衝等語(本院卷一第190頁、本院卷二第154頁、本院卷九第 42、43頁),經查:
㈠經本院調閱被告江帛蓁之保護管束紀錄後可知被告江帛蓁確 實於112年2月13日14時許卻實有因定期保護管束而至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報到之紀錄,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3月22 日(113)桃院增觀義字第1130061636號函文及所附相關紀 錄在卷可查(本院卷六第59頁及證件存置袋內),可徵被告 稱其係於112年2月14日晚間11時許即法院保護管束報到之後 隔一天才加入上開機房等語並非全然無憑,且被告江帛蓁既 於112年2月13日14時許尚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報到,顯然不 可能有充足時間於當日17時前抵達位在屏東縣○○鎮○○路000 號之「想想民宿」,自無參與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犯罪事實之可能。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濬丞於警詢時證述:被告江帛蓁綽號「小 胖」是比伊早加入之學長,伊於112年2月7日晚上8、9點在 桃園市桃園區旅館集合,當時也有被告江帛蓁,負責人「小 鄭」開車載伊和被告江帛蓁直接到想想民宿等語(警000000 00000卷一第307至309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李濬承復於本 院審理時具結證述:被告江帛蓁很早就在上開機房,過年後 即112年2月8日又跟伊坐同一台車至上開機房,被告江帛蓁 在機房裡打電話,因為他已經熟悉,不是新人等語(本院卷 八第10至16頁),固然均明確指證被告江帛蓁於112年2月7 日或8日即已加入上開機房。然而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書浩於 警詢時證述:被告江帛蓁在機房負責一線機手,比伊早加入 等語(警00000000000卷四第596至602頁);證人吳貫凱於 警詢時證述:被告江帛蓁是跟伊同期加入上開機房的等語( 警00000000000卷三第791至793頁),雖然分別指證被告江 帛蓁係早於同案被告陳書浩加入上開機房即與同案被告吳貫 凱同期加入機房,然而均未能證述被告江帛蓁確切的加入上 開機房之時間,尚難逕認可以佐證同案被告李濬丞之證詞屬 實。又證人吳貫凱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伊在上開機房有 看過被告江帛蓁1、2次,應該是2月那時候,伊沒有特別印 象何時看到被告江帛蓁,伊無法確定被告江帛蓁是在112年2 月15日警察查獲那天之前多久來的,也不記得看到被告江帛 蓁1、2次是不是在不同天等語(本院卷九第14至23頁),是 自證人吳貫凱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亦無從認定被告江帛蓁加 入上開機房的時間。此外,本案其餘證人即其他共同被告亦 未能明確指證被告江帛蓁加入上開機房之時間,復無監視器 錄影畫面或相關書證、物證可以佐證證人李濬丞指證被告江 帛蓁於112年2月7日或8日即已加入上開機房一事屬實,自難
逕認被告江帛蓁於112年2月7日或8日即已加入上開機房並參 與附表一邊號1至21所示加重詐欺、行使偽造準文書、洗錢 、參與犯罪組織等犯罪事實。
㈢又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 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 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 ;就共犯之自白,則基於就同一犯罪事實有共犯嫌疑之人, 具有彼此嫁禍、卸責之傾向,因有普遍不可信性,同有以補 強證據擔保供述之真實性,避免高估共犯證言之可信性而生 誤判風險。依此立法意旨,所指「自白」當包含共犯證言含 有自白在內之情形,同有補強法則之適用。而所謂補強證據 ,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 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 第3595號判決意旨參照)。上開證人李濬丞、陳書浩、吳貫 凱之證詞均具共犯自白之性質,應有其他證據加以補強。然 而承前所述,本案並無監視器錄影畫面或相關書證、物證可 以佐證,自不得以上開證人證詞遽認被告江帛蓁於112年2月 7日或8日即已加入上開機房,倂予敘明。
㈣另被告江帛蓁於112年2月13日14時許尚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報到等情,既經本院認定如上,則被告江帛蓁如係於112年2 月7日或8日即已加入上開機房,則上開機房當無可能冒著上 開機房成員從事詐欺取財犯行曝光或被告江帛蓁通報檢警之 風險,任由被告江帛蓁離開上機房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報到 後再返回上開機房,且上開證人均未提及被告江帛蓁於加入 上開機房後曾一度於112年2月13日外出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報到之情事,更難令本院認被告江帛蓁於112年2月13日14時 許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報到前即已加入上開機房。 ㈣綜上,本案既然不能逕認被告江帛蓁辯稱自己係於112年2月1 4日晚間11時許始加入上開機房純屬子虛,本於無罪推定原 則,難認被告江帛蓁有參與附表一編號1至22所示犯罪事實 ,自不得就上開犯罪事實對其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 2、3款之加重詐欺、刑法第216、220、210條之行使偽造準 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等罪名相繩。