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易字第3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己○○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39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己○○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妨害法庭秩序罪及侮辱公務員罪部分,均無罪。 犯 罪 事 實
一、己○○曾有多次妨害公務之前科,並於民國92年1月間,因 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八月 確定,已於93年1月6日執行完畢;竟又於95年1月4日下午3 時許,前往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法庭旁聽該院94年度 易字第182號案件行準備程序時,見癸○○法官對該案被告 丁○○及乙○○等人曉諭準備程序之重心係在進行爭點整理 ,當事人尚無須對犯罪事實做過度詳細之陳述後,竟不滿審 判長之訴訟指揮,多次逕自在旁聽席上大聲出言喧嘩,而擾 亂法庭秩序及準備程序之進行,雖經蘇法官分別於庭訊至8 分48秒及22分35秒時加以制止,己○○仍未聽從,且於庭訊 進行至38分4秒時,又突然起身以手指向法官並高聲稱:「 奇怪耶,奇怪耶,這種法官」等語,並將手中之資料袋擲向 地上及拍打座椅,適時在庭執行職務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法 警壬○○見狀,立刻予以制止,並向己○○稱:「不要動喔 !」及「你要做什麼」等語,惟己○○仍高聲稱:「我要出 來,我不要聽,這個法官啊,人家要講細節,不讓人家講」 等語,並走向前朝法官咆哮,法警壬○○即刻上前抓住己○ ○右手,以阻止其繼續向前,己○○卻用力揮甩右手,欲擺 脫法警壬○○之阻止,然見其右手仍遭壬○○抓住,竟彎身 欲咬法警壬○○之手臂,而對法警壬○○為強暴行為,幸因 壬○○及時將手鬆開,才未遭己○○咬傷,法警壬○○並對 己○○表示其咆哮法庭,應當場逮捕,然己○○卻伸出雙手 ,對法警壬○○挑釁稱:「可以,可以,你逮捕沒關係」等 語,且於法警壬○○伸手抓住己○○手臂時,又彎身欲咬法 警壬○○之手臂,惟因壬○○及時發覺並將己○○制住,且 對己○○稱:「你再咬咬看」等語,己○○始稱:「可以, 我跟你走」,惟於離去之際,又在法庭內向法官以台語稱: 「這種法官讓我飽跟醉,人家要講,你不肯讓他講」等語。二、案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 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又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 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 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 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 、第159條之1第2項及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證人癸○○ 、甲○○、庚○○、壬○○、郭美春、乙○○於偵查中向檢 察官之陳述,被告前指定辯護人林健智律師以此部分均屬證 人個人之意見,主張無證據能力,被告則主張無證據力。惟 查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核無顯不可信之 情況,且均係就其親身經歷之事項所為之陳述,尚非純屬證 人個人意見之陳述,依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 規定,自有證據能力。又被告前指定辯護人林健智律師主張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及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所提出 之錄音譯文、壬○○法警所出具之報告書,均無證據能力, 然查該錄音譯文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之書面陳述,惟其 內容經本院當庭勘驗結果,與本院94年度易字第182號95 年 1月4日準備程序庭之錄音帶內容原意大致相符(僅「這種法 官讓人飽跟醉」與「這種法官讓我飽跟醉」字譯上之差異, 尚無礙其原意),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稽(參見本院卷二 第64至65頁筆錄),足見該錄音譯文已具真實性,應認有證 據能力(參見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4023號判決意旨);至 該報告書亦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被告前之 辯護人已否認其證據能力,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 159條之5得為證據之情形,依同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無 證據能力。