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合計 │ 30533 │ │ │ │
│ │ │ │ │ │ │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 │ │
│9 │92/9/26 │ 5000 │ 馬桶及配件 │ │ 移送文號: │ 66 │
│ │ │ │ │ │ 00000000000 │ │
├──┼────┼───────┼───────┼──────┼────────┼───┤
│ │92/10/9 │ 8000 │ 預拌混凝土 │ │ │ │
│10 ├────┼───────┼───────┤ │ 法務部調查局 │ │
│ │92/10/25│ 12000 │ 佳平50週年慶 │佳平社區發展│ 移送文號: │ 67 │
│ ├────┼───────┼───────┤協會 │ 00000000000 │ │
│ │92/10/22│ 1030 │ 飲料 │ │ │ │
│ ├────┼───────┼───────┤ │ │ │
│ │92/10/22│ 2800 │ 飲料 │ │ │ │
│ ├────┼───────┼───────┤ │ │140 │
│ │92/10/25│ 2260 │ 飲料 │ │ │141 │
│ ├────┼───────┴───────┤ │ │142 │
│ │ 合計 │ 26090 │ │ │ │
│ │ │ │ │ │ │
├──┼────┼───────┬───────┼──────┼────────┼───┤
│ │92/11/26│ 250 │中間75w │ │ 法務部調查局 │ 67 │
│ 11 │ │ │ │ │ 移送文號: │ │
│ │ │ │ │ │ 00000000000 │143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 │ │
│12 │92/? │ 8100 │武潭村美化繪圖│ │移送文號: │ 68 │
│ │ │ │資費 │ │00000000000 │ │
├──┼────┼───────┼───────┼──────┼────────┼───┤
│ │ │ │◎拆遷補償費 │ 潘華珠10000│法務部調查局 │187 │
│ 13 │? │318000 │ 250,000 │ 洪一峰2000 │移送文號: │ │
│ │ │ │◎91年豐年祭物│ 阮志偉2000 │00000000000 │ 68 │
│ │ │ │ 品36,000 │ 尤萬霞2000 │ │203 │
│ │ │ │◎91年社區活動│ │ │204 │
│ │ │ │ 費30,000 │ │ │204 │
│ │ │ │◎91年豐年祭過│ │ │205 │
│ │ │ │ 年清洗廁所 │ │ │ │
│ │ │ │ 2000 │ │ │ │
│ │ │ │ │ │ │ │
├──┼────┼───────┼───────┼──────┼────────┼───┤
│ │92年 │ │◎92年豐年記山│ │法務部調查局 │ │
│14 │ ? │ 55000 │ 之味2500 │ │移送文號: │ │
│ │ │ │◎92年社區巡守│劉安生30000 │00000000000 │ 69 │
│ │ │ │慶生會30000 │ │ │ 202 │
├──┼────┼───────┼───────┼──────┼────────┼───┤
│ │93年 │ │◎93年豐年節活│ │法務部調查局 │ │
│15 │ ? │ 63000 │ 動費6000 │ │移送文號: │ │
│ │ │ │◎武潭村佈告欄│余國陽5000 │00000000000 │206 │
│ │ │ │ 5000 │ │ │ │
│ │ │ │◎武潭村佈告欄│徐進國15000 │ │ 69 │
│ │ │ │ 15000 │ │ │207 │
│ │ │ │◎武潭村繪製地│徐進國20000 │ │208 │
│ │ │ │ 圖20000 │ │ │ │
│ │ │ │◎武潭村莊繪圖│徐進國17000 │ │209 │
│ │ │ │ 費17000 │ │ │ │
│ │ │ │ │ │ │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 │ │
│16 │92/12/25│ 16000 │全豬 2隻 │ │移送文號: │ 70 │
│ │ │ │ │ │00000000000 │144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 │ │
│17 │93/1/3 │1000 │ 武潭國小校慶 │校長:陳文秀│移送文號: │70 │
│ │ │ │ │ │00000000000 │145 │
├──┼────┼───────┼───────┼──────┼────────┼───┤
│ │93/5/10 │160 │杯水 │ │ │146 │
│18 │────┼───────┼───────┤ │ 法務部調查局 │147 │
│ │93/5/10 │2000 │音響出租 │ │ 移送文號: │148 │
