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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45號
ILDV,94,重訴,45,2006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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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之;至原告備位請求經駁回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應併駁回之。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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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