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然原告並不爭執系爭建物並無申編門牌,且此招生通 知復有一定之重要性,報名時亦不可能不填載其送達地址, 則被告呂東苗抗辯恐送達發生問題,因此填載其登記之戶籍 地址為送達址,衡與常情並無不合,亦難因此即推論其必無 居住系爭建物之事實,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仍難為採。 ⑷原告雖再提出其與訴外人呂昌間所訂租地合約書、自行繪製 之鰻魚池周遭環境圖、勘誤圖、家庭合照、書信等件為佐( 詳卷⑵第 33、34、200、205至215頁),惟出面訂立租地合 約書者,與實際出資興建、設置系爭地上物及設備者,非必 為相同之人,原告主張出資興建及購置仍應提出資金證明始 足為採,然承前所述難認原告有此資力,且被告吳國照等人 亦抗辯只知道渠母親呂藍阿簪有向呂昌租地,並未見過租約 ,可能用伊大哥名義去租等語,亦非絕無可能,是此租約縱 屬真實,亦難憑此即為有利原告之認定。至原告自行繪製之 示意圖、勘誤圖,依所舉事證無從判定是否確與事實相符, 另所提家庭合照或書信往來,至多亦僅能認定原告當時與其 母親及兄弟姐妹之往來,或許不如部分被告所述般的不和諧 ,然此仍無從證明系爭地上物及設備即為原告所出資興建及 購置。
3、綜上所述,原告所舉之證據,並無法證明系爭地上物及設備 為其所獨資興建及購置,則其訴請確認系爭地上物及設備之 所有權為原告所有,難認有理由。
(三)原告主張如附件所示清冊之系爭農作物所示之實際耕作人為 原告,是否有理由?
查系爭175地號共有土地於97年間宜蘭縣政府辦理徵收時, 經勘估其上種有11年生以上之蓮霧樹1株及3年生以上之綠竹 15欉,價值2萬2,500元之事實,乃有前述宜蘭縣政府檢送之 徵收勘估資料(含現場照片)在卷可按(詳卷⑵第195、204 、205 頁)。原告主張上揭蓮霧樹及綠竹均為其所種植,而 徵收程序中曾否認原告權利而為爭執者僅有被告呂美雪,前 案確認訴訟或本件訴訟中曾到庭為否認原告權利之陳述者, 亦僅有被告吳國照、呂美馨、呂美霞、呂東男、呂東吉及呂 東苗,乃如前述。而前揭被告多主張系爭農作物乃為被告呂 美馨與其母親呂藍阿簪於系爭養殖鰻魚期間所種,故應為其 2 人所種植等語。然渠等亦均不否認系爭養鰻事業於60幾年 間即結束,原住該處之被告吳國照、呂美馨、呂東苗、呂美 雪即搬離上址未再返回;另被告呂美馨並陳稱當初的蓮霧及 綠竹是伊與伊母親種的,後來原告有在照顧沒有錯,所以原 告主張他是實際耕作人伊不爭執等語在卷。足見縱被告呂美 馨與其母親與系爭養殖鰻魚期間,確曾有在系爭土地種植蓮
霧、綠竹等作物之情事,然60幾年間渠等搬離上址後即未再 有照顧、施肥、澆水等養護行為,迄97年間徵收時已達30年 以上之久,則其2 人原來種植之農作物是否因久無人照顧、 養護或自然風災、病蟲害等因素而死亡不存在,本非無疑。 再者,依前述宜蘭縣政府勘估資料及現場照片所示,可見系 爭蓮霧樹及綠竹之生長樹形均非屬粗壯,經勘估判定僅種植 約11年或3 年之久,此亦核與被告所辯種植達30年以上,顯 有所出入,足見被告抗辯系爭農作物為被告呂美馨與其母親 2 人所種植乙節,並不足採。從而,上開被告對於原告於前 述被告搬離後確有於系爭土地種植農作物乙節,既不爭執, 則原告主張其為土地共有人之一,並有占有而為種植之事實 ,故系爭清冊所列之系爭農作物為其所種植,核與社會常情 與經驗法則相合,應堪信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對被告吳國照、呂美馨、呂美霞、呂東男、 呂東吉、呂東苗、呂美雪,訴請確認如附件清冊所示之蓮霧 及綠竹等農作物之實際耕作人為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其另對前揭被告訴請確認該清冊所示系爭地上物及設備 