│ │────┼───────┼───────┤ │ 00000000000 │ │
│ │93/5/27 │29700 │ 套裝90套 │ │ │ │
│ │────┼───────┼───────┤ │ │ │
│ │93/5/28 │1400 │藥品一批 │ │ │ │
│ │────┼───────┼───────┤ │ │ 71 │
│ │93/5/28 │840 │ 帆布 │ │ │ │
│ │────┼───────┼───────┤ │ │ │
│ │93/5/28 │1800 │ 毛巾 │ │ │ │
│ │────┼───────┼───────┤ │ │157 │
│ │93/5/28 │7900 │ 便當、飲料 │ │ │ │
│ │────┼───────┴───────┤ │ │ │
│ │合計 │ 43800 │ │ │ │
│ │ │ │ │ │ │
├──┼────┼───────┬───────┼──────┼────────┼───┤
│ │93年 │ │◎廁所維修 │ │法務部調查局 │ │
│19 │? │ 66850 │ 4000 │ │移送文號: │ │
│ │ │ │◎挖土機租工9 │ │00000000000 │ 71 │
│ │ │ │ 天45000 │ │ │ │
│ │ │ │◎桌子9650 │ │ │ │
│ │ │ │◎桌子8200 │ │ │ │
├──┼────┼───────┼───────┼──────┼────────┼───┤
│20 │93/1/21 │ 52780 │支付武潭社區春│鍾世凱 │法務部調查局 │ 72 │
│ │ │ │節活動 │章志豪 │移送文號: │ │
│ │ │ │ │朱智高 │00000000000 │ │
│ │ │ │ │陳志輝 │ │162- │
│ │ │ │ │ │ │16 │
├──┼────┼───────┼───────┼──────┼────────┼───┤
│ │ │ │ │ │ 法務部調查局 │ │
│ │91/10/23│8000 │社區媽媽大會舞│ 黃明榕 │ 移送文號: │72 │
│21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178 │
├──┴────┼───────┴───────┴──────┴────────┴───┤
│ 合計 │ 959540 │
└───────┴───────────────────────────────────┘
附表三:被告提領之時間、金額明細
┌───┬───────┬────┬───────┬─────┬───────┬────┐
│ 編號 │ 支領金額 │日期 │ 卷宗案號 │ 頁數 │具領人 │ │
│ │ │ │ │ │ │ │
├───┼───────┼────┼───────┼─────┼───────┼────┤
│ 1 │50,000 │91/08/19│97年訴字第1784│45 │甲○○ │ │
│ │ │ │號 │ │ │ │
├───┼───────┼────┼───────┼─────┼───────┼────┤
│ 2 │100,000 │91/11/20│ 法務部調查局 │53 │甲○○ │ │
│ │ │ │ 移送文號: │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3 │20,000 │91/12/04│97年訴字第1784│43 │甲○○ │ │
│ │ │ │號 │ │ │ │
│ │ │ │ │ │ │ │
├───┼───────┼────┼───────┼─────┼───────┼────┤
│ 4 │30,000 │91/12/09│97年訴字第1784│43 │甲○○ │ │
│ │ │ │號 │ │ │ │
├───┼───────┼────┼───────┼─────┼───────┼────┤
│ 5 │20,000 │91/12/16│97年訴字第1784│45 │甲○○ │ │
│ │ │ │號 │ │ │ │
│ │ │ │ │ │ │ │
├───┼───────┼────┼───────┼─────┼───────┼────┤
│ 6 │ 40,000 │91/12/17│97年訴字第1784│45 │甲○○ │ │
│ │ │ │號 │ │ │ │
├───┼───────┼────┼───────┼─────┼───────┼────┤
│ 7 │20,000 │91/12/31│97年訴字第1784│47 │甲○○ │ │
│ │ │ │號 │ │ │ │
│ │ │ │ │ │ │ │
├───┼───────┼────┼───────┼─────┼───────┼────┤
│ 8 │ 20,000 │92/01/03│97年訴字第1784│47 │甲○○ │ │
│ │ │ │號 │ │ │ │
├───┼───────┼────┼───────┼─────┼───────┼────┤
│ 9 │130,000 │92/01/13│97年訴字第1784│47 │甲○○ │ │
│ │ │ │號 │ │ │ │
│ │ │ │ │ │ │ │
├───┼───────┼────┼───────┼─────┼───────┼────┤