此外本院以下所採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 詞或書面陳述,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 中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 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 不當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
二、其他程序部分
㈠、被告於97年6月2日就本院97年4月30日函通知不准其閱覽 筆錄之處分提出異議狀部分。查刑事訴訟法第44條第2項 「受訊問人就前項筆錄中關於其陳述之部分,得請求朗讀 或交其閱覽,如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附記其陳 述。」之規定,僅就其受訊問人關於其陳述部分之部分, 得請求朗讀或交其閱覽,並未及於當日庭訊之所有筆錄及 卷內其他筆錄內容,被告於97年4月30日聲請閱覽本件筆 錄(聲請人未指明何筆錄及範圍,似指全卷所有筆錄), 實質上已屬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檢閱卷宗之內涵,依 該條項之規定,僅辯護人得為之,被告自不得為之,本院 據以否准請求,尚無不當,被告就此聲明異議,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況本院已於同年5月5日及5月15日依被告之 聲請,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交付筆錄影本予被告,被告就 該筆錄其陳述部分之內容,已充分獲得訴訟上之保障,併 予敘明。
㈡、被告於97年5月18日聲請本院命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檢送隱匿之本院94易182號之編頁第112至121頁筆 錄部分。查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之責任,並 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之舉證,究應達何種程度,使得法 院為有罪心證之形成,檢察官自有斟酌餘地,本件被告聲 請本院命檢察官檢送之前揭筆錄部分,檢察官如認其並不 影響法院對被告有罪心證之形成,自得不予舉證,如法院 認為該筆錄部分繫關案情重要部分,對公平正義之維護及 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對被告有罪或無罪有重大影 響,法院為發現真實,自得依刑事訴訟法第第163條第2項 之規定依職權調查證據。本件檢察官認前揭筆錄並無礙其 使法院為被告有罪心證之形成,而未提出,尚難認有何違 失,本院自無從亦無需命令其檢送,被告對本院未命檢察 官檢送提出異議,核無理由,應予駁回。況本院基於審理 本案待證事實之必要,亦已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易字第 182號案之全案卷宗,併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有罪部分:
㈠、訊之被告己○○坦承於前開本院94年度易字第182號傷害 等案95年1月4日準備程序庭時,在場旁聽,該案審判長癸 ○○法官於庭訊中有多次制止該案被告丁○○作詳細陳述 ,並請其細節於合議庭審理期日再行陳述,其間蘇法官對 旁聽席出現干擾法庭之聲音有制止旁聽席上其他人不要說