之所有權亦為原告所有,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其對其餘 被告提起本件訴訟,乃欠缺確認利益,亦如前述,自應予駁 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 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附表一(原告聲請傳訊之證人):
┌────┬────────────────────────┐
│證 人│ 證 述 內 容 概 要 │
├────┼────────────────────────┤
│ │我跟原告是朋友,住在同一庄。原告有要求我幫他做鰻│
│ │魚池工程的一部分,我幫他做模板,我本身是木工。(│
│ │鰻魚池)在頭城烏石港附近,是烏石港徵收的範圍。地│
│ │基挖下去之後,我就去訂模板,模板我訂起來之後我就│
│ │離開了,灌漿等之後的工程是他們自己的事情。(工程│
│ │收費多少)忘記了,已經經過30幾年了,是原告叫我做│
│ │魚池,所以工資找他拿。不認識(呂美馨、呂美霞、陳│
│ │章財),我只知道我有去替原告做工程而已。我不確定│
│ │我有沒有做工寮,但是如果工寮有需要板模的地方,我│
│ │應該就有幫他做,工寮建什麼樣的形式,已經30幾年了│
│ │,我不記得。我去做工程就是我所有該做的工程都做完│
│ │之後,他才會把錢給我。工寮通常都蓋在魚池旁邊,我│
│ │是做模板出身。以前工程是不含料,我只是去做工,除│
│張長庚 │了板子是我自己帶去的以外,其他的料都是原告負責。│
│ │(詳前案卷第45~47頁) │
│ ├────────────────────────┤
│ │原告本來是在國小作工友,那時候我就認識他了,是幾│
│ │十年的朋友,我在頭城鎮做板模工已經40年。(當時)│
│ │原告遇到我就問我說有沒有空,有個工程要麻煩我去作│
│ │,那個工程就在武營里,他要我建池子凸出地面的模板│
│ │,他並沒有告訴我建池子是要做什麼,他要養什麼我不│
│ │清楚,工程做幾天我忘了,只是一個小小的魚池。(原│
│ │證八估價單)這張估價單我沒有辦法辨識是否我所書寫│
│ │,我現在寫字會發抖,年輕的時候寫字不會抖,我現在│
│ │記憶不好沒有辦法回答是否是我寫的。但是我確實有去│
│ │幫原告做這個工程。(有無搭房子的板模)我就是不記│
│ │得了。如果房子需要板模應該我有幫他做,但是實際上│
│ │我有沒有幫他做現在沒有印象,時間太久了。我不認識│
│ │在場的二位被告,說實話我在做工程的時候也沒有注意│
│ │旁邊的人。做工的現場不可能只有原告一個人,會有其│
│ │他的人來來去去,我只認識原告。做板模工程的費用應│
│ │該是原告交給我的,不然我找誰要。正常來講我幫他做│
│ │工程他當然要付錢給我。(詳本件卷⑴第167、168頁)│
├────┼────────────────────────┤ │ │我跟被告(張美雪)比較不認識,我認識原告。我就鰻│
│ │魚池那兩筆土地之前也有持分。不曉得(鰻魚池基地上│
│ │的地上物是何人所有),我只知道有看到呂鴻祺跟他妹│
│ │妹阿香(張美馨)在那裡養鰻魚。不知道(上面的蓮霧│
│林金龍 │、綠竹、馬達、水井是何人所有)。我有看過他們兄妹│
│ │在那裡,這個事業是他們的。鰻魚池那裡的作物也是之│
│ │前兩造的父母就有開始種,看什麼好種、好收成就種什│
│ │麼。鰻魚池比較晚開始經營,我看到的時候都是呂鴻祺│
│ │在那裡做比較多,我叫他阿輝,他比較常在那裡。(詳│
│ │前案卷第47~49頁) │
├────┼────────────────────────┤ │ │我先生(即原告)是國小工友已經退休了很多年了,我│
