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要做什麼工作?)下午做魚餌,因為做魚餌有另外給 錢」、「(你做魚餌通常做到幾點?)到下午五、六點」、 「(如果有較多的魚產進來,若到下午兩、三點以後,是否 做完秤魚還會繼續做魚餌?)如果我覺得很累,就可以不用 做魚餌」、「(漁船是否曾經在凌晨三、四點進來的情形? )沒有」、「(如此工作一星期有沒有休息日?)沒有固定 的休息日,若覺得很累不想做,就可以跟老闆講要休息」、 「(若不算做魚餌的錢,一個月收入?)二萬多幾百元、「 (若有算魚餌的錢,一個月收入多少?)大約兩萬四左右」 、「(若漁船沒有進來,選擇不要做魚餌,是否還要做其他 工作?)不用,可以不做其他工作」、「(這樣薪水是否照 算?)沒有扣錢」、「(你在被告二人水產行工作期間,總 共領到幾次工資?)一個月算一次,領到三次」、「(被告 二人尚欠多少錢沒給你?)被警察抓的時候,還剩下一、兩 天的薪水沒給我」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53頁至第159頁), 可見證人甲1關於其工作內容、時間之說法,前後不一,即 有瑕疵可指,而從證人甲1在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內容可知, 證人甲1在「鑫海水產行」之工作內容主要都是等待漁船進 港幫忙秤漁貨,漁船通常早上7、8時進港,且不是每天都有 漁船進港,秤漁貨的工作時間是根據當天漁貨的數量而定, 通常在中午前就結束,偶爾會做到下午2、3時,但中午都有 休息吃中飯時間,下午則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做魚餌賺獎金 ,若選擇不做魚餌就可以休息,也不會扣薪水,工作時數並 不長,並非每天都要從早上做到晚上,並無證人甲1於警詢 時所稱一定要做魚餌之情形,亦無公訴人所稱每日工作逾10 小時、無休假、無加班費之情形,雖然證人甲1實際領得之 薪資比107年我國勞工最低薪資22000元略低,然甲1之薪資 仍為22000元,因係扣除其本身應負擔之勞、健保費及應給 仲介之服務費所致,此有甲1之漁工薪資表1份(見109年度 偵字第7010號卷第20頁)在卷可稽,則以證人甲1的工作內 容、時間與其所獲得薪資,並無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情形 。
柒、又證人甲1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在水產行工作期間, 可
不可以自由打電話?)可以」、「(你在水產行工作期間, 老闆有沒有限制你的行動自由?)沒有」、「(你之前有沒 有打過1955申訴專線?)有」、「(你申訴的主要內容,是 否針對被告乙○○、丁○○兩位雇主或是前任雇主的事?) 我是在被告二人水產行工作期間申訴,但不是申訴被告二人 的事情,我有申訴兩次,第一次申訴前任老闆欠我工錢沒有
付,第二次申訴前任老闆說我是失蹤,但我不是,當時勞動 部說我前任老闆申報他失蹤」、「(老闆有無限制你打電話 去申訴或抱怨工作的狀況?)沒有」「(若你覺得受到委屈 或受虐待,你想去申訴時,會不會覺得有困難?)沒有這種 感覺」、「(所以你想申訴,就可以去申訴?)是的」「( 你之前說過你的證件、護照,都由自己保管?)是的」「( 宿舍也可以自由進出,沒有被限制?)沒有限制」等語(見 本院卷二第153、154、159、160頁),可見證人甲1在「鑫 海水產行」工作期間,皆可以自由打電話、進出宿舍,行動 並未受到任何限制,且證人甲1亦曾打電話至勞動部申訴其 前任雇主之違法情事,益證證人甲1當時並無處於難以求助 之脆弱情境,實難認被告乙○○、丁○○有利用他人不知或難以 求助之處境,而使證人甲1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 之情形。至於被告丙○○雖違法仲介證人甲1為被告乙○○、丁○ ○工作,亦難因此認為被告丙○○有利用他人不知或難以求助 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之情形,被告 丙○○之自白顯與事證不符,實難據此認為被告丙○○涉犯此部 分之犯行。
