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10年度,32號
ILDM,110,原訴,32,20220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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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 1 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 3 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 90 條第 2 項但書、第 3 項及第98 條第 2 項、第 3 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5 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 5 項、第 7 項之未遂犯罰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
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成年人招募未滿十八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者,依前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他人加入犯罪組織或妨害其成員脫離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二(午○○未○涉嫌犯罪事實部分)
編號 時間 地點 行為方式 被害人遭詐騙手法 證據清單 1 110年 3月6 日23時7分 宜蘭縣○○鎮○○○000號 被告午○○及被告未○於左揭時、地提領詐欺不法所得2萬0,005元。 上開詐騙集團某成員, 於110年3月6日撥打電話聯絡S○○,佯稱:因網購訂單錯誤,需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云云,致S○○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陸續依指示轉帳至8萬9,885元永豐銀行帳戶內(上開帳戶涉嫌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另行偵辦)內。嗣車手午○○未○負責提領9萬0,030元款項。 1、被告午○○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2、被告未○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3、證人即被害人S○○於警詢時之證述 4、內政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 5、提領時序一覽表、提領照片 2 110 年3月6日23時16分 宜蘭縣○○鎮○○○000號 被告午○○及被告未○於左揭時、地提領詐欺不法所得1萬0,005元 3 110年 3月6日23時36分 宜蘭縣○○鎮○○○000號 被告午○○及被告未○於左揭時、地提領詐欺不法所得2萬0,005元 4 110年3月6日23時37分 宜蘭縣○○鎮○○○000號 被告午○○及被告未○於左揭時、地提領詐欺不法所得1萬0,005元 5 110年3月7日凌晨0時27分 宜蘭縣○○鎮○○○000號 被告午○○及被告未○於左揭時、地提領詐欺不法所得2萬0,005元
6 110年3月7日凌晨0時28分 宜蘭縣○○鎮○○○000號 被告午○○及被告未○於左揭時、地提領詐欺不法所得1萬0,005元 附表三(被告T○○涉嫌犯罪事實部分)
編號 時間 地點 行為方式 被害人遭詐騙手法 證據清單 1 110年 3月2 2日17 時56分 宜蘭縣○○市○○○0段00號 被告T○○搭乘同案被告I○○駕車,於左揭時 、地, 由被告T○○提領詐欺不法所得2萬 0,005元。 上開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3月22日撥打電話聯絡林郁軒,佯稱:因網購訂單錯誤,需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云云,致林郁軒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陸續依指示轉帳5萬0,138元至玉山銀行帳戶內(上開帳戶涉嫌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另行偵辦)內。嗣車手T○○負責提領林郁軒遭詐騙之款項5萬0,020元。 1、被告T○○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2、證人即告訴人林郁軒於警詢時之證述 3、內政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 4、提領時序一覽表、提領照片 2 110年 3月22 日17 時57 分 宜蘭縣○○市○○○0段00號 被告T○○搭乘同案被告I○○駕車,於左揭時 、地, 由被告T○○提領詐欺不法所得2萬0,005元。 3 110年 3月22 日17 時 58 分 宜蘭縣○○市○○○0段00號 被告T○○搭乘同案被告I○○駕車,於左揭時 、地, 由被告T○○提領詐欺不法 所得5,005元 。
4 110年 3月22 日17 時59 分 宜蘭縣○○市○○○0段00號 被告T○○搭乘同案被告I○○駕車,於 左揭時 、地, 由被告T○○提領詐欺不法 所得5,005元 。 5 110年 3月22 日18 時40 分 宜蘭縣○○市○○○0段000號 被告T○○搭乘同案被告I○○駕車,於 左揭時 、地, 由被告T○○提領詐欺不法所得 4萬元。 上開詐騙集團某成員, 於110年3月22日撥打電話聯絡洪陵雅,佯稱:因網購訂單錯誤,需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云云,致洪陵雅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陸續依指示轉帳9萬0,103元至玉山銀行帳戶內(上開帳戶涉嫌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另行偵辦)內。嗣車手T○○負責提領洪陵雅遭詐騙之款項9萬0,010元。 1、被告T○○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2、證人即告訴人洪陵雅於警詢時之證述 3、內政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 4、提領時序一覽表、提領照片 6 110年3月22 18時41分 宜蘭縣○○市○○○0段000號 被告T○○搭乘同案被告I○○駕車,於 左揭時 、地, 由被告T○○提領詐欺不法所得 1萬元。 7 110年 3月 22 日19時6分 宜蘭縣○○市○○○0段000號 被告T○○搭乘同案被告I○○駕車,於 左揭時 、地, 由被告T○○提領詐欺不法所得 2萬0,005元。 