│ │自己以前在基隆信五路賣水果和蔬菜。(我婆婆本來與│ │ │我們)住在頭城鎮○○路000號,該房子是我先生借錢 │
│ │來蓋房子的,地是我先生祖父呂朝宗留下來的,是各房│
│ │的公地。後來住到我先生第三個妹妹呂美霞臺北市永吉│
│ │路房子那裡,幫他帶小孩,戶口是在我小叔呂東吉那裡│
│ │,後來也有去跟他住,我婆婆住在哪裡我不清楚,因為│
│ │他會在各個小孩的住處輪住。我先生曾經跟我拿錢去蓋│
│ │養鰻魚池,蓋完之後並沒有立刻養,並且跟我叔公呂昌│
│ │租了一部分的地,每年地租400元。因為我叔公呂金池 │
│ │有在養鰻魚,所以他也想要養。他是看人家養,覺得很│
│ │滿意,便想要蓋養鰻魚池。還有蓋了一棟房屋大概八坪│
│ │。是先蓋鰻魚池然後才蓋房子,鰻魚池是何時蓋的我忘│
│劉新色 │記了,房子也是在同一年蓋的。水泥工是我叫的,板模│
│ │工是我先生叫的,四城那邊有很多的師傅,當時我叫了│
│ │一班師傅來幫我做,做了一到三個月,水泥和其他材料│
│ │都是我先生叫的貨,都有開收據。總共花了20萬元,連│
│ │工和料在內。房子是要放設備的,沒有門牌,沒有人居│
│ │住。呂東苗高中時念宜蘭高中,是住我家就是武營路14│
│ │8號,除了他之外還有呂美雪也住我家。我與婆婆感情 │
│ │很好,與呂東苗、呂美雪之感情不好,與我先生其他兄│
│ │弟姐妹之感情如何,我不知道如何回答。呂東苗、呂東│
│ │吉、呂東男在前案他們都是說謊話,那個房子住不下,│
│ │只有八坪大。魚池是蓋在宜蘭縣頭城鎮拔雅林段武營小│
│ │段185地號,原告有向呂昌租土地來蓋魚池,租的土地 │
│ │是在185地號旁。當初在建照鰻魚池及工寮時除了幫忙 │
│ │叫師傅外,我也會到現場看施工的情況或者是準備點心│
│ │或涼水。建造養鰻魚池資金,錢是我去基隆賣菜賺的,│
│ │當時一天賣菜、賣水果都可以實賺二千元。蓋房子是因│
│ │為要放工具、雜物,都放在裡面,沒有養鰻魚的時候有│
│ │在旁邊種蓮霧、芭樂等水果,還有種菜,都是(原告)│
│ │他一個人在種的,下班時候去種的。裡面的東西放滿 │
│ │後沒辦法住人。錢是我拿給我先生,錢是我去基隆做生│
│ │意賺的,建造鰻魚池的費用總共是20萬元,其他的收據│
│ │都不見了,因為已經隔了很久了,不可能保留那麼久。│
│ │建造鰻魚池的工人都是我找的,不是我婆婆找的,我婆│
│ │婆當時已經70幾歲了。 │
│ │我先生只有蓋鰻魚池,都沒有養過,被告(吳國照、呂│
│ │美馨)他們以前的戶口在我家,但是他們都住在臺北,│
│ │61年的時候遷戶口。當初鰻魚池是我先生蓋的,被告 │
│ │說他們要養鰻魚,所以我先生讓他們養,我先生本來說│
│ │要跟他們合資,也有拿我的錢去跟他們合資,拿多少我│
│ │忘了,但是拿了不少錢,我先生有說要跟他們合資,但│
│ │是他們說我先生都沒有出資,實際上我先生有和他們合│
│ │資才對。他們養了不到一年就走了,我先生沒有繼續養│
│ │,改種水果。吳國照他們都住臺北,鰻魚都是我先生及│
│ │我婆婆在照顧的。我先生有參加她們的養鰻事業,我先│
│ │生有出了半股。我指的合股是指養鰻事業,鰻魚池是我│
│ │先生建造的,借給他們使用沒有跟被告他們收錢,因為│
│ │是自己的人所以就想說不用。養鰻花了多少錢,我不知│
│ │道,是我先生在作的。(詳本件卷⑴第169至174頁) │
└────┴────────────────────────┘ 附表二(本件被告呂美馨、呂美霞、呂東男、呂東吉、呂東苗於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27號民事事件以證人身分結證內容):┌────┬────────────────────────┐
│被 告 │ 證 述 內 容 概 要 │
