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
債 務 人 藍彩鳳
代 理 人 陳倉富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莊舜智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王君蔓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丁駿華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毓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姜昭元
債 權 人 大利揚國際理財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姵妡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債 權 人 陳簡素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次 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 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 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附卷足憑;次查,依據本院民國109年9月25日確定裁定即債 務人之清算財團財產處分方案,係以核發換價命令將款項解 繳到院分配予各債權人。經本院分別於 109年11月30日、12 月2日、3日、7日、14日及25日解繳新台幣(下同)224元、 12,431元、259,842元、1,829元、28,562元及65,552元到院 、製作成分配表、並將各債權人分得款項予以分配,此有卷 附之分配表、綜合匯款函文及付款憑單等附卷可證。故,依 據上開處分方案,即應由本院終結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