捌、證人甲2於警詢時雖指稱:伊在該處從108年12月24日開始工 作,工作內容為包裝及整理漁貨,共10天,之後又換到別的 地方從事煮飯及清潔工作,做了大概20日,早上九點或九點 半做到下午1點,下午3點做到六點半,一星期都沒有休息, 伊受傷了,老闆乙○○還叫伊繼續工作,也不願意給伊薪水 ,伊只有在109年1月23日領到21000元,之後就沒有領到錢 云云,然證人甲2於本院審理時卻證稱:「(你受傷之後, 老闆或老闆娘有無強迫你要煮飯或清潔?)沒有聽老闆或老 闆娘講,但有聽到同房的人說我沒辦法工作的話,就要宿舍 打掃、煮飯」、「(所謂聽到同房的人是指何人?)就是認 識的阿梅、阿士」、「(此部分你是否與老闆或老闆娘確認 過?)沒有」、「(你在新北市政府勞資調解上,你有領到 兩次工資,這個陳述是否正確?)是的」、「(回到水產行 後,除了打掃及煮飯,還有沒有做其他工作?)受傷後除了 打掃、煮飯外,還有兩次,有一次幫老闆搬家、運東西,有 一次幫老闆分類魷魚海產」、「(是誰叫你去做這分類海產 工作?)是同房的人叫我去的,運東西的是阿梅叫我去的, 分類海產是以前船上的人員叫我去的」、「(在哪裡分類海 產?)是在工廠內,就是宿舍旁邊有一個專門分類海產的地 方」、「(老闆或老闆娘,有沒有看過你在宿舍打掃、煮飯 或是在宿舍旁邊分類海產?)分類海產及運東西都是跟老闆 一起做。但老闆沒有到過宿舍過,所以沒有看到打掃及煮飯
」、「(照你剛才所說,打掃、煮飯及運東西、分類海產, 都是聽同房的朋友說的,而不是老闆或老闆娘親自告訴你的 ?)打掃、煮飯都是同房的人告訴我這樣做,運東西、分類 海產是阿梅說老闆叫我去做」、「(你煮飯是給誰吃?)煮 給同房的人一起吃」、「(打掃範圍?)打掃宿舍」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162頁至第167頁),可見證人甲2就其工作之 內容、時間及領到薪資次數之說法,前後不一,亦有瑕疵可 指。而觀以證人甲2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可知證人甲2受傷 後到「鑫海水產行」,僅係在宿舍從事打掃、清潔、煮飯的 工作,另外有幫被告乙○○搬家、運東西1次,另1次幫忙分類 海產,除此之外並沒有做其他工作,顯無經常性從事宰殺魷 魚、包裝的工作。又證人甲2所指經常性的工作應係指打掃 、清潔、煮飯的工作,而該等工作係從早上9時或9時30分開 始至下午1時結束,再從下午3時開始至6時30分結束,此與 我國一般勞工正常工作時間大致相同,且打掃的地點係其與 其他漁工共同居住的宿舍,煮飯也是供自己及其他漁工食用 ,縱然證人甲2有前開手指受傷之情形,亦非無法負擔該等 工作,實難認為證人甲2從事上開勞務工作有特別不合理之 處。況依證人甲2所述,指派其從事該等工作之人係同房之 人,並非被告乙○○、丁○○。又證人甲2確有領到2個月薪資( 即108年11月15日起至109年1月14日),至於第3個月薪資尚 未發給證人甲2,證人甲2即於109年3月11日離開「鑫海水產 行」,雖有遲發1個月薪水之情形,是否能據此認為被告乙○ ○、丁○○有對證人甲2為剝削勞動之行為,非無疑義。玖、再者,證人甲2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108年在被告二人 漁船工作,是誰帶你去看醫生的?)是老闆娘即被告丁○○」 、「(所有的醫療費用,是否均為老闆娘丁○○幫忙出的?) 是的」、「(受傷回到宿舍之後,有沒有再請你去漁船工作 ?)有叫我去漁船工作,但我沒有去,因為我的傷口還沒好 ,很痛」、「(受傷時住在宿舍的時候,老闆或老闆娘有無 限制你不能自由進出宿舍或使用手機?)有一次出去外面買 東西回來時,有同房的朋友跟我說,老闆娘或老闆有傳話, 如果我再出去的話,會通報我逃逸」、「(在受傷這段期間 ,老闆或老闆娘有對你施以暴力的行為嗎?)沒有」、「( 除了剛剛所說出去買東西以外,這段期間以內,你還有沒有 離開宿舍,去別的地方?)有到別的漁船拿魚貨回來煮來吃 ,因為食物有點不夠」、「(你受傷之後,老闆有沒有跟你 收取任何住宿費或餐飲費用?)沒有」、「(老闆、老闆娘 二人,是否限制你在宿舍的行動?是否需要報備?)有聽阿 梅說,老闆說不要出去亂跑,如果隨便出去的話會報逃逸」
