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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