├────┼────────────────────────┤
│ │我是被告(呂美雪)的哥哥、原告的弟弟。我在60年至│
│ │67、68年就住在那裡,鰻魚池旁邊只有一間建物,那間│
│ │建物是居住用的。當時我們是7 個人居住在那裡,我們│
│ │住在那裡有3、4年,因為鰻魚池後來沒有經營了,我姐│
│ │姐呂美馨就搬到外面了,那棟建物是我姐姐呂美馨跟我│
│ │姊夫出錢蓋的,那是住家,不是工寮,也不是原告訴訟│
│ │代理人所說太小了,沒有辦法居住這麼多人。就是(原│
│ │證一)這間,這是RC建築。從前面走到後面,大約3、4│
│ │步可以走完,寬度的話我不曉得,幾坪我沒有概念,但│
│ │事實上我們就住在那裡面,RC建物裡面有2個小房間, │
│呂東苗 │只用窗簾隔間,側邊加蓋1個小房間,是我的書房,RC │
│ │建物裡面還有客廳、1 個小廚房在裡面。(建物是呂美│
│ │馨夫婦回來蓋的,請何人蓋的)我不知道,鄉下人是隨│
│ │便請一個工人就來了,我姊夫吳國照現在70幾歲了,在│
│ │60年間他在台灣電視公司服務,他們夫婦就回來投資養│
│ │鰻魚,順便照顧我的媽媽。回來就蓋魚池、順便蓋房子│
│ │,是同時蓋的,當時臺灣流行養鰻魚,我姊夫當時找了│
│ │好幾個臺灣電視公司的同事來當股東投資。建築物所座│
│ │落的土地都是我們家的,但不知道名字登記何人,鰻魚│
│ │池也有在我們的土地,只是還有 100多坪是跟我們的親│
│ │戚租的。我在那邊生活的期間,每天都在那裡幫忙(養│
│ │鰻),當時就讀宜蘭中學。(建物及鰻魚池)跟我無關│
│ │,但也跟原告無關。原告起訴狀所附的收據都是假的,│
│ │收據是我們放在房子理面,原告自己從房子裡面拿出來│
│ │,可能是他自己加工的,原告的名字也寫錯了。這些材│
│ │料的東西應該是我們在建的時候有的,有這麼多股東,│
│ │為什麼會只寫原告的名字,而且原告並沒有參與這個部│
│ │分,怎麼會是寫原告的名字,我推測應該是我們到台北│
│ │之後,原告自行進入屋子裡面拿的。(詳前案卷第63~│
│ │66頁) │
│ │這個地方是住家,不是工寮,我們確實有7 個人住在這│
│ │個建物裡面。證人呂美馨剛剛在陳述發票、收據的時候│
│ │說好像不是原告簽的,這句話有違誤,不是呂美馨的原│
│ │意,這些發票當初是空白的,不應該有名字出現,因為│
│ │有很多股東,不可能只寫某一個人的名字,所以我剛剛│
│ │才說我懷疑這個文件是後來加工的。證人呂美霞說土地│
│ │是呂美雪的,是呂美霞沒有弄清楚,這是大家公家的地│
│ │,是我們的鰻魚池不夠,才跟呂昌租地,呂昌後來把地│
│ │賣給別人,我們又把地買回來,呂美雪買回來的是一塊│
│ │小小的地,跟這個沒有關係。地上物跟原告完全沒有關│
│ │係,是我姐姐呂美馨找股東來蓋的,種植的地上物也是│
│ │我母親跟我們大家一起種植的,跟原告沒有關係。(詳│
│ │前案卷第84頁) │
├────┼────────────────────────┤
│ │原告是我的大哥,被告(呂美雪)是我的妹妹。(系爭│
│ │土地上的鰻魚池、養鰻設備、水井、抽水馬達、蓮霧、│
│ │綠竹等地上物)是我先生以及他在臺灣電視公司的同事│
│ │來股東的,我們有7股,這些東西是我們股東的設備。 │
│ │蓮霧、綠竹也包括在我們的養鰻事業裡面,甚至還有養│
│ │雞、養鴨,這些都在他們投資的事業裡面。股東出資,│
│ │實際上地上物的興建或是種植,都是我跟我先生、母親│
│ │、我弟弟妹妹一起幫忙的,但是原告不在股東裡面。他│
│ │沒有出錢,只是有時候來看一下而已,原告的太太不讓│
│ │原告跟我們有交集。(鰻魚池旁邊有一棟建物)我就住│
│ │在裡面,我們一共住了7個人,我跟我先生、2個小孩、│
│呂美馨 │我母親、還有妹妹呂美雪、弟弟呂東苗。我們股東出錢│