│ 10 │ 20,000 │92/01/30│97年訴字第1784│47 │甲○○ │ │
│ │ │ │號 │ │ │ │
├───┼───────┼────┼───────┼─────┼───────┼────┤
│ 11 │60,000 │92/02/07│97年訴字第1784│49 │甲○○ │ │
│ │ │ │號 │ │ │ │
│ │ │ │ │ │ │ │
├───┼───────┼────┼───────┼─────┼───────┼────┤
│ 12 │30,000 │92/02/21│97年訴字第1784│49 │甲○○ │ │
│ │ │ │號 │ │ │ │
├───┼───────┼────┼───────┼─────┼───────┼────┤
│ 13 │14,000 │92/04/01│97年訴字第1784│49 │甲○○ │ │
│ │ │ │號 │ │ │ │
│ │ │ │ │ │ │ │
├───┼───────┼────┼───────┼─────┼───────┼────┤
│ 14 │30,000 │92/04/08│97年訴字第1784│49 │甲○○ │ │
│ │ │ │號 │ │ │ │
├───┼───────┼────┼───────┼─────┼───────┼────┤
│ 15 │10,000 │92/04/14│97年訴字第1784│51 │甲○○ │ │
│ │ │ │號 │ │ │ │
├───┼───────┼────┼───────┼─────┼───────┼────┤
│ 16 │30,000 │92/04/18│97年訴字第1784│51 │甲○○ │ │
│ │ │ │號 │ │ │ │
├───┼───────┼────┼───────┼─────┼───────┼────┤
│ 17 │11,000 │92/04/29│97年訴字第1784│51 │甲○○ │ │
│ │ │ │號 │ │ │ │
│ │ │ │ │ │ │ │
├───┼───────┼────┼───────┼─────┼───────┼────┤
│ 18 │60,000 │92/5/7 │法務部調查局 │54 │甲○○ │ │
│ │ │ │移送文號: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19 │30,000 │92/05/08│97年訴字第1784│53 │甲○○ │ │
│ │ │ │號 │ │ │ │
│ │ │ │ │ │ │ │
├───┼───────┼────┼───────┼─────┼───────┼────┤
│ 20 │24,000 │92/05/16│97年訴字第1784│53 │甲○○ │ │
│ │ │ │號 │ │ │ │
├───┼───────┼────┼───────┼─────┼───────┼────┤
│ 21 │20,000 │92/05/23│97年訴字第1784│53 │甲○○ │ │
│ │ │ │號 │ │ │ │
│ │ │ │ │ │ │ │
├───┼───────┼────┼───────┼─────┼───────┼────┤
│ 22 │22,000 │92/05/26│97年訴字第1784│53 │甲○○ │ │
│ │ │ │號 │ │ │ │
├───┼───────┼────┼───────┼─────┼───────┼────┤
│ 23 │30,000 │92/05/28│97年訴字第1784│55 │甲○○ │ │
│ │ │ │號 │ │ │ │
│ │ │ │ │ │ │ │
├───┼───────┼────┼───────┼─────┼───────┼────┤
│ 24 │10,000 │92/06/03│97年訴字第1784│55 │甲○○ │ │
│ │ │ │號 │ │ │ │
│ │ │ │ │ │ │ │
├───┼───────┼────┼───────┼─────┼───────┼────┤
│ 25 │60,000 │92/6/5 │法務部調查局 │55 │甲○○ │ │
│ │ │ │移送文號: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26 │15,000 │92/06/18│97年訴字第1784│55 │甲○○ │ │
│ │ │ │號 │ │ │ │
├───┼───────┼────┼───────┼─────┼───────┼────┤
│ 27 │10,000 │92/06/26│97年訴字第1784│57 │甲○○ │ │
│ │ │ │號 │ │ │ │
├───┼───────┼────┼───────┼─────┼───────┼────┤
│ 28 │22,000 │92/07/11│97年訴字第1784│57 │甲○○ │ │
│ │ │ │號 │ │ │ │
├───┼───────┼────┼───────┼─────┼───────┼────┤
│ 29 │2,000 │92/07/14│97年訴字第1784│57 │甲○○ │ │
│ │ │ │號 │ │ │ │