四、綜上所述,本案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 江帛蓁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其犯罪既屬不能證明,揆諸上 開規定及說明,自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鍾佩宇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奕筑、周亞蒨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楊孟穎 法 官 李松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中國大陸地區之被害人 施行詐術時間(依二線詐欺機手群組對話紀錄之留言時間順序排列) 一線詐欺機手 二線詐欺機手 1 徐丁娣 112年2月13日8時至17時間 許耀東(代號:癸) 田燈元(代號:LL) 2 白牡丹 112年2月13日8時至17時間 翁世凱(代號:丁)、林豐吉(代號:戊) 吳貫凱(代號:NNN) 3 蘇安凌 112年2月13日8時至17時間 不詳之成年機房成員(代號:子) 吳貫凱(代號:NNN) 4 劉旭芸 112年2月13日8時至17時間 翁世凱(代號:丁)、邱振豪(代號:丑) 吳貫凱(代號:NNN) 5 常梅荣 112年2月13日8時至17時間 許耀東(代號:癸) 李陳崇豪(代號:辰、CC) 6 宋玉芳 112年2月13日8時至17時間 林豐吉(代號:戊)、不詳之成年機房成員(代號:子) 李陳崇豪(代號:辰、CC)、許燊揚(代號:MM) 7 于卫利 112年2月13日8時至17時間 翁世凱(代號:丁)、高彥熏(代號:壬、藍大夫) 許燊揚(代號:MM) 8 張敏 112年2月13日8時至17時間 許耀東(代號:癸)、高彥熏(代號:壬、藍大夫) 田燈元(代號:LL) 9 王淑文 112年2月14日8時至17時間 不詳 李陳崇豪(代號:辰、CC)、許燊揚(代號:MM) 10 邱夕紅 112年2月14日8時至17時間 不詳之成年機房成員(代號:子) 田燈元(代號:LL) 11 刘玉芝 112年2月14日8時至17時間 不詳 李陳崇豪(代號:辰、CC)、田燈元(代號:LL) 12 姜桂蓮 112年2月14日8時至17時間 許耀東(代號:癸)、不詳之成年機房成員(代號:子) 田燈元(代號:LL) 13 汪敏 112年2月14日8時至17時間 許耀東(代號:癸)、高彥熏(代號:壬、藍大夫) 不詳 14 劉俊玲 112年2月14日8時至17時間 不詳 吳貫凱(代號:NNN) 15 李継兰 112年2月14日8時至17時間 陳書浩(代號:申) 李陳崇豪(代號:辰、CC)、許燊揚(代號:MM)、田燈元(代號:LL) 16 呂金秋 112年2月14日8時至17時間 不詳 李陳崇豪(代號:辰、CC)、許燊揚(代號:MM) 17 王艷 112年2月14日8時至17時間 林豐吉(代號:戊)、高彥熏(代號:壬、藍大夫) 李陳崇豪(代號:辰、CC)、許燊揚(代號:MM) 18 周光翠 112年2月14日8時至17時間 不詳之成年機房成員(代號:子) 田燈元(代號:LL) 19 楊同芬 112年2月14日8時至17時間 許耀東(代號:癸)、高彥熏(代號:壬、藍大夫) 吳貫凱(代號:NNN) 20 張秋葉 112年2月14日8時至17時間 許耀東(代號:癸)、翁世凱(代號:丁) 吳貫凱(代號:NNN) 21 馬玉香 112年2月14日8時至17時間 邱振豪(代號:丑)、不詳之成年機房成員(代號:子) 田燈元(代號:LL) 22 于宝珍 112年2月15日8時至17時間 高彥熏(代號:壬、藍大夫) 許燊揚(代號:MM) 附表二:
編號 品項 數量 保管人/ 持有人/ 所有人 備註 搜索民宿內房間 1 iPhone12Pro 1支 劉惠娟 (門號:0000000000;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2 iPhoneXR 1支 (門號:0000000000、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3 GALAXY Z FOLD4 1支 許聖宜 (門號1:0000000000、門號2:0000000000、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 4 監視器主機 1組 許聖宜 5 車牌號瑪BKA-3332號自用小客車 1台 許聖宜 6 車牌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1台 7 車牌號瑪RCE-1521號自用小客車 1台 8 APPLE IPAD 1支 邱振豪 (背殼灰色、面板黑色) B11號房 9 APPLE IPAD 1支 林楷傑 (背殼灰色、面板黑色) 10 APPLE IPAD 1支 翁世凱 (背殼灰色、面板白色) 11 TP-LINE網路監視器 1支 邱振豪、 林楷傑、 翁世凱 (背殼灰色、面板黑色) 12 iPhone平板 1支 許耀東、周奇彥、江帛蓁、翁世凱 餐廳 13 iPhone手機 1支 許耀東 14 iPhone平板 1支 許耀東、周奇彥、江帛蓁、翁世凱 15 iPhone手機 1支 周奇彥 16 iPhone手機 1支 許耀東、周奇彥、江帛蓁、翁世凱 17 iPhone平板 3支 許耀東、周奇彥、江帛蓁、翁世凱、蕭崴隆、李濬丞、張奕硯、林豐吉 18 LENOVO筆電(含電源線) 1台 19 平板電腦 5台 高彥熏、蔡德暉 B10號房間 20 網路攝影機 1台 21 網路分享器 1台 22 教戰守則手寫紙 2張 23 平板電腦IPAD 1台 莊凱囿 (序號:DMPQXDPQG5WQ、IMEI:000000000000000,顏色:銀色) B03號房間 24 iPhone智慧型手機 1支 (序號:GQRF502NKXK5,顏色:橘色) 25 iPhone智慧型手機 1支 (顏色:白色) 26 iPhone智慧型手機 1支 莊凱囿(實際所有人應為蔡德暉) (顏色:亮黑色) 27 iPhone智慧型手機 1支 莊凱囿(實際所有人應為邱振豪) 28 帳單 1張 莊凱囿 29 李陳崇豪駕照 1張 莊凱囿(實際所有人應為李陳崇豪) 30 ASUS筆電 1台 許燊揚 B09號房間 31 iPhoneXR手機 1部 (IMEI:000000000000000;APPLE䁥稱:火拳艾斯5) 32 iPhone手機 1部 33 iPhoneXR手機 1部 (IMEI:000000000000000;APPLE䁥稱:火拳艾斯) 34 iPhoneXR手機 1部 (IMEI:000000000000000;APPLE䁥稱:艾辛覺羅) 35 iPhoneSE手機 1部 (IMEI:000000000000000;APPLE䁥稱:168) 