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404號
ILDM,110,訴,404,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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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為附表貳編號十七犯罪所用之物,但並非被告所有, 且該帳戶應已遭列為警示帳戶,尚無復歸於詐欺集團從事 詐騙之風險,爰不予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之台北富邦銀 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1張、玉山銀行提款卡 (卡號0000000000000)1張、永豐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 0000000000)1張、林芷瑄父親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提款 卡(卡號000000000000)1張,均無被害人指證有遭詐騙 而將金錢匯入上開提款卡帳戶內,自均與本案無關,亦不 予宣告沒收。   
(二)關於犯罪所得部分:
1、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三十八 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共同犯罪所 得之物之沒收或追徵其價額,應就各共同正犯實際分得之 數為之,亦即依各共同正犯實際犯罪所得分別宣告沒收, 始符個人責任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 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法院綜合卷證資 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經查:被告犯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十 七所示加重詐欺取財罪,取得報酬為提領總款項之2%,已 如前述,故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應為29,738元(計算式:10 ,000+20,000+20,000+19,968+29,985+29,986+25,000+60, 000+60,000+5,000+60,000+40,000+20,000+7,000+36,108 +49,987+18,997+50,000+30,000+30,000+14,000+60,000+ 39,971+19,985+9,000+20,000+59,972+29,989+50,000+49 ,000+60,000+40,000+50,000+60,000+19,977+20,000+10, 000+4,000+49,988+29,988+20,000+20,000+20,000+9,974 +99,000=1,486,875)之2%即29,7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並未扣案,均屬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 第一項前段、第三項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其餘詐騙款 項,因已交付詐騙集團上手成員,難認其等就已上繳之詐 欺贓款有實際支配之權限,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三)至警方所查扣之被告於110年5月5日晚上8時19分許持詐欺 集團交付之台北富邦銀行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 操作ATM自動提款設備提領之4萬元,迄未查得被害人報 案資料,無證據證明係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不予宣告沒收 ,應待查相關被害人後始另行處理。另在被告隨身背包內 查扣之現金2萬9000元,係被告自己所有現金,非提領之 贓款,業據被告供明在卷,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肆、本件公訴人於110年7月15日以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宜檢嘉樂



110偵3462字第1109011635號函檢送之除本件附表貳編號一 至十七所列被害人以外之被害人筆錄及相關資料,非在本件 起訴範圍內,及被害人周昱安部分業經公訴人確認不在本件 起訴範圍,已如前述,應由檢察官另行偵辦處理,附此敘明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洗錢防制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二款、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前段、第四項、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學翰到庭執行職務,檢察官劉憲英追加起訴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附表壹: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暨犯罪事實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一 陳惠琳即附表貳編號一所示 林芷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二 林怡君即附表貳編號二所示 林芷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三 陳怡芳即附表貳編號三所示 林芷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四 王小甜即附表貳編號四所示 林芷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五 黃雅雯即附表貳編號五所示 林芷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六 楊佳瑜即附表壹編 號六所示 林芷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七 商睿庭即附表貳編號七所示 林芷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蘇文彬即附表貳編號八所示 林芷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九 王莉嬅即附表貳編號九所示 林芷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十 曾昱清即附表貳編號十所示 林芷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十一 任忠浩即附表貳編號十一所示 林芷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十二 陳玄惠即附表貳編號十二所示 林芷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十三 陳亭君即附表壹編 號十三所示 林芷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十四 詹益昀即附表貳編號十四所示 林芷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十五 蔡依璇即附表貳編號十五所示 林芷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十六 韋建名即附表壹編 號十六所示 林芷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十七 孫孟玲即附表貳編號十七所示 林芷瑄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貳
編號 被害人 遭詐騙情形 被騙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及匯款日期 被告提領情形 被害人被害證據 一 陳惠琳(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初透過YOUTUBE軟體與陳惠琳認識並交換LINE聯繫方式後,再透由LINE通訊軟體帳號暱稱曉華專案之人與陳惠琳聯繫,佯稱可以透過投資賺錢,陳惠琳因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後,再於右列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嗣林芷瑄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匯入其所提領帳戶內之款項悉數提領,並扣除其與詐騙集團成員約定之報酬後剩餘款項再至詐騙集團成員指定地點交予上手蔣佳祥林恩聖。 110年3月10日下午3時26分許匯款50,000元至台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三 1、告訴人陳惠琳警詢之證述(第271至27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第275至276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檢送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第516至517頁)     110年4月20日上午10時43分許匯款7,100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110年4月20日上午11時43分許匯款10,000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一 二 林怡君(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2日透過4497借錢網站與林怡君認識,林怡君向該人表示欲貸款並交換LINE聯繫方式後,再透由LINE通訊軟體帳號暱稱林婉瑩之人與林怡君聯繫,佯稱其為臺灣金控人員,可以協助其貸款,但需要繳交相關費用,林怡君因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自行及委託友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內,嗣林芷瑄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匯入其所提領帳戶內之款項悉數提領,並扣除其與詐騙集團成員約定之報酬後剩餘款項再至詐騙集團成員指定地點交予上手蔣佳祥林恩聖。 