├───┼───────┼────┼───────┼─────┼───────┼────┤
│ 30 │100,000 │92/07/21│97年訴字第1784│57 │甲○○ │ │
│ │ │ │號 │ │ │ │
│ │ │ │ │ │ │ │
├───┼───────┼────┼───────┼─────┼───────┼────┤
│ 31 │ 100,000 │92/8/20 │法務部調查局 │56 │甲○○ │ │
│ │ │ │移送文號: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32 │26,000 │92/08/26│97年訴字第1784│59 │甲○○ │ │
│ │ │ │號 │ │ │ │
├───┼───────┼────┼───────┼─────┼───────┼────┤
│ 33 │20,000 │92/09/01│97年訴字第1784│59 │甲○○ │ │
│ │ │ │號 │ │ │ │
│ │ │ │ │ │ │ │
├───┼───────┼────┼───────┼─────┼───────┼────┤
│ 34 │5,000 │92/09/16│97年訴字第1784│59 │甲○○ │ │
│ │ │ │號 │ │ │ │
├───┼───────┼────┼───────┼─────┼───────┼────┤
│ 35 │10,000 │92/09/23│97年訴字第1784│61 │甲○○ │ │
│ │ │ │號 │ │ │ │
│ │ │ │ │ │ │ │
├───┼───────┼────┼───────┼─────┼───────┼────┤
│ 36 │11,000 │92/10/02│97年訴字第1784│61 │甲○○ │ │
│ │ │ │號 │ │ │ │
├───┼───────┼────┼───────┼─────┼───────┼────┤
│ 37 │10,000 │92/10/15│97年訴字第1784│61 │甲○○ │ │
│ │ │ │號 │ │ │ │
│ │ │ │ │ │ │ │
├───┼───────┼────┼───────┼─────┼───────┼────┤
│ 38 │15,000 │92/10/16│97年訴字第1784│61 │甲○○ │ │
│ │ │ │號 │ │ │ │
├───┼───────┼────┼───────┼─────┼───────┼────┤
│ 39 │30,000 │92/10/21│97年訴字第1784│63 │甲○○ │ │
│ │ │ │號 │ │ │ │
│ │ │ │ │ │ │ │
├───┼───────┼────┼───────┼─────┼───────┼────┤
│ 40 │3,000 │92/11/04│97年訴字第1784│63 │甲○○ │ │
│ │ │ │號 │ │ │ │
├───┼───────┼────┼───────┼─────┼───────┼────┤
│ 41 │87,000 │92/11/19│97年訴字第1784│63 │甲○○ │ │
│ │ │ │號 │ │ │ │
│ │ │ │ │ │ │ │
├───┼───────┼────┼───────┼─────┼───────┼────┤
│ 42 │10,000 │92/11/24│97年訴字第1784│63 │甲○○ │ │
│ │ │ │號 │ │ │ │
│ │ │ │ │ │ │ │
├───┼───────┼────┼───────┼─────┼───────┼────┤
│ 43 │3,000 │92/12/01│97年訴字第1784│65 │甲○○ │ │
│ │ │ │號 │ │ │ │
│ │ │ │ │ │ │ │
├───┼───────┼────┼───────┼─────┼───────┼────┤
│ 44 │7,000 │92/12/03│97年訴字第1784│65 │甲○○ │ │
│ │ │ │號 │ │ │ │
│ │ │ │ │ │ │ │
├───┼───────┼────┼───────┼─────┼───────┼────┤
│ 45 │30,000 │92/12/04│97年訴字第1784│65 │甲○○ │ │
│ │ │ │號 │ │ │ │
│ │ │ │ │ │ │ │
├───┼───────┼────┼───────┼─────┼───────┼────┤
│ 46 │2,000 │92/12/23│97年訴字第1784│65 │甲○○ │ │
│ │ │ │號 │ │ │ │
├───┼───────┼────┼───────┼─────┼───────┼────┤
│ 47 │20,000 │92/12/29│97年訴字第1784│67 │甲○○ │ │
│ │ │ │號 │ │ │ │
│ │ │ │ │ │ │ │
├───┼───────┼────┼───────┼─────┼───────┼────┤
│ 48 │10,000 │93/01/07│97年訴字第1784│67 │甲○○ │ │
│ │ │ │號 │ │ │ │
│ │ │ │ │ │ │ │
├───┼───────┼────┼───────┼─────┼───────┼────┤
