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之;至原告備位請求經駁回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應併駁回之。六、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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