110年4月19日上午12時27分許匯款21,100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三 1、告訴人林怡君警詢之證述(第277至280頁) 2、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陳報單1紙(第281頁) 3、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第28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第285至286頁) 5、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1紙(第287頁) 6、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紙(第288、290、292、294至296頁) 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4紙(第289、291、293、297頁)   8、存款人收執聯影本1紙(第298頁) 9、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紙 (第298頁) 10、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4紙(第299至302頁) 11、LINE對話紀錄暨匯款相關資料翻拍照片31幀(第303至311頁) 12、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檢送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第519至520頁) 110年4月20日上午10時10分許匯款20,000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110年4月20日上午10時12分許匯款12,000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110年4月20日上午11時30分許匯款30,000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110年4月21日上午11時58分許匯款76,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110年4月21日下午1時58分許匯款78,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110年4月22日中午12時17分許匯款50,000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110年4月22日下午2時35分許匯款30,000元至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110年4月22日下午2時35分許匯款8,000元至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110年4月22日下午2時50分許匯款10,000元至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110年4月23日上午9時1分許匯款50,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110年4月23日上午9時1分許匯款38,000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110年4月23日下午4時15分許匯款25,000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二 三 陳怡芳 (未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7日下午5時15分許,撥打電話予陳怡芳佯稱其為誠品商城會計,因陳怡芳先前購物時,商城員工疏失,訂單條碼貼為經銷商,導致訂單商品下訂為12件,需要於今日取消訂單,否則將會扣款,並請陳怡芳提供往來銀行客服電話,將會通知銀行協助取消訂單,陳怡芳提供花旗銀行客服電話後,隨即由另名成員撥打電話予陳怡芳,自稱為花旗銀行客服人員,要求陳怡芳登入網路銀行依其指示操作進行帳戶取消訂單,致陳怡芳因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後,再於右列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嗣林芷瑄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匯入其所提領帳戶內之款項悉數提領,並扣除其與詐騙集團成員約定之報酬後剩餘款項再至詐騙集團成員指定地點交予上手蔣佳祥林恩聖。 110年4月17日下午5時46分許匯款49,985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三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二 1、被害人陳怡芳警詢之證述(第465至466頁) 2、匯款相關資料翻拍照片10幀(第467至468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第469至470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陳報單1紙(第471頁)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第472頁)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1紙(第473頁) 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大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警示簡便格式表2紙(第474至475頁) 8、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紙(第476至477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三   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檢送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第527至528頁) 110年4月17日下午5時53分許匯款49,985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三 110年4月17日晚上6時11分許匯款99,896元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110年4月17日晚上6時18分許匯款49,985元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110年4月17日晚上6時27分許匯款27,095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三 四 王小甜 (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9日晚上9時23分許,撥打電話予王小甜佯稱其為GOMAJI客服,因先前王小甜訂購鞋櫃,網站出貨時錯誤設定為經銷商,導致訂單將會被扣款1萬5千元,將會通知銀行協助處理,隨後由另名成員撥打電話予王小甜,自稱為聯邦銀行客服人員,要求王小甜依其指示操作取消訂單,致王小甜因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嗣林芷瑄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匯入其所提領帳戶內之款項悉數提領,並扣除其與詐騙集團成員約定之報酬後剩餘款項再至詐騙集團成員指定地點交予上手蔣佳祥林恩聖。 110年4月19日晚上10時22分許匯款36,108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四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二 1、告訴人王小甜警詢之證述(第447至449頁) 2、交易明細截圖畫面翻拍照片3幀(第451至45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第455至456頁)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陳報單1紙(第457頁) 5、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第458頁) 6、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紙(第459至462頁) 7、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1紙(第463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三  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檢送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第521至522頁)       110年4月19日晚上10時25分許匯款99,987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110年4月19日晚上10時25分許匯款72,119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五 黃雅雯(未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19日晚上9時51分許,撥打電話予黃雅雯佯稱其為GOMAJI客服,因先前黃雅雯訂購商品時,員工資料輸入有錯誤,導致訂單將會被扣款1萬4千元,將會通知銀行協助處理,隨後由另名成員撥打電話予黃雅雯,自稱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銀行客服人員,要求黃雅雯依其指示操作止付款項,致黃雅雯因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嗣林芷瑄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匯入其所提領帳戶內之款項悉數提領,並扣除其與詐騙集團成員約定之報酬後剩餘款項再至詐騙集團成員指定地點交予上手蔣佳祥林恩聖。 