│ 49 │3,000 │93/01/13│97年訴字第1784│67 │甲○○ │ │
│ │ │ │號 │ │ │ │
│ │ │ │ │ │ │ │
├───┼───────┼────┼───────┼─────┼───────┼────┤
│ 50 │10,000 │93/01/15│97年訴字第1784│67 │甲○○ │ │
│ │ │ │號 │ │ │ │
├───┼───────┼────┼───────┼─────┼───────┼────┤
│ 51 │50,000 │93/01/20│97年訴字第1784│69 │甲○○ │ │
│ │ │ │號 │ │ │ │
├───┼───────┼────┼───────┼─────┼───────┼────┤
│ 52 │50,000 │93/02/06│97年訴字第1784│69 │甲○○ │ │
│ │ │ │號 │ │ │ │
├───┼───────┼────┼───────┼─────┼───────┼────┤
│ 53 │50,000 │93/05/27│97年訴字第1784│69 │甲○○ │ │
│ │ │ │號 │ │ │ │
│ │ │ │ │ │ │ │
├───┼───────┼────┼───────┼─────┼───────┼────┤
│ 54 │30,000 │93/08/13│97年訴字第1784│69 │甲○○ │ │
│ │ │ │號 │ │ │ │
├───┼───────┼────┼───────┼─────┼───────┼────┤
│ 55 │30,000 │93/08/25│97年訴字第1784│71 │甲○○ │ │
│ │ │ │號 │ │ │ │
│ │ │ │ │ │ │ │
├───┼───────┼────┼───────┼─────┼───────┼────┤
│ 56 │30,000 │94/08/10│97年訴字第1784│71 │甲○○ │ │
│ │ │ │號 │ │ │ │
├───┼───────┼────┼───────┼─────┼───────┼────┤
│ 57 │10,000 │94/08/19│97年訴字第1784│73 │甲○○ │ │
│ │ │ │號 │ │ │ │
│ │ │ │ │ │ │ │
├───┼───────┼────┼───────┼─────┼───────┼────┤
│ 58 │6,000 │94/09/02│97年訴字第1784│73 │甲○○ │ │
│ │ │ │號 │ │ │ │
├───┼───────┼────┼───────┼─────┼───────┼────┤
│ 59 │20,000 │94/09/23│97年訴字第1784│73 │甲○○ │ │
│ │ │ │號 │ │ │ │
│ │ │ │ │ │ │ │
├───┼───────┼────┼───────┼─────┼───────┼────┤
│ 60 │25,000 │94/11/29│97年訴字第1784│73 │甲○○ │ │
│ │ │ │號 │ │ │ │
├───┼───────┼────┼───────┼─────┼───────┼────┤
│ 61 │3,000 │94/12/16│97年訴字第1784│75 │甲○○ │ │
│ │ │ │號 │ │ │ │
├───┼───────┼────┼───────┼─────┼───────┼────┤
│ 62 │30,000 │95/01/24│97年訴字第1784│75 │甲○○ │ │
│ │ │ │號 │ │ │ │
│ │ │ │ │ │ │ │
├───┼───────┼────┼───────┼─────┼───────┼────┤
│ 63 │27,000 │95/07/18│97年訴字第1784│75 │甲○○ │ │
│ │ │ │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64 │100,000 │95/8/15 │法務部調查局 │57 │甲○○ │ │
│ │ │ │移送文號: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65 │140,000 │95/9/26 │法務部調查局 │ 58 │甲○○ │ │
│ │ │ │移送文號: │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66 │15,000 │95/09/29│97年訴字第1784│77 │甲○○ │ │
│ │ │ │號 │ │ │ │
│ │ │ │ │ │ │ │
├───┼───────┼────┼───────┼─────┼───────┼────┤
│ 67 │30,000 │95/11/22│97年訴字第1784│77 │甲○○ │ │
│ │ │ │號 │ │ │ │
│ │ │ │ │ │ │ │
├───┼───────┴────┴───────┴─────┴───────┴────┤
│合計 │ 2,098,00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