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494號
ILDM,107,訴,494,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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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公克,依據抽驗純度值,推估11包均│
│ │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1.72 公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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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9包(驗前總淨重約85│
│ │.42公克,依據抽驗純度值,推估19包均 │
│ │含愷他命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1.5公克)│
├──┼──────────────────┤
│㈢ │含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
│ │胺戊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
│ │及微量愷他命成分之毒咖啡原料3 包(驗│
│ │前總淨重約168.65公克,依據抽驗純度值│
│ │,推估毒咖啡原料3 包均含氯乙基卡西酮│
│ │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23.11公克、甲苯基│
│ │乙基胺戊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0.23公 │
│ │克、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戊酮之驗│
│ │前總純質淨重約3.37公克) │
├──┼──────────────────┤
│㈣ │含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甲苯基乙基│
│ │胺戊酮及微量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
│ │戊酮成分之毒咖啡包成品110 包(驗前總│
│ │淨重約306.95公克,依據抽驗純度值,推│
│ │估均含氯乙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重約│
│ │27.62 公克、甲苯基乙基胺戊酮之驗前總│
│ │純質淨重約3.06公克) │
├──┼──────────────────┤
│㈤ │含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芬納西泮、甲│
│ │苯基乙基胺戊酮、氯乙基卡西酮成分之粉│
│ │狀一粒眠1 包(驗前淨重1.02公克,取樣│
│ │0.68公克,驗餘0.34公克) │
├──┼──────────────────┤
│㈥ │含第三級毒品芬納西泮成分之一粒眠8 包│
│ │(共計80顆,總淨重14.87 公克,隨機抽│
│ │取2顆磨混鑑定,2 顆0.40公克,驗餘14.│
│ │47公克,純度約1%,驗前純質淨重約0.14│
│ │公克) │
└──┴──────────────────┘
附表二
┌──┬───────┬─────────┐
│編號│名稱 │數量 │




├──┼───────┼─────────┤
│㈠ │行動電話 │1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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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K盤 │1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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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封口機 │1台 │
├──┼───────┼─────────┤
│㈣ │分裝塑膠湯匙 │1支 │
├──┼───────┼─────────┤
│㈤ │已開封阿華田 │1罐 │
├──┼───────┼─────────┤
│㈥ │打火機 │1支 │
├──┼───────┼─────────┤
│㈦ │捲菸器 │1台 │
├──┼───────┼─────────┤
│㈧ │空菸管 │2盒 │
├──┼───────┼─────────┤
│㈨ │已使用過之分裝│5包 │
│ │袋 │ │
├──┼───────┼─────────┤
│㈩ │菸草 │1盒 │
├──┼───────┼─────────┤
│ │洗劑 │1 包(毛重47.38 公│
│ │ │克) │
├──┼───────┼─────────┤
│ │分裝袋 │13包 │
├──┼───────┼─────────┤
│ │毒咖啡包裝袋 │1包 │
├──┼───────┼─────────┤
│ │電子磅秤 │1台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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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