110年4月19日晚上10時57分許匯款49,987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四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二 1、被害人黃雅雯警詢之證述(第427至434頁) 2、電話通聯紀錄翻拍照片4幀(第435至436頁) 3、交易明細資料翻拍照片2幀(第437頁) 4、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第439至第440頁) 5、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陳報單1紙I(第441頁) 6、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第442頁) 7、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第443頁) 8、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1紙(第445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三  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檢送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第521至522頁)             110年4月19日晚上11時08分許匯款23,012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110年4月19日晚上11時15分許匯款18,997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四 六 楊佳瑜(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1日下午3時許,撥打電話予楊佳瑜佯稱其為HUNDRESS網路公司人員,因內部疏失將楊佳瑜加入批發商使用之黃金會員,將會定期扣款,為避免消費糾紛,會聯絡郵局人員協助處理,隨即由另名成員撥打電話予楊佳瑜,自稱為郵局人員,要求楊佳瑜至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取消高級會員資格,致楊佳瑜因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前往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於右列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分別匯入、存入右列帳戶內,嗣林芷瑄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匯入其所提領帳戶內之款項悉數提領,並扣除其與詐騙集團成員約定之報酬後剩餘款項再至詐騙集團成員指定地點交予上手蔣佳祥林恩聖。 110年4月21日晚上8時49分許匯款29,987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一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三 1、告訴人楊佳瑜警詢之證述(第313至315頁) 2、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紙(第317至320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介壽路派出所陳報單1紙(第321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介壽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第323頁)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介壽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1紙(第325頁)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介壽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紙(第327至329頁)  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紙(第331至333頁) 8、通話紀錄翻拍照片1幀(第335頁) 9、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第337頁)   1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檢送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第517至518頁)   110年4月21日晚上8時52分許匯款29,981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一 110年4月21日晚上9時許存款29,985元(另含手續費15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一 110年4月21日晚上9時4分許存款9,985元(另含手續費15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七 商睿庭(未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1日下午4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商睿庭佯稱其為誠品商城人員,因內部人員疏失將商睿庭設定為高級會員,將會扣繳年費,若欲取消會員資格,會有銀行人員協助辦理,,隨即由另名成員撥打電話予商睿庭,自稱為郵局人員,要求商睿庭至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取消高級會員資格,致商睿庭因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前往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於右列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嗣該成員另行指示商睿庭至全家便利商店新竹師苑店購買如右列之GASH遊戲點數後,傳送收據照片予該成員,後林芷瑄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匯入其所提領帳戶內之款項悉數提領,並扣除其與詐騙集團成員約定之報酬後剩餘款項再至詐騙集團成員指定地點交予上手蔣佳祥林恩聖。 110年4月21日晚上8時15分許匯款29,986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一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三 1、證人商睿庭警詢之證述(第341至344頁) 2、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紙(第345至348頁) 3、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陳報單1紙(第349頁) 4、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第351頁) 5、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1紙(第353頁) 6、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第355頁) 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第357頁) 8、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第359頁) 9、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使用證明(顧客聯)影本5紙(第363頁) 10、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1紙(第363頁)  1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檢送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第517至518頁)     110年4月21日晚上9時13分許,購買卡號0000000000號,面額5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 110年4月21日晚上9時13分許,購買卡號0000000000號,面額5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 110年4月21日晚上9時13分許,購買卡號0000000000號,面額5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 110年4月21日晚上9時13分許,購買卡號0000000000號,面額5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 110年4月21日晚上9時13分許,購買卡號0000000000號,面額5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 八 蘇文彬(未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1日晚上6時27分許,撥打電話予蘇文彬佯稱其為博客來客服專員,因錯誤設定將蘇文彬升級高級會員,將會定期扣款,若欲取消會員資格,會有銀行人員協助辦理,隨即由另名成員撥打電話予蘇文彬,自稱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人員,要求蘇文彬登入網路銀行及至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取消高級會員資格,致蘇文彬因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前往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分別於右列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分別匯入右列帳戶內,嗣林芷瑄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匯入其所提領帳戶內之款項悉數提領,並扣除其與詐騙集團成員約定之報酬後剩餘款項再至詐騙集團成員指定地點交予上手蔣佳祥林恩聖。 110年4月21日晚上10時許匯款49,981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二 1、被害人蘇文彬警詢之證述(第405至406頁)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紙(第407頁) 3、帳戶明細資料翻拍畫面照片3幀(第408頁) 4、簡訊翻拍畫面照片2幀(第409頁) 5、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資料翻拍畫面照片3幀(第410至412頁) 6、通話明細翻拍照片9幀(第413至415頁)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第417至418頁) 8、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社苓派出所陳報單1紙(第419頁) 9、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社苓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第420頁) 10、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第421頁) 11、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社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4紙(第422至425頁)  12、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社苓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1紙(第426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三  1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檢送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第529至530頁) 