、「(除了被告丙○○有說過不能打電話這些話以外,被告乙○ ○、丁○○有沒有說這類似的話?)他們二人都沒有」等語( 見本院卷二第162頁至第168頁),從證人甲2之上開證述可 知,證人甲2所謂不能隨便外出,否則會通報逃逸云云,僅 係聽聞同房移工之片面之詞,而據證人DO V甲N MUOI(中文 名:杜文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甲2有無與你一起住 在那邊?)有」、「(甲2住在那邊是否可以自由進出宿舍 及打電話?)可以」、「(《提示偵卷五第4頁DO V甲N MUOI (杜文梅)109年9月14日調查筆錄並告以要旨》你稱甲2受傷 後,來宿舍同住,你記得他不用做事,薪資照領等語,所言 是否實在?)實在。老闆要發薪時打電話給我,叫我叫甲2 一起去領薪水」、「(就你所知,老闆或老闆娘有無叫甲2 做其他工作?)沒有聽到」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39、240頁 頁),可見證人甲2可自由進出宿舍及打電話,此亦據證人B UI V甲N SY(中文名:斐文士)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你住宿舍期間是否可以自由進出宿舍,打電話與他人聯絡? )可以」、「(《提示偵4836卷五第24頁BUI V甲N SY(斐文 士)調查筆錄並告以要旨》你稱甲2受傷後有時到公司宿舍走 走,也會到別的船上玩,他受傷之後就不用工作,開始休養 等語,是否屬實?)是的」、「(你有看到或聽到老闆或老 闆娘強迫甲2做其他事?)沒有」、「(你有無看過甲2在宿 舍打掃、煮飯?)有時有看過」、「(甲2為何在宿舍打掃 、煮飯?)是他自願做的,因為他住在那邊,自己打掃」、 「(有人叫甲2煮飯給住在宿舍的員工吃嗎?)沒有人叫, 是他自己煮的」、「(平常你們大約有幾人住在宿舍裡?) 通常只有我及阿梅二位。甲2來住的時候就我們三人住在那 邊」、「(除了你們三人外,有無其他不是老闆的員工住在 那邊?)偶爾會有我們的朋友到宿舍玩,有時有過夜,在那 邊玩一、二天就回去」、「(你們朋友來玩時,是否均可自 由進出宿舍?)是」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45頁至第247頁) ,可見被告乙○○、丁○○均未對甲2居住的宿舍做任何管制, 漁工均可自由進出宿舍,甚至漁工的朋友亦可隨意進住,自 無證人甲2所稱隨意出去會被通報逃逸之情形,則證人甲2既 可自由進出宿舍,亦可隨意撥打電話,況證人甲2亦曾打195 5電話申訴,此據證人甲2於檢察官偵訊時證述明確(見109 年度他字第271號卷三第205頁反面),若證人甲2有打電話 求助之想法,並無任何困難,顯然證人甲2並未處於難以求 助之脆弱情境。
拾、被告乙○○、丁○○如真有迫使甲1、甲2從事非自願勞動之目的 ,當無可能任由甲1、甲2自由進出宿舍,並同意其等使用電
話自由對外通訊聯絡,被告乙○○、丁○○辯稱其等並無共同圖 利,利用甲1、甲2處於難以求助之脆弱情境,使甲1、甲2從 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之行為,應可憑採。且卷內復 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甲1、甲2之工作情形、工作內容,與其 等薪資衡量後有明顯不相當而達受剝削之程度,自難遽為被 告乙○○、丁○○有剝削甲1、甲2以營利之不法意圖之認定,並 進而認其2人犯有前揭被訴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犯行。至 於被告丙○○雖坦承此部分之犯行,然按「被告之自白,不得 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 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 被告乙○○、丁○○為甲1、甲2之雇主,經本院認定並無人口販 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行為,則被告丙○○僅係仲介甲1、甲 2至被告乙○○、丁○○工作之仲介業者,卷內亦無其他積極證 據足以證明被告丙○○有此部分犯行,自不得以被告丙○○之自 白,遽認被告丙○○有此部分之犯行,要屬當然。