我是有在群組內 看過,但我不是聽他們的指令,我確定本件不是聽他們的指 令,我是聽周輝杰指令,周輝杰也是馬來西亞人等語(見本 院卷一第293、347頁)高度相合,益徵見被告A02有無指示 同案被告陳偉進於犯罪事實三、㈡所示時間向告訴人收款一 節,殊值有疑。
㈣再者,同案被告陳偉進於113年7月、8月間涉有多次詐欺犯行 一節,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45號刑事判決暨 該案起訴書、114年度訴字第62號刑事判決、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85號刑事判決暨該案起訴書、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29號刑事判決可參(見本院卷 一第191至199頁、第215至238頁、第251至259頁),又同案 被告陳偉進經檢察官起訴自113年7月起參與由「周輝杰、周 輝傑」等人所組成之另案詐欺集團一節,亦有臺灣桃園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14331號起訴書、114年度偵字 第4093號起訴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 第40607等號起訴書可佐(見本院卷一第261至267頁、本院 卷二第33至57頁),上情均足證同案被告陳偉進於113年8月 間有與「周輝杰、周輝傑」所屬之另案詐欺集團接觸之可能 性甚高,故本院實難排除同案被告陳偉進係由其他詐欺集團 指示,而於犯罪事實三、㈡所示時間、地點向告訴人收款之 可能性。
㈤綜上所述,檢察官上開主張雖非全屬無據,然綜合以觀仍不 足以證明或推認被告A02就犯罪事實三、㈡所示犯行果有指揮 同案被告陳偉進收取款項後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之行止,或 有何行為分擔,復無證據證明被告A02對於該名告訴人於犯 罪事實三、㈠所示時間之後,復受該等詐術影響,而另於犯 罪事實三、㈡所示時間、地點交付87萬元予同案被告陳偉進 一節有所認識、預見,而與同案被告陳偉進就此部分犯行有 (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故本院認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 據,尚不足為說服本院形成被告A02確有如公訴意旨所指此 部分犯行之確信心證,本院自應為有利被告A02之認定。六、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無從使本院形成 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心證,從而,被告A02此部分罪嫌尚屬 不能證明,揆諸上開法條及判決意旨,自應為被告A02無罪 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惠予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施怡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戴廷伃 法 官 黃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顥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控盤組 被告 控盤組中各被告行為分擔 A02 彙整並提供車手資訊予「乾坤車隊」,於接收「乾坤車隊」所提供之被害人姓名、被害金額、面交地點等資訊後,指派面交任務予車手(含傳送面交時需攜帶之工作證、收據等物之電子檔),並負責聯繫被害人得知面交細節後告知車手,以及於一線車手面交時與一線車手保持通話而確保面交現場情形,俟一線車手交款項交付予二線車手後,再聯絡虛擬貨幣幣商,約定交款地點後,指示二線車手於指定地點交付款項予虛擬貨幣幣商。 A03 彙整並提供車手資訊予「乾坤車隊」,於接收「乾坤車隊」所提供之被害人姓名、被害金額、面交地點等資訊後,指派面交任務予車手(含傳送面交時需攜帶之工作證、收據等物之電子檔),並提供虛擬貨幣幣商及錢包地址,使虛擬貨幣幣商將本案詐欺集團當日所收受之贓款轉化為泰達幣並存入指定之電子錢包。 A04 介紹「乾坤車隊」盤口予本案詐欺集團,並創設控盤組與「乾坤車隊」聯繫之「金馬WPK 方案A」群組而將A03加入「金馬WPK 方案A」群組,於「金馬WPK 方案A」群組中協助聯繫A03。 附表二:
編號 偽造文書/特種文書 備註 1 億銈投資工作證 ⒈出納部 ⒉羅耀陽出納專員 (見警卷第100頁) 2 億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30日收轉付收據 ⒈偽造內容: ⑴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⑵新台幣:350000 ⑶大寫:參拾伍萬元整 ⑷現金☑ ⒉另有偽造之公司印文1枚、公司統一編號印文1枚、「羅耀陽」署名1枚、指印1枚 (見警卷第107頁) 3 億銈投資工作證 ⒈出納部 ⒉莊志祥出納專員 (見警卷第106頁) 4 億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6日收轉付收據 ⒈偽造內容: ⑴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⑵新台幣:870000 ⑶大寫:捌拾柒萬元整 ⑷現金☑ ⒉另有偽造之公司印文1枚、公司統一編號印文1枚、「莊志祥」署名1枚 (見警卷第10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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