110年4月21日晚上10時5分許匯款49,987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110年4月21日晚上10時12分許匯款21234元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110年4月21日晚上10時17分許匯款19,123元至臺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110年4月21日晚上11時1分許匯款49,983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五 110年4月21日晚上11時3分許匯款30,265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五 110年4月21日晚上11時7分許匯款29,983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五 110年4月21日晚上11時16分許匯款13,900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五 九 王莉嬅(未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2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王莉嬅佯稱其為電商業者客服,因王莉嬅先前於電商網站購買手機時,因內部疏失將其加入會員,已扣款8800元,若欲取消會員資格返還款項,會通知銀行人員協助辦理,隨即由另名成員撥打電話予王莉嬅,自稱為永豐銀行人員,要求王莉嬅登入網路銀行依其指示操作取消會員資格,致王莉嬅因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分別於右列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分別匯入右列帳戶內,嗣林芷瑄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匯入其所提領帳戶內之款項悉數提領,並扣除其與詐騙集團成員約定之報酬後剩餘款項再至詐騙集團成員指定地點交予上手蔣佳祥林恩聖。 110年4月22日晚上6時45分許匯款49,985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六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三 1、證人王莉嬅警詢之證述(第367至368頁) 2、內政部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第369至370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二重派出所陳報單1紙(第371頁)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二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第373頁)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二重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1紙(第375頁)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二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第377頁) 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第379頁) 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檢送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第525至526頁)      110年4月22日晚上6時54分許匯款49,986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 參編號六 十 曾昱清(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2日下午5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曾昱清佯稱其為金石堂網路商家員工,因曾昱清先前購物時,商家員工作業疏失,導致將連續扣款12期,將會取消交易紀錄,也會通知銀行協助,隨即由另名成員撥打電話予曾昱清,自稱為玉山銀行人員,要求曾昱清登入網路銀行依其指示操作進行帳戶測試轉帳過程是否有異,致曾昱清因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後,再於右列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嗣林芷瑄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匯入其所提領帳戶內之款項悉數提領,並扣除其與詐騙集團成員約定之報酬後剩餘款項再至詐騙集團成員指定地點交予上手蔣佳祥林恩聖。 110年4月22日晚上6時46分許匯款125,101元(另含手續費15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二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三 1、告訴人曾昱清警詢之證述(第381至383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陳報單1紙(第385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第387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1紙(第389頁)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第391頁)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紙(第393至396頁)    7、匯款畫面翻拍照片1幀(第397頁) 8、通話紀錄翻拍照片1幀(第399頁) 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檢送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第519至520頁) 十一 任忠浩(未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2日晚上6時18分許,撥打電話予任忠浩佯稱其為誠品書局客服,因錯誤設定將任忠浩升級高級客戶,若欲取消會員資格,會有銀行人員協助辦理,隨即由另名成員撥打電話予任忠浩,自稱為台新銀行客服人員,要求任忠浩登入網路銀行及至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取消高級客戶資格,致任忠浩因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前往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分別於右列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分別匯入、存入右列帳戶內,嗣林芷瑄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匯入其所提領帳戶內之款項悉數提領,並扣除其與詐騙集團成員約定之報酬後剩餘款項再至詐騙集團成員指定地點交予上手蔣佳祥林恩聖。 110年4月22日晚上6時41分許匯款49,989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三 1、證人任忠浩警詢之證述(第403至404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紙(第405至408頁) 3、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桃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第409頁) 4、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桃米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1紙(第410頁) 5、南投縣○○○○○○○○○○○○○○○○○○號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4紙(第411、413、415、417頁) 6、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5紙(第412、414、416、418至419頁) 7、證人任忠浩提供網路銀行轉帳資料1紙(第420頁) 8、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4紙(第421至423頁) 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檢送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第525至526頁) 110年4月22日晚上6時43分許匯款49,912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110年4月22日晚上7時12分許匯款29,970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110年4月22日晚上7時15分許匯款29,986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110年4月22日晚上7時22分許存款19,985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六 110年4月22日晚上7時48分許存款29,985元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十二 陳玄惠(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4日下午1時許,撥打電話予陳玄惠佯稱其為GOMAJI網站客服人員,因公司網站遭駭客入侵,導致客戶資料錯亂,詢問陳玄惠是否有訂購商品,該筆訂單將會於4月25日凌晨扣款,陳玄惠否認後,即稱會通知銀行停止扣款,隨即由另名成員撥打電話予陳玄惠,自稱為玉山銀行人員,要求陳玄惠登入網路銀行依其指示操作取消扣款,致陳玄惠因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後,再於右列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嗣林芷瑄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匯入其所提領帳戶內之款項悉數提領,並扣除其與詐騙集團成員約定之報酬後剩餘款項再至詐騙集團成員指定地點交予上手蔣佳祥林恩聖。 