拾壹、綜上所述,檢察官就被告丙○○、乙○○、丁○○涉犯違反人口 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犯罪事實,所提出之證據均不 足為被告丙○○、乙○○、丁○○有罪之積極證明,本院對檢察 官起訴被告丙○○、乙○○、丁○○之犯罪,均無法形成有罪之 確信,即難逕對上開被告為不利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 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等人確有前開犯行,揆諸 前揭法條及判例意旨,均應為被告丙○○、乙○○、丁○○無罪 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5條、第210條、第216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305條、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6款、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憲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就業服務法第64條
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5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就業服務法第45條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附表一:
編號 時 間 漁船名稱 船主 備註 1 108年5月9日 長虹號 庚○○ 2 108年5月8日 鑫協海8號 丁○○ 3 108年5月8日 長樂6號 己○○ 4 108年5月9日 明月星號 甲○○ 5 108年5月9日 欣航號 乙○○ 6 108年5月9日 大武2號 午○○ 7 108年5月2日 勤旺88號 癸○○ 8 108年5月8日 裕益號 戊○○ 9 108年5月9日 志洋2號 辛○○ 10 108年5月9日 公主888號 卯○○ 11 107年12月27日 合吉號 辰○○ 12 108年5月8日 大武號 午○○ 13 108年5月8日 星龍168號 丁○○ 14 108年5月8日 霆豐號 酉○○ 15 108年5月8日 霆豐3號 壬○○ 16 108年5月9日 甲莉號 巳○○ 17 108年5月8日 保釣號 丑○○ 18 108年5月8日 金隆成6號 子○○ 19 108年5月8日 文翔號 袁○○ 20 108年5月9日 海淯九號 寅○○ 21 108年5月9日 協興26號 申○○ 22 108年5月8日 新協大16號 未○○ 23 107年11月12日 藍天888號 戌○○ 24 107年11月1日 萬里之星號 丙○○ 附表二:
編號 移工姓名 護照號碼 目前動態 1 梅○○ 詳卷 在臺 2 黃文克 C0000000號 在臺 3 陳春勇 C0000000號 在臺 4 范文享 C0000000號 在臺 5 阮景香 C0000000號 在臺 6 阮國達 C0000000號 在臺 7 阮明俊 C0000000號 出境 8 黃文靈 B0000000號 在臺 9 陳○能 詳卷 在臺 10 陳○勝 詳卷 在臺 11 陳文征 C0000000號 在臺 12 豆文山 N0000000號 出境 13 黎文毅 C0000000號 在臺 14 范文河 C0000000號 在臺 15 黎文會 C0000000號 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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