36 iPhone平板 1台 37 microsofe SD卡 1張 38 iPhone手機 1台 田燈元 B06號房間 39 iPhone手機 1台 40 iPhone手機 1台 (IMEI:0000000000000000) 41 iPhone手機 1台 42 iPhone手機 1台 (IMEI:000000000000000) 43 ASUS筆記型電腦 1台 (含滑鼠1個、充電線1條) 44 IPAD平板電腦 1台 (IMEI:000000000000000) 45 iPhone手機 1台 (IMEI:000000000000000) 46 身分證 1張 田燈元(實際所有人應為邱振豪) (姓名:邱振豪) 47 損壞健保卡 1張 田燈元(實際所有人應為許燊揚) (姓名:許燊揚) 48 iPhone7手機 1支 吳貫凱 (IMEI:000000000000000,顏色:白色) B07號房間 49 iPhoneXR手機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顏色:橘色) 50 iPhoneXR手機 1支 (IMEI:0000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顏色:白色) 51 iPhone7手機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顏色:黑色) 52 IPAD air2平板 1台 (IMEI:000000000000000) 53 Lenove筆記型電腦 1台 (含充電線及滑鼠) 54 台灣大哥大SIM卡 2張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55 iPhoneSE手機 1支 李陳崇豪 (無SIM卡;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顏色:白色) B05號房間 56 iPhoneXR手機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顏色:白色) 57 iPhone手機 1支 (香檳色) 58 iPhone平板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顏色:灰色) 59 惠普筆電 1台 (灰色) 60 筆記型電腦 1台 許聖宜 (廠牌:宏基) B08號房間 61 手機 1支 (廠牌:APPLE、顏色:白色) 62 手機 1支 (廠牌:APPLE、顏色:白色) 63 手機 1支 (廠牌:APPLE、顏色:黑色) 64 手機 1支 (廠牌:APPLE、顏色:黑色) 65 手機 1支 (廠牌:APPLE、顏色:黑色) 66 手機 1支 (廠牌:APPLE、顏色:黑色) 67 華為分享器 1支 68 三星手機 1支 69 SIM卡 6張 70 帳單 1張 卷別對照表
卷宗名稱 簡稱 恆警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偵查卷宗一 警00000000000卷一 恆警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偵查卷宗二 警00000000000卷二 恆警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偵查卷宗三 警00000000000卷三 恆警偵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偵查卷宗四 警00000000000卷四 恆警偵信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偵查卷宗一 警00000000000卷一 恆警偵信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偵查卷宗二 警00000000000卷二 恆警偵信字第0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偵查卷宗三 警00000000000卷三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逕搜字第1號卷 逕搜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59號卷一 偵3159卷一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59號卷二 偵3159卷二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59號卷三 偵3159卷三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聲押字第28號卷三 聲押28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691號卷 偵13691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34號卷 偵5234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羈字第30號卷 聲羈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偵聲字第30號卷 偵聲30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偵聲字第38號卷 偵聲38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偵聲字第51號卷 偵聲51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偵聲字第57號卷 偵聲57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卷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 本院卷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偵抗字第45號卷 偵抗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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