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sQ
選單
首頁
關於本站
詐欺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288號
ILDM,113,訴,288,20250813,1
2/2頁
上一頁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2/2頁
上一頁
參考資料
Copyright © LawsQ 2022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