8 110年 3月 22 日19時8分 宜蘭縣○○市○○○0段000號 被告T○○搭乘同案被告I○○駕 車,於 左揭時 、地, 由被告 T○○ 提領詐 欺不法 所得 2 萬0,00 5元。 9 110年 3月 22 日2 1時 14分 宜蘭縣○○鄉○○○0段000號 被告T○○搭乘同案被告I○○駕 車,於 左揭時 、地, 由被告 T○○ 提領詐 欺不法 所得 2 萬0,00 5元。 上開詐騙集團某成員, 於110年3月22日撥打電話聯絡V○○,佯稱:因網購訂單錯誤,需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云云,致V○○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陸續依指示轉帳3萬4,010元至華南銀行帳內(上開帳戶涉嫌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另行偵辦)內。嗣車手T○○負責提領V○○遭詐騙之款項3萬4,010元。 1、被告T○○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2、證人即告訴人V○○於警詢時之證述 3、內政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 4、 提領時序 一 覽表 、 提領照片 10 110年 3月 22 日2 21時 時 15 分 宜蘭縣○○鄉○○○0段000號 被告T○○搭乘同案被告I○○駕 車,於 左揭時 、地, 由被告 T○○ 提領詐 欺不法 所得 1 萬4,00 5元。 11 110年 3月 22日21 時 30 分 宜蘭縣○○鄉鎮○村○○○000號 被告T○○搭乘同案被告I○○駕 車,於 左揭時 、地, 由被告 T○○提領詐欺不法所得 2萬0,005元。 上開詐騙集團某成員,於110年3月22日撥打電話聯絡丁○○,佯稱:因網購訂單錯誤,需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云云,致丁○○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陸續依指示轉帳4萬0,010元。至華南銀行帳內(上開帳戶涉嫌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另行 1、被告T○○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2、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時之證述 3 、內政警政 12 110年 3月22 日21 時 31 分 宜蘭縣○○鄉鎮○村○○○000號 被告T○○搭乘同案被告I○○駕 車,於 左揭時 、地, 由被告 T○○提領詐欺不法所得 2萬0,005元。 13 110年 3月 22 日21時 38分 宜蘭縣○○鄉○○○0段000號 被告T○○搭乘同案被告I○○駕 車,於 左揭時 、地, 由被告 T○○提領詐欺不法所得 1萬5,005元。 上開詐騙集團某成員, 於110年3月22日撥打電話聯絡李謨任,佯稱:因誤升級會員,需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云云,致李謨任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陸續依指示轉帳8萬1,660元至華南銀行帳內(上開帳戶涉嫌幫助詐欺罪嫌部分, 另行偵辦)內。嗣車手T○○負責提領李謨任遭詐騙款項其中之1萬5,005元。 1、被告T○○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2、證人即被害人李謨任於警詢時之證述 3、內政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 4、提領時序一覽表、提領照片 14 110年 3月 22 日2 1 時 55分 宜蘭縣○○鎮○○○000號 被告T○○搭乘同案被告I○○駕 車,於 左揭時 、地, 由被告 T○○提領詐欺不法所得 1萬1,005元。 上開詐騙集團某成員, 於110年3月22日撥打電話聯絡陳怡玲,佯稱:因網購訂單錯誤,需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云云,致陳怡玲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陸續依指示轉帳1萬1,111元。至華南銀行帳內(上開帳戶涉嫌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另行偵辦)內嗣車手T○○負責提領陳怡玲遭詐騙款項其中之1萬0,005元。 1、被告T○○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2、證人即被害人陳怡玲於警詢時之證述 3、內政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 4、提領時序一覽表、提領照片 附表六(被告N○○涉嫌犯罪事實部分)
編號 時間 地點 行為方式 被害人遭詐騙手法 證據清單 1 110年3月11 日21 時 22 分 宜蘭縣宜蘭市東港路3號 被告N○○於左揭時 、地, 搭乘由同案被告林嘉慶所駕駛之某自小客車,前 往提領詐欺不 法所得 2,005 元。 上開詐騙集團某成員, 於110年3月11日撥打電話聯絡卯○○,佯稱:因網購訂單錯誤,需依指示操作,方能取消付款云云,致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陸續依指示轉帳36萬6,856至臺灣銀行、中華郵政及台新銀行等帳戶內(上開帳戶涉嫌幫助詐欺罪嫌部分,另行偵辦)內。嗣車手N○○負責提領卯○○遭詐騙款項其中之6萬元0,020元。 1、被告N○○於偵查中之供述。 2、證人即同案共犯林嘉慶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 3、證人即被害人卯○○於警詢時之證述 4、內政警政署反詐騙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5、提領時序一 覽表、提領 照片 2 110年 3月11 日21 時 23 分 宜蘭縣宜蘭市東港路3號 被告N○○於左揭時 、地, 搭乘由同案被告林嘉慶所駕駛之某自小客 車,前 往提領詐欺不法所得 2萬0,005元 3 110年 3月11日21時 24 分 宜蘭縣宜蘭市東港路3號 被告N○○於左揭時 、地, 搭乘由同案被告林嘉慶所駕駛之某自小客 車,前 往提領詐欺不 法所得 1萬8,005元 4 110年 3月11 日21時 25 分 宜蘭縣宜蘭市東港路3號 被告N○○於左揭時 、地, 搭乘由同案被告林嘉慶所駕駛之某自小客車,前 往提領詐欺不法所得 2萬0,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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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