110年4月24日下午4時11分許匯款29,987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八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三 1、告訴人陳玄惠警詢之證述(第425至427頁)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1紙(第428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第429至430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陳報單1紙(第431頁)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第432頁)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第433頁) 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第435頁)   8、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檢送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第527至528頁)     十三 陳亭君(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4日下午2時許,撥打電話予陳亭君佯稱其為達特醫官網人員,因陳亭君先前購物時,商家員工作業疏失,導致重覆扣款,將會通知銀行協助解除,隨即由另名成員撥打電話予陳亭君,自稱為中華郵政人員,要求陳亭君至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解除重覆付款,致陳亭君因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後,再於右列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分別匯入右列帳戶內,嗣該成員另行指示陳亭君至統一超商二崙門市購買如右列之GASH遊戲點數後,傳送收據照片予該成員,後林芷瑄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匯入其所提領帳戶內之款項悉數提領,並扣除其與詐騙集團成員約定之報酬後剩餘款項再至詐騙集團成員指定地點交予上手蔣佳祥林恩聖。 110年4月24日下午3時36分匯款9,123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七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三 1、告訴人陳亭君警詢之證述(第193至196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第191至192頁) 3、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二崙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1紙(第197頁) 4、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二崙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紙(第199頁) 5、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紙(第201頁) 6、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顧客聯影本1紙(第203頁) 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紙(第205頁) 8、陳亭君所有之二崙郵局存摺封面影本1紙(第207頁)     110年4月24日下午3時43分匯款20,123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七 110年4月24日下午3時58分許,購買卡號0000000000號,面額5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 110年4月24日下午3時58分許,購買卡號0000000000號,面額5000元之GASH遊戲點數 十四 詹益昀(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4日下午2時13分許,撥打電話予詹益昀佯稱其為誠品網路書局人員,因內部疏失錯誤導致訂單發生錯誤,將會扣款14000元,已通知玉山銀行人員協助取消訂單,隨即由另名成員撥打電話予詹益昀,自稱為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要求詹益昀登入網路銀行及至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取消訂單,致詹益昀因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前往操作網路銀行及自動櫃員機,分別於右列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分別匯入、存入右列帳戶內,嗣林芷瑄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匯入其所提領帳戶內之款項悉數提領,並扣除其與詐騙集團成員約定之報酬後剩餘款項再至詐騙集團成員指定地點交予上手蔣佳祥林恩聖。 110年4月24日下午2時59分許匯款49,987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三 1、告訴人詹益昀警詢之證述(第440至443頁) 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高鐵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1紙(第439頁)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高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6紙(第444、447、450、452、455至456頁)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7紙(第445、449、451、453至454、457至458)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第459至460頁) 6、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高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第461頁)   7、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高鐵派出所陳報單1紙(第462頁) 8、通話紀錄翻拍畫面照片2幀(第463頁) 9、轉帳紀錄翻拍畫面照片2幀(第464頁)      1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檢送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第527至528頁   110年4月24日下午3時12分許匯款39,987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110年4月24日下午3時59分許存款29,985元至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110年4月24日下午4時11分許存款29,985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八 110年4月24日下午4時15分許存款29,985元至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110年4月24日下午4時25分許存款24,985元至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110年4月24日下午4時29分許匯款29,989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八 110年4月24日下午4時39分許存款19,985元至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十五 蔡依璇 (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4日晚上7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蔡依璇佯稱其為誠品書局客服,因先前購物時送貨員疏失誤簽欄位,導致加入月費會員,會有銀行人員協助辦理退款,隨即由另名成員撥打電話予蔡依璇,自稱為玉山銀行客服人員,要求蔡依璇登入網路銀行依其指示操作取消月費會員資格,致蔡依璇因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分別於右列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分別匯入右列帳戶內,嗣林芷瑄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匯入其所提領帳戶內之款項悉數提領,並扣除其與詐騙集團成員約定之報酬後剩餘款項再至詐騙集團成員指定地點交予上手蔣佳祥林恩聖。 110年4月24日晚上8時37分許匯款50,000元至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三 1、告訴人蔡依璇警詢之證述(第465至47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第475至476頁) 3、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土庫分駐所受理案件證明單1紙(第477頁) 4、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土庫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3紙(第478至480頁) 5、新台幣交易明細紀錄翻拍照片8幀(第484至484頁) 6、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檢送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第515至516頁         110年4月24日晚上8時41分許匯款50,000元至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110年4月24日晚上8時51分許匯款49,985元(另含手續費15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九 110年4月24日晚上8時53分許匯款49,955元(另含手續費15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九 110年4月25日凌晨0時6分許匯款49,985元(另含手續費15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九 110年4月25日凌晨0時8分許匯款49,985元(另含手續費15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九 110年4月25日凌晨0時28分許匯款49,985元(另含手續費15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九 110年4月25日下午3時3分許匯款50,000元至土地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十六 韋建名 (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24日晚上8時許,撥打電話予韋建名佯稱其為藍新購物網站人員,因其先前購物內部疏失,誤將其設為批發商,每月將遭扣款,會有銀行人員協助辦理取消,隨即由另名成員撥打電話予韋建名,自稱為永豐銀行客服人員,要求韋建名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取消批發商設定,致韋建名因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前往操作自動櫃員機,分別於右列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分別匯入右列帳戶內,嗣林芷瑄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匯入其所提領帳戶內之款項悉數提領,並扣除其與詐騙集團成員約定之報酬後剩餘款項再至詐騙集團成員指定地點交予上手蔣佳祥林恩聖。 