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18號
ILDV,95,重訴,18,2007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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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仍不足為採。從而,原告所主張之前 述損害,均難認屬有據,故本件即無再予審酌「原告得請 求被告賠償之上開損失各項金額為何」該爭點之必要,附 此敘明。
(三)被告查封之範圍是否超過債權?就超過部分是否致原告受 有損害?
按查封動產,以其價格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 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限。前開規定,於不動產之執行程序 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50條、第113 條分別定有規定。又 查封、拍賣債務人之財產應以將來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 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為限,至於是否屬超額查 封,固非僅以土地之公告現值為唯一標準,但土地公告現 值仍不失為重要之參考標準。查被告於91年8 月13日持前 開展期後之借據資料聲請假扣押,並經本院91年度裁全字 第730號裁定准許於300萬元之範圍內查封原告之財產,被 告於供擔保後在同年9月3日聲請本院91年度執全字第430 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查封如附表所示原告之不動產在案。 當時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中山段157地號土地,乃為地目原 之一般農業區水利用地,面積1,527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為每平方公尺565元(亦即以當時公告現值計算約862,755 元);編號2所示之中山段158地號土地,乃為地目旱之一 般農業區水利用地,面積1,120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 平方公尺438元(亦即以當時公告現值計算約490,560元) ;編號3所示之中山段302地號土地,乃為地目旱之一般農 業區農牧用地,面積1,978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 公尺940元(亦即以當時公告現值計算約1,859,320元); 編號4所示之中山段302-1地號土地,乃為地目旱之一般農 業區農牧用地,面積5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 940元(亦即以當時公告現值計算約47,000元),合計約 3,259,635元之事實,有該等土地91年9月間之土地登記謄 本附於前開假扣押卷宗可參,並經本院調卷核閱屬實。是 被告聲請查封之土地價值,核與其獲准假扣押之債權及債 務人即原告應負擔之執行費用等數額相近,尚難認被告聲 請查封之範圍有超額之情事發生,從而原告主張其因超額 查封而另有損害乙節,即屬無據,而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於91年間聲請假扣押時,兩造間確有系爭 300 萬元債權債務關係,且於89年展期另立借據,期滿後 仍未受清償,故其於前開債權之範圍內,依法聲請本院裁 定准許假扣押,查封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該項 假扣押裁定並無因自始不當而經撤銷,或未遵期起訴而經



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之情事存在,且被告係因原告嗣後 清償系爭借款而聲請撤銷假扣押,亦難認有可歸責之處, 而均屬正當權利之行使,不構成侵權行為,且其在查封期 間並無原告所主張之故意或過失,而造成原告之土地受有 農作物、養殖動物、地上物(即豬舍)毀損及土地交易價 值受損等損害之發生。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民事 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1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600萬 元之損失,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 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 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翠華
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旺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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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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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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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宜蘭縣│冬山鄉 │中山 │ │157 │原│ │ 15│27 │全部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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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宜蘭縣│冬山鄉 │中山 │ │158 │旱│ │ 11│2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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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宜蘭縣│冬山鄉 │中山 │ │302 │旱│ │ 19│78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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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宜蘭縣│冬山鄉 │中山 │ │302-1 │旱│ │ │50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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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費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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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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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60,400元 │95年4月7日繳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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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