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569號
PTDM,108,訴,569,2019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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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證人即高樹鄉公所現任秘│黃綉惠負責高樹鄉公所收文│
│ │書廖榮長之證述 │工作,詹惠月與其互為代理│
│ │ │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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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書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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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 據 清 單 │待 證 事 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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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黃綉惠詹惠月之10│被告黃綉惠於編號1 至9 之│
│ │4 年至106 年簽到簿各1 │工程標案投標截止日有上班│
│ │份 │、證人詹惠月於編號10之工│
│ │ │程標案投標截止日有上班並│
│ │ │代理被告黃綉惠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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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標案1 之公開招標、決標│犯罪事實一、(一)以下之│
│ │公告、曹竣斐持用之0981│事實。 │
│ │856653號行動電話門號於│ │
│ │106 年5 月15日之通聯譯│ │
│ │文、石志安持用之092742│ │
│ │2155號行動電話門號於10│ │
│ │6 年5 月17日、18日之通│ │
│ │聯譯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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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標案2 之決標公告、曹竣│犯罪事實一、(二)以下之│
│ │斐持用之000000000 號行│事實。 │
│ │動電話門號於106 年5 月│ │
│ │17、24、27、28日之通聯│ │
│ │譯文、石志安持用之0927│ │
│ │422155號行動電話門號於│ │
│ │106 年5 月24日之通聯譯│ │
│ │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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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標案3 之決標公告、曹竣│犯罪事實一、(三)以下之│
│ │斐持用之000000000 號行│事實。 │
│ │動電話門號於106 年6 月│ │
│ │5 、6 、7 日之通聯譯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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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標案4之決標公告 │犯罪事實一、(四)以下之│
│ │ │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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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標案5 之公開招標更正、│犯罪事實一、(五)以下之│
│ │決標公告、曹竣斐持用之│事實。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 │
│ │號於106 年6 月15、17、│ │
│ │19、20日及30日之通聯譯│ │
│ │文、石志安持用之092742│ │
│ │2155號行動電話門號於10│ │
│ │6 年6 月26日之通聯譯文│ │
│ │、106 年6 月26日現場蒐│ │
│ │證畫面翻拍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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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標案6 之決標公告、106 │犯罪事實一、(六)以下之│
│ │年7 月18日現場蒐證影像│事實。 │
│ │翻拍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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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標案7 之決標公告、曹竣│犯罪事實一、(七)以下之│
│ │斐持用之000000000 號行│事實。 │
│ │動電話門號於106 年4 月│ │
│ │19、20、21、23及25日之│ │
│ │通聯譯文、106 年4 月24│ │
│ │日現場蒐證畫面翻拍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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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標案8 之決標公告、曹竣│犯罪事實一、(八)以下之│
│ │斐持用之000000000 號行│事實。 │
│ │動電話門號於106 年8 月│ │
│ │7 、9 、14日之通聯譯文│ │
│ │、106 年8 月14日現場蒐│ │
│ │證畫面翻拍照片、鐘美惠│ │
│ │之手寫記帳本影印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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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標案9 之決標公告、曹竣│犯罪事實一、(九)以下之│
│ │斐持用之000000000 號行│事實。 │
│ │動電話門號於106 年4 月│ │
│ │27、28日之通聯譯文、10│ │
│ │6 年4 月27日現場蒐證畫│ │
│ │面翻拍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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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標案10之決標公告、曹竣│犯罪事實一、(十)以下之│
│ │斐持用之000000000 號行│事實。 │




│ │動電話門號於106 年6 月│ │
│ │12日之通聯譯文、106 年│ │
│ │6 月12日現場蒐證畫面翻│ │
│ │拍照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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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被告詹惠月黃綉惠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 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嫌;被告黃川枝黃柏豪張江山張正霖程宥勝張耀寬郭常雄潘賢慶、林嘉 雄、張淑英陳亦琳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詐術圍標罪嫌;被告一耀公司、沁琳公司及振益公司則因其 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詐術圍標罪,故涉犯政府採購法第92 條之罪嫌。被告黃綉惠所為先後九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被 告黃川枝先後所為兩次、被告黃柏豪先後所為兩次、被告張 江山先後所為八次、被告張正霖先後所為七次、被告程宥勝 先後所為六次、被告張耀寬先後所為兩次、被告郭常雄先後 所為三次、被告林嘉雄先後所為三次、被告張淑英先後所為 三次詐術圍標犯行,犯意有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被 告黃川枝黃柏豪張江山張正霖程宥勝與同案被告鄧 澤容、曹竣斐石志安、張朕銘、張智傑及謝菊香就犯罪事 實一、(一)以下;被告黃川枝黃柏豪張江山張正霖 與同案被告鄧澤容曹竣斐石志安犯罪事實一、(二)以 下;被告張耀寬郭常雄張江山張正霖與同案被告陳帛 翊、曹竣斐石志安就犯罪事實一、(三)以下;被告程宥 勝、張江山張正霖與同案被告蘇俊良曹竣斐就犯罪事實 一、(四)以下;被告蘇俊良曹竣斐程宥勝潘賢慶及 同案被告蘇俊良曹竣斐石志安及張朕銘就犯罪事實一、 (五)以下;被告林嘉雄曹竣斐郭常雄張江山及同案 被告曹竣斐石志安就犯罪事實一、(六)以下;被告林嘉 雄、曹竣斐石志安張淑英郭常雄張江山張正霖程宥勝及同案被告曹竣斐石志安就犯罪事實一、(七)以 下;被告林嘉雄張淑英程宥勝及同案被告曹竣斐、張智 傑、石志安就犯罪事實一、(八)以下;被告陳亦琳、張江 山、張正霖程宥勝及同案被告曹竣斐石志安就犯罪事實 一、(九)以下;被告張耀寬張淑英張江山張正霖與 同案被告陳帛翊曹竣斐石志安就犯罪事實一、(十)以 下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三、追加起訴理由: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 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謝菊香曹竣斐另涉違反政府 採購法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696號提起公訴



,現經貴院(良股)以107年度訴字第308號審理中,而本件 與上開案件具有數人共犯一罪及數人在同一處所個別犯罪( 即被告謝菊香違反政府採購法及被告詹惠月黃綉惠洩漏國 防以外秘密部分)之相牽連關係,爰依法追加起訴。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高永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許雅玲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百元以下罰金。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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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沁琳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益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一耀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