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金簡上字,113年度,7號
PTDM,113,金簡上,7,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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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   告 羅蕙如 女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鎮○○里○○路00○00            號
            居彰化縣○○鎮○○里○○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與貴院審理之案件(112年金簡上字第7號案件,謙股)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案理由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蕙如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將可供詐騙集團收取詐 騙款項以隱匿詐騙所得之去向,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 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3月1日11時6 分前某日時,將其所申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 00000000000000號,下稱彰化商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 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蔣有為」之詐騙集 團成員使用。嗣「蔣有為」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 000年00月間,以LINE暱稱「許庭薇」、「股市特訓會員群 」等,向孫翊芸佯稱加入並操作「成穩」投資股票平台,即 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孫翊芸陷於錯誤,於112年3月1日10時5 5分許,匯款新臺幣70萬元至上開彰化商銀帳戶內。嗣經孫 翊芸察覺有異,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資料:
㈠被告羅蕙如於警詢之供述。
㈡被害人孫翊芸於警詢之證述。
㈢被害人提供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1紙、通訊軟體對話紀 錄1份。
㈣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9日彰作管字0000000000 號函所附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 1項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項幫助洗錢等罪嫌。其以一提供帳戶之行為,觸犯上開2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 錢罪處罰。
三、併案理由:被告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938、7381、7656、10025 號案件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以112年金簡上字第7號案件(謙 股)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在卷可稽 。本件被告所犯,與其前案係同一犯行,僅被害人不同,為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予 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檢 察 官 余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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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