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5093號
ILDV,99,司促,5093,20100816,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093號
債 權 人 明昌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鳳凰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伍仟陸佰元
  ,及自送達命令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於98年8月間承攬債務人「長榮鳳凰酒店」礁溪新建
  工程,工程項目;不銹鋼旗桿,總價為新臺幣680000元,立
  有工程合約書為憑,該工程已於98年11月16日完工,並已使
  用,但債務人尚積尾款285600元,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明昌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鳳凰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