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1年度,1177號
PTDM,101,訴,1177,201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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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帳冊 │1本 ││ 14 │疑似擦拭精液濕紙│1張 │
│ │ │ ││ │巾(3樓12號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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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越南語記帳紙條 │1張 ││ 15 │保險套(3樓11號 │16個 │
│ │ │ ││ │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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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11至2/15記帳表│5張 ││ 16 │3號薪資袋(2/1至│1個 │
│ │格 │ ││ │2/10,同上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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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小筆記本(HITE)│1本 ││ 17 │記帳本(同上房)│4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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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迷彩筆記本(運動│1本 ││ 18 │1/21至1/31帳冊 │10張 │
│ │彩記帳本)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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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記帳本(NOTE │1本 ││ 19 │六合彩簽單(潘建│57張 │
│ │BOOK) │ ││ │宏所有,賭博部分│ │
│ │ │ ││ │另案偵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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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疑似擦拭精液濕紙│1張 ││ 20 │六合彩簽單(同上│13張 │
│ │巾(2樓3號房)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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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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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 案 物 品 名稱│數量││編號│扣 案 物 品 名稱│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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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10月帳冊含小 │2本 ││ 6 │不詳代號單據及吳│4張 │
│ │姐上班班表 │ ││ │金鈺鎮衣店估價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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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月帳冊含小姐上 │1本 ││ 7 │陳明安讓渡書 │1張 │
│ │班班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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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吳金鈺玉山、中國│3本 ││ 8 │潘建宏切結書 │1張 │
│ │信託、郵局存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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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潘建宏本票 │1張 ││ 9 │記帳簿 │3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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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魏雲凌身分證影本│2張 ││ 10 │吳金鈺李仲道租│2本 │
│ │及裝修估價單 │ ││ │賃契約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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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0 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護照條例第4條
護照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護照條例第25條
違反第 4 條扣留他人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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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