│ │蓋的。當時是請一些人來蓋,是我先生處理的,找哪些│
│ │人來我不清楚。65年左右,我們經營不善,我們就把房│
│ │子關起來,所有的資料都在房子裡面,我不知道原告什│
│ │麼時候去拿(卷宗第4 頁這些收據、估價單),看字跡│
│ │也不像是原告寫的。我們在61年蓋房子、鰻魚池用了40│
│ │幾萬。我記得廠商來請款的時候,收據上面是沒有寫名│
│ │字的。當時有很多人,不是只有這幾張。(蓋房子的)│
│ │資料都鎖在房子裡面,當時我媽媽、弟弟、妹妹都跟著│
│ │我一起去台北。房子有申請水電,名字是誰的我忘記了│
│ │。這些都是我先生、我媽媽處理的。忘記有沒有門牌 │
│ │號碼,但是有水電,郵差也有送過信來。我弟弟呂東苗│
│ │在那棟建物裡面還有一間書房讓他唸書。61年就開始(│
│ │養鰻),養鰻池等養鰻設備已經蓋的差不多了,我住在│
│ │裡面,房子也蓋好了。我先生、我母親一手策劃。我跟│
│ │我先生共一股,資金是我跟我先生的存款,還向鄰居、│
│ │親戚借了一點錢。我記得當時的股東有楊東山、謝啟英│
│ │、曾章財、呂美霞、吳國照,我們一共有7 個股東,其│
│ │他人的名字我忘記了。(股東當時出資的紀錄)都在房│
│ │子的抽屜裡面,我搬走的時候沒有把這些資料帶走。(│
│ │當時蓋養鰻池、房子的土地是)我們家的,還有一些是│
│ │我堂伯呂昌的,我們蓋了兩個很大的鰻魚池,有一些土│
│ │地是向呂昌租的,(租金)是我母親、我先生處理的。│
│ │養雞、養鴨、種植水果的部分,我先生、我、我弟弟也│
│ │都有參與。(原告)他偶爾會來看一下,原告的太太管│
│ │原告很嚴格,不讓原告太接近我們,原告很害怕我嫂嫂│
│ │,有的時候偷偷跑去看我母親。我母親生病,也是我在│
│ │照顧我母親,我嫂嫂都不管。原告沒有出錢。我母親那│
│ │個時候一直袒護原告,為了面子說我哥哥有股份,作證│
│ │之後我有去問我母親,我母親說(原告那半股的)錢是│
│ │呂美霞出的,我才知道原告沒有股份。後來原告反叛我│
│ │母親,我母親才說出來的。土地徵收有補償地上物好幾│
│ │百萬,地上物是我母親蓋的,但補償金原告都沒有給我│
│ │母親,我母親不甘心。(詳該案卷第67~72頁) │
├────┼────────────────────────┤ │ │原告是我大哥,被告(呂美雪)是我妹妹。(系爭土地│ │ │上的鰻魚設備、建物、水井、馬達、蓮霧、綠竹等地上│
│ │物)是我二姐呂美馨種的、蓋的。我二姐蓋好房子之後│
│ │,我母親就住在那裡。我有1股。(鰻魚池旁)是住家 │
│ │,我姐姐、姊夫、小孩住在那裡,我每次回去都去那裡│
│ │吃飯。(當時對養鰻事業入股出了)7萬元,我拿給我 │
│ │母親,我母親拿給我二姐,應該是我二姐、二姐夫收去│
│呂美霞 │的。應該是62或63年(加入),時間很久,有些忘記了│
│ │(當時)我自己有做事,有存錢。(其他股東)我二姐│
│ │知道,我不知道有幾個,我住在台北,我只是投資,把│
│ │錢交給他們而已。(鰻魚池及住家是)我二姐、二姐夫│
│ │蓋的,我常常回去,他們在蓋的時候我有回去過,(他│
│ │們請何人蓋)我不知道,雖然常常回去,但是蓋屋的人│
│ │我不認識。(鰻魚池、建物的座落土地)是呂美雪的,│
│ │但是因為她當時年紀比較小,所以登記在原告名下,應│
│ │該是呂美雪拿錢給我母親買的。(詳前案卷第63~76頁│
│ │) │
├────┼────────────────────────┤
│ │原告是我的大哥,被告(呂美雪)是我的妹妹。(系爭│ │ │土地)我以前回去,都在鰻魚池旁邊的那個房子裡面吃│
│ │飯,我媽媽、我妹妹、我弟弟都住在那裡。呂美馨、吳│
│ │國照回去經營鰻魚池,吳國照是台視公司的職員。我母│
│ │親當時跟我大嫂關係不好,我母親被我大嫂趕出來,就│
