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5093號
債 權 人 明昌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鳳凰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伍仟陸佰元
,及自送達命令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於98年8月間承攬債務人「長榮鳳凰酒店」礁溪新建
工程,工程項目;不銹鋼旗桿,總價為新臺幣680000元,立
有工程合約書為憑,該工程已於98年11月16日完工,並已使
用,但債務人尚積尾款285600元,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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