110年4月24日晚上8時43分許匯款49,988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三 1、告訴人韋建名警詢之證述(第485至488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紙(第489至492頁)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陳報單1紙(第493頁)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第495頁)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1紙(第497頁)  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北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紙(第499至503頁) 7、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份(第505至507頁) 8、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份(第509至510頁)    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檢送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第515至516頁) 110年4月24日晚上8時45分許匯款49,989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110年4月24日晚上8時45分後某時許匯款31,030元至不知名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110年4月24日晚上8時45分後某時許匯款14,465元至不知名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110年4月24日晚上10時21分許匯款49,988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十 110年4月24日晚上10時24分許匯款29,989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十 110年4月24日晚上10時39分許存款29,985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十 110年4月24日晚上10時46分許匯款4,123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十 110年4月25日凌晨0時11分許匯款49,988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十 110年4月25日凌晨0時28分許匯款29,988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十 110年4月25日凌晨0時46分許存款19,985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十 110年4月25日凌晨0時54分許匯款49,989元至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十 十七 孫孟玲 (提出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5日下午4時許,撥打電話予孫孟玲佯稱其為優迪嚴選員工,因孫孟玲先前購物時,商城員工疏失,導致訂單錯誤設定為經銷商下訂20筆,將會於明日扣款,並請孫孟玲提供往來銀行帳戶,將會通知銀行協助取消訂單,孫孟玲提供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後,隨即由另名成員撥打電話予孫孟玲,自稱為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要求孫孟玲登入網路銀行APP依其指示操作進行帳戶取消訂單,致孫孟玲因此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於右列時間將右列之金額,匯入右列帳戶內,嗣林芷瑄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匯入其所提領帳戶內之款項悉數提領,並扣除其與詐騙集團成員約定之報酬後剩餘款項再至詐騙集團成員指定地點交予上手蔣佳祥林恩聖。 110年5月5日晚上6時28分許匯款49,989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十一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二 1、告訴人孫孟玲警詢之證述(第387至389頁) 2、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影本1紙(第39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紙(第395至396頁)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陳報單1紙(第397頁)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紙(第398頁)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紙(第399至400頁) 7、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紙(第402至403頁)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函檢送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第335至339頁)  110年5月5日晚上6時31分許匯款49,989元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如附表參編號十一 110年5月6日下午3時19分許匯款49,989元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110年5月6日下午3時21分許匯款49,989元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非被告提領帳戶
附表參
編號 金融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被害人 證據欄 一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永侖所有) 110年4月20日12時20分06秒 不詳 (未在提領一覽表編號內) 10,000元(同次另提領不詳被害人遭詐騙匯入之44000元) 陳惠琳 見110年度偵字3462號卷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第8至9頁、第10至14頁) 2、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第95至96頁) 3、詐欺車手提領熱點一覽表1份(第54至60頁)  見110年度聲羈字第38號卷  4、被告於本院之供述(第17至19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一 5、被告於本院之供述(第19至29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二 6、被告於本院之供述(第205至215頁、第241至244頁、第313至318頁) 7、楊佳瑜部分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幀(第139至140頁) 8、商睿庭部分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幀(第138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三  9、楊佳瑜部分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3紙(第337頁) 10、商睿庭部分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紙(第359頁) 1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檢送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第515至516頁)    110年4月21日晚上8時53分0 2秒 宜蘭縣○○鄉○○路○段00號統一超商湯圍門市 (編號10) 20,000元(另含交易手續費5元) 楊佳瑜 110年4月21日晚上8時53分54秒 宜蘭縣○○鄉○○路○段00號統一超商湯圍門市 (編號11) 20,000元(另含交易手續費5元) 110年4月21日晚上8時54分41秒 宜蘭縣○○鄉○○路○段00號統一超商湯圍門市 (編號12) 19,968元 (同次另提領不詳被害人遭詐騙匯入之32元及另有手續費5元) 10年4月21日晚上9時12分15秒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礁溪湯仔城郵局 (編號13) 29,985元(同次另提領不詳被害人遭詐騙匯入之15元) 10年4月21日晚上8時38分31秒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礁溪湯仔城郵局(編號9) 29,986元(同次另提領不詳被害人遭詐騙匯入之14元) 商睿庭 二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宋雅蕙所有) 110年4月23日下午4時26分23秒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礁溪湯仔城郵局 (無提領畫面) (編號31) 25,000元(同次另提領不詳被害人遭詐騙匯入之36,000元) 林怡君 見110年度偵字3462號卷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第8至9頁、第10至14頁) 2、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第95至96頁) 