│ │跟我妹妹呂美馨住在那裡。這件事情是我回去之後,我│
│ │媽媽跟我說的。我在外地上班,回去就到那個房子吃飯│
│ │。(關於鰻魚池、鰻魚池旁的建物、抽水馬達、水井、│
│ │蓮霧、綠竹等地上物)蓋的部分,我確定是吳國照、呂│
│ │美馨蓋的,他們有找了一些股東去蓋。我有的時候回去│
│ │的時候,有看到吳國照他們正在蓋,我會問一下蓋得怎│
│ │麼樣,他們會跟我說進度怎麼樣。蓮霧、綠竹應該是我│
│ │母親跟呂美馨種的,他們在那裡養鰻魚、養青蛙。我在│
│ │外地上班,常常回去看我母親,這些事情是我母親說的│
│ │,呂東苗、呂美雪當時年紀都還小。我沒有(加入),│
│呂東吉 │(養鰻事業股東)我知道有幾個,我確定知道有一個國│
│ │小老師,吳國照以及我母親有跟我說他們有找台視公司│
│ │的人來參加。我不曉得(他們如何出資),我確定原告│
│ │一定沒有加入股東。(因為)我母親跟我說的,我回去│
│ │的時候,他們會跟我講家裡的事情。(該建物)旁邊還│
│ │有一個小書房,時間太久了,書房在什麼位置我不記得│
│ │了。(房子裡面一共有幾個房間)我現在不確定,我妹│
│ │婿夫婦、小孩、我弟弟、妹妹、我媽媽一起住在那裡。│
│ │那間房子大概有現在這間法庭的大小,外面還堆放了很│
│ │多農具、工具。(蓮霧、綠竹是呂美馨跟母親種植)我│
│ │父親當時已經過世了,早期有沒有種植我不清楚,我父│
│ │親是58年過世。鰻魚池是吳國照找股東經營的,房子是│
│ │他蓋的。後來養鰻魚失敗,他們就離開,把我母親、弟│
│ │弟、妹妹也帶出去了。(養鰻魚、種植作物,呂美雪有│
│ │無參與)我不曉得,但我母親跟我說這塊地是她跟呂美│
│ │馨、吳國照經營的。(蓋鰻魚池、建物、種植作物的土│
│ │地是蓋鰻魚池、建物、種植作物的土地是)61年的時候│
│ │,向我們一個堂叔公租的,後來堂叔公把地賣給一個姓│
│ │蔡的人,到了67、68年的時候,因為那塊地我們蓋了鰻│
│ │魚池、房子,就跟姓蔡的人把鰻魚池那塊地買下來,錢│
│ │是呂美雪出的,這是我母親跟我說的。(詳前案卷第76│
│ │~80頁) │
├────┼────────────────────────┤ │ │原告是我大哥,被告(呂美雪)是我妹妹。(關於系爭│ │ │土地上的鰻魚設備、建物、水井、馬達、蓮霧、綠竹等│
│ │地上物)我不常住在那裡,我偶爾會回去看我母親,我│
│ │知道養鰻魚的設備是呂美馨蓋的,包括房子也是呂美馨│
│ │蓋的。台視公司有好幾個股東參與,我聽我母親說好像│
│ │是7 股,我沒有參與。在蓋的時候我有回去看過,全權│
│ │都是呂美馨的先生處理的,我不參與,所以我也不過問│
│呂東男 │,我只有看到工人在蓋,我當時住在瑞芳。(房子幾坪│
│ │)我不曉得,我弟弟唸書有書桌,有寢室,還住了我母│ │ │親、我妹妹、我妹婿、我妹妹的小孩。我沒有詳細看過│
│ │(隔成幾間),但是有客廳、廚房、寢室,還有一個書│
│ │房,當時我弟弟呂東苗正在準備考宜蘭高中。(土地上│
│ │的作物如蓮霧、綠竹)我沒有看到誰種的,但是我有看│
│ │到我母親在那裡耕作,也有種芭樂。我父親57年就過世│
│ │了,那裡是我親戚的地,我父親當然有在那裡耕作過,│
│ │我也有在那裡耕作過。(種植作物、養鰻魚所座落的土│
│ │地是)61年蓋好之後好幾年,我伯父呂昌把地賣給蔡城│
│ │中,因為我們蓋了鰻魚池、建物,就把鰻魚池、建物賣│
│ │給我妹妹。(蓋的時候)那是自己的親戚,我們跟他租│
│ │的。(租金多少)我不曉得,我沒有參與,我妹妹呂美│
│ │馨跟我母親去接洽的。(詳前案卷第80~8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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