3、詐欺車手提領熱點一覽表1份(第54至60頁)  見110年度聲羈字第38號卷  4、被告於本院之供述(第17至19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一 5、被告於本院之供述(第19至29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二 6、被告於本院之供述(第205至215頁、第241至244頁、第313至318頁) 7、曾昱清部分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幀(第142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三 8、林怡君部分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1紙(第302頁) 9、曾昱清部分之匯款畫面翻拍照片1幀(第397頁)  1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檢送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第517至518頁)  110年4月22日晚上6時58分47秒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礁溪湯仔城郵局 (編號20) (提領畫面與王莉嬅部分(編號18)無從區分) 60,000元 曾昱清 110年4月22日晚上7時0分7秒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礁溪湯仔城郵局 (編號21) 60,000元 110年4月22日晚上7時1分28秒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礁溪湯仔城郵局 (編號22) 5,000元 三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王珮仱所有) 110年4月17日下午5時56分55秒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礁溪郵局 (編號1) 60,000元 陳怡芳 見110年度偵字3462號卷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第8至9頁、第10至14頁) 2、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第95至96頁) 3、道路監視器及自動櫃員機畫面翻拍照片26幀(第38至44頁)  4、詐欺車手提領熱點一覽表1份(第54至60頁)  見110年度聲羈字第38號卷  5、被告於本院之供述(第17至19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一 6、被告於本院之供述(第19至29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二 7、被告於本院之供述(第205至215頁、第241至244頁、第313至318頁) 8、匯款相關資料翻拍照片10幀(第467至468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三 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檢送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第525至526頁)  110年4月17日下午5時58分30秒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礁溪郵局 (編號2) 40,000元 110年4月17日晚上6時35分59秒 宜蘭縣○○鄉○○路○段00號新光人壽礁溪大樓 (編號3) 20,000元(另含交易手續費5元) 110年4月17日晚上6時36分55秒 宜蘭縣○○鄉○○路○段00號新光人壽礁溪大樓 (編號4) 7,000元(另含交易手續費5元) 四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趙祈所有) 110年4月19日晚上10時30分38秒 宜蘭縣○○鄉○○路00號礁溪四城郵局 (編號6) 36,108元 (同次另提領不詳被害人遭詐騙匯入之23,892元) 王小甜 見110年度偵字3462號卷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第8至9頁、第10至14頁) 2、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第95至96頁) 3、道路監視器及自動櫃員機畫面翻拍照片19幀(第45至49頁)  4、詐欺車手提領熱點一覽表1份(第54至60頁)  見110年度聲羈字第38號卷  5、被告於本院之供述(第17至19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一 6、被告於本院之供述(第19至29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二 7、被告於本院之供述(第205至215頁、第241至244頁、第313至318頁) 8、王小甜之交易明細截圖畫面翻拍照片3幀(第451至453頁)  9、黃雅雯之交易明細資料翻拍照片2幀(第437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三 1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檢送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第519至520頁)   110年4月19日晚上11時3分05秒 宜蘭縣○○鄉○○路00號礁溪四城郵局(編號8) 49,987元 (同次另提領不詳被害人遭詐騙匯入之13元) 黃雅雯 110年4月20日凌晨0時22分58秒 不詳 (未在提領一覽表編號內) 18,997元 (同次另提領不詳被害人遭詐騙匯入之3元及另有手續費5元) 五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黃靖文所有) 110年4月21日晚上11時4分15秒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礁溪郵局 (編號14) 50,000元 蘇文彬 見110年度偵字3462號卷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第8至9頁、第10至14頁) 2、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第95至96頁) 3、道路監視器及自動櫃員機畫面翻拍照片14幀(第50至53頁)  4、詐欺車手提領熱點一覽表1份(第54至60頁)  見110年度聲羈字第38號卷  5、被告於本院之供述(第17至19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一 6、被告於本院之供述(第19至29頁) 7、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4幀(第151至153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二 8、被告於本院之供述(第205至215頁、第241至244頁、第313至318頁) 9、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紙(第407頁) 10、帳戶明細資料翻拍畫面照片3幀(第408頁) 11、簡訊翻拍畫面照片2幀(第409頁) 12、帳戶交易明細查詢資料翻拍畫面照片3幀(第410至412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三 1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檢送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第529至530頁)   110年4月21日晚上11時5分22秒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礁溪郵局 (編號15) 30,000元 110年4月21日晚上11時10分11秒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礁溪郵局 (編號16) 30,000元 110年4月21日晚上11時17分30秒 宜蘭縣○○鄉○○路○段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礁溪分行 (編號17) 14,000元 (另含交易手續費5元) 六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吳主軒所有) 110年4月22日晚上6時56分17秒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礁溪湯仔城郵局 (編號18) 60,000元 王莉嬅 見110年度偵字3462號卷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第8至9頁、第10至14頁) 2、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第95至96頁) 3、詐欺車手提領熱點一覽表1份(第54至60頁)  見110年度聲羈字第38號卷  4、被告於本院之供述(第17至19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一 5、被告於本院之供述(第19至29頁) 6、王莉嬅部分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2幀(第135頁)  (提領熱點一覽表編號18部分與曾昱清編號20部分時間無法判斷) 7、任忠浩部分之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幀(第136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二 8、被告於本院之供述(第205至215頁、第241至244頁、第313至318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三 9、任忠浩部分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1紙(第422頁) 10、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檢送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第523至524頁) 110年4月22日晚上6時57分28秒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礁溪湯仔城郵局 (編號19) 39,971元 (同次另提領不詳被害人遭詐騙匯入之29元) 110年4月22日晚上7時23分50秒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礁溪郵局 (編號23) 19,985元 (同次另提領不詳被害人遭詐騙匯入之30015元) 任忠浩 七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24日下午3時39分45秒 宜蘭縣○○鄉○○路000號統一永聖門市 (編號32) 9000元 陳亭君 見110年度偵字3462號卷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第8至9頁、第10至14頁) 2、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第95至96頁) 3、詐欺車手提領熱點一覽表1份(第54至60頁)  見110年度聲羈字第38號卷  4、被告於本院之供述(第17至19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一 5、被告於本院之供述(第19至29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二 6、被告於本院之供述(第205至215頁、第241至244頁、第313至318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三 7、陳亭君部分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2紙(第201頁) 110年4月24日下午3時46分19秒 宜蘭縣○○鄉○○路000號統一永聖門市 (編號33) 20,000元 陳亭君 八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林子珊所有) 110年4月24日下午4時21分24秒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礁溪湯仔城郵局 (編號35) (無提領畫面) 59,972元(其中陳玄惠部分29,987元、詹益昀部分29,985元)(同次另提領不詳被害人遭詐騙匯入之28元) 陳玄惠 詹益昀 見110年度偵字3462號卷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第8至9頁、第10至14頁) 2、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第95至96頁) 3、詐欺車手提領熱點一覽表1份(第54至60頁)  見110年度聲羈字第38號卷  4、被告於本院之供述(第17至19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一 5、被告於本院之供述(第19至29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二 6、被告於本院之供述(第205至215頁、第241至244頁、第313至318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三  7、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檢送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第527至528頁)  110年4月24日下午4時37分25秒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礁溪湯仔城郵局 (編號36) (無提領畫面) 29,989元 (同次另提領不詳被害人遭詐騙匯入之11元) 詹益昀 九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曲家瑩所有) 110年4月24日晚上8時55分39秒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礁溪湯仔城郵局 (編號37) (無提領畫面) 50000元 蔡依璇 見110年度偵字3462號卷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第8至9頁、第10至14頁) 2、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第95至96頁) 3、詐欺車手提領熱點一覽表1份(第54至60頁)  見110年度聲羈字第38號卷  4、被告於本院之供述(第17至19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一 5、被告於本院之供述(第19至29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二 7、被告於本院之供述(第205至215頁、第241至244頁、第313至318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三  8、新台幣交易明細紀錄翻拍照片5幀(第481至484頁) 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檢送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第512至514頁)     110年4月24日晚上9時02分56秒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礁溪郵局 (編號38) (無提領畫面) 49,000元 110年4月25日凌晨0時23分12秒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礁溪郵局 (編號46) 60,000元 110年4月25日凌晨0時23分58秒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礁溪郵局 (編號47) 40,000元 110年4月25日凌晨0時37分37秒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礁溪郵局 (編號48) 49,995元 十 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石敬堂所有) 110年4月24日晚上 10時29分44秒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礁溪湯仔城郵局 (編號40) 60,000元 韋建名 見110年度偵字3462號卷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第8至9頁、第10至14頁) 2、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第95至96頁) 見110年度聲羈字第38號卷  3、被告於本院之供述(第17至19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一 4、被告於本院之供述(第19至29頁) 5、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幀(第146至149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二 6、被告於本院之供述(第205至215頁、第241至244頁、第313至318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三  7、永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份(第505至507頁) 8、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查詢1份(第509至510頁) 9、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檢送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第521至522頁)    110年4月24日晚上10時30分52秒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礁溪湯仔城郵局 (編號41) 19,977元(同次另提領不詳被害人遭詐騙匯入之23元) 110年4月24日晚上10時44分38秒 宜蘭縣○○鄉○○路00號ok便利商店礁溪德陽店(編號42)(無提領畫面) 20,000元 (另含交易手續費5元) 110年4月24日晚上10時46分44秒 宜蘭縣○○鄉○○路00號ok便利商店礁溪德陽店(編號43) (無提領畫面) 10,000元 (另含交易手續費5元) 110年4月24日晚上10時48分29秒 宜蘭縣○○鄉○○路00號ok便利商店礁溪德陽店(編號44)(無提領畫面) 4,000元(另含交易手續費5元) 110年4月25日凌晨0時21分02秒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礁溪郵局(編號45) 49,988元 (同次另提領不詳被害人遭詐騙匯入之12元) 110年4月25日凌晨0時39分12秒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礁溪湯仔城郵局 (編號49) 29,988元 (同次另提領不詳被害人遭詐騙匯入之12元) 110年4月25日凌晨0時55分41秒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礁溪郵局(編號50) 20,000元 110年4月25日凌晨0時56分24秒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礁溪郵局(編號51) 20,000元 110年4月25日凌晨0時56分55秒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礁溪郵局(編號52) 20,000元 110年4月25日凌晨0時56分55秒 宜蘭縣○○鄉○○路○段000號礁溪郵局(編號53) 9,974元 (同次另提領不詳被害人遭詐騙匯入之26元) 十一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奕豪所有) 110年5月5日晚上6時49分 宜蘭縣○○鄉○○路00號1樓全家超商礁溪仁愛店 99,000元 孫孟玲 見110年度偵字3462號卷 1、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第8至9頁、第10至14頁) 2、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第95至96頁) 見110年度聲羈字第38號卷  3、被告於本院之供述(第17至19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一 4、被告於本院之供述(第19至29頁) 5、自動櫃員機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幀(第120頁)  見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卷二 6、被告於本院之供述(第205至215頁、第241至244頁、第313至318頁) 7、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影本1紙(第391頁)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函檢送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第335至339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三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九十條第二項但書、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第五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五項第七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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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