話,嗣蘇法官再制止乙○○陳述,請其於審理庭再陳述時 ,被告己○○即大聲陳稱:「奇怪咧、奇怪咧、這個法官 …」、「我出來,我不要聽,這個法官啊!人家要講細節 ,不讓人家講(台語)」等語及有拍打前面的椅子之行為 ,及於離去之際,又在法庭內向法官以台語稱:「這種法 官讓我飽跟醉,人家要講,你不肯讓他講」等語之事實。 惟否認有何妨害公務之犯行,辯稱:依法院組織法89條規 定「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癸○○法官 有當時本院第二法庭的指揮權,法警壬○○不能越俎代庖 ,蔡法警自稱接受嚴謹的壓制及反制的訓練,以學到的嚴 謹訓練機械制式用擒拿抓住被告的右手,在被告要維護尊 嚴說:「你乎我好好行」(台語),就以剛學到的現買現 賣本能的以擒拿扭轉被告的右手,並依受訓時的震撼性術 語:「你閣動看嘜」(台語),綜上,不管蔡法警是故意 或過失的過當行使擒拿扭轉被告的右手,都因此讓被告的 手受傷了,有法庭指揮權的蘇法官於此時,並未有任何命 令,法警壬○○於當時係經驗不足私自越權的菜鳥法警, 他因沒受法庭執勤的養成訓練,致肇本件,本件當時癸○ ○法官並沒有發出命壬○○法警以制式擒拿扭轉我的右手 、扭出法庭看管至閉庭時的命令,壬○○法警應不能有所 動作,倘當時伊大嗓門說:「要出去,不要聽了」,蘇法 官既未阻止,壬○○法警也不要阻止讓伊走出法庭,則什 麼事都沒有。癸○○法官未發出命令,此可從庚○○書記 官未在筆錄主動記明,可證明認定「我不要旁聽、要出去 」並未構成妨害法庭秩序,而蔡法警濫權以制式亂作不必 要的壓制,法警壬○○應知開庭時的法庭指揮權係法官癸 ○○單獨擁有,被告天生大嗓門在法庭旁聽席報告蘇法官 違背刑訴96規定,頻頻打斷該案被告之就其案情始末連續 陳述的辯明權,並表示:「要出去,不要聽了」,在蘇法 官並沒命令蔡法警對被告作如何處置的口頭指揮,蔡法警 卻濫權扭拉我的右手說:「咆哮法庭,現場逮捕。管你要 不要聽」。被告頻要求讓我好好走,蔡法警卻機械式扭裂 我的右手,並以震撼性術語說:「你再動動看」。因蔡法 警的過當濫權,致被告右手受傷,依錄音譯文,並沒有蔡 法警對被告說:「你再咬咬看」的內容,而宜院某法助製 作的節錄譯文及宜檢曾檢察事務官勘驗的譯文皆有蔡法警 對己○○說:「你再咬咬看」,係屬羅織構陷的編織劇情 ,被告天生大聲公在法庭報告蘇法官剝奪該案被告就案情 始末連續陳述的辯明權,絕沒有妨害公務之行為云云。 ㈡、經查,本院94年度易字第182號被告丁○○等傷害案件(
以下簡稱該案),於95年1月4日下午三時許於本院刑事第 二法庭由法官癸○○行準備程序,庭訊中於(以下時間係 錄音光碟顯示之時間):
8分48秒時法官庭訊被告丁○○時,第一次制止其他人不 要講話。
21分30秒時法官有制止丁○○作詳細陳述,丁○○有陳述 說:還沒有說完。
22分35秒時法官有制止庭上旁聽席其他人不要說話。 24分10秒時法官再次制止丁○○述說細節。 24分34秒時法官說明準備程序只是整理爭點,細節請於合 議庭審理期日再行陳述。
38分02秒時法官有制止乙○○到審理庭再講。 38分04秒己○○:奇怪咧(有騷動聲)、奇怪咧、這個法 官!(一陣雜聲)
38分05秒:不要動喔!(法警拉高聲音喝阻) 38分07秒法警:你要做什麼(台語)
38分10秒己○○:我出來,我不要聽(台語),這個法官 啊!人家要講細節,不讓人家講。
38分14秒:管你要不要聽(法警高聲)
38分15秒法警:咆哮法庭,當場逮捕,走。 38分15秒己○○:喔可以、可以,你現場逮捕沒關係,你 逮捕沒關係。你不要拉(chu)我(台語)你讓我好好走 ,讓我好好走,你讓我好好走。
38分25秒法警:你再給我咬看(台語)。
38分27秒法警:走。
38分28秒己○○:我手已經受傷了(台語)。 38分30秒法警:走。
38分31秒己○○:可以(台語:也使),我跟你走,可以 (台語也使)我跟你走。(台語)我的東西(台語)。 等情,業據本院於審理中勘驗屬實,制有勘驗筆錄可稽, 並有該案之庭訊錄音譯文(參見偵查卷第11-12頁、第49 頁,雖各該譯文上時間記載與本院勘驗之時間記載,有前 後些許之差距,惟應是該轉譯者暫停光碟時間不同而產生 之差異,均無礙於該譯文內容之真實性)在卷足憑。 ㈢、上開勘驗內容,經核與證人即癸○○法官本院訪談時證稱 :該期日就94年度易字第182號被告丁○○、乙○○傷害 案件進行準備程序時,當時旁聽席是己○○干擾法庭活動 ,伊當時是進行準備程序,要做隔離訊問,以便進行爭點 整理,在詢問被告對起訴書內容有何意見時,在旁聽席的 己○○,有時會發言說為什麼被告要陳述,法官不給被告
陳述,伊一開始有跟被告說,本期日僅是做爭點整理,被 告僅對起訴書所載內容有無意見表達即可,進行到第二位 被告入庭以後,被告仍就起訴書所載為詳細之答辯,伊就 告知被告不須作如此詳細的答辯,僅對本案有無爭執的事 項表示意見即可,當時己○○突然起立,離開他的座位, 並大聲咆哮,指責伊是什麼法官,人家要講,不讓人家講 ,當時他站起來,伊不知道他是否要離開法庭,法警壬○ ○因為己○○擾亂法庭秩序,有適時的制止他,要將他帶 離法庭,但己○○不願意出去,大聲咆哮,法警有告知這 樣有擾亂法庭秩序,己○○跟法警發生口角爭執,法警有 表示要當庭逮捕,法警好不容易才將他帶出庭外,法警要 帶他出去時,他有反抗,不願意出去,丁○○之前曾請求 要選任己○○擔任辯護人,在前次庭期合議庭為瞭解己○ ○是否適合擔任辯護人,由伊簡單問他法律常識,結果發 現他對刑事訴訟法的基本概念不足,當庭有告知被告丁○ ○及己○○合議庭評議結果不准己○○擔任辯護人,並告 知理由,95年1月4日這次庭期,他到場旁聽,就不斷指責 法官為何不讓被告詳細陳述,被告三人都受他影響,伊不 斷的跟被告解釋,因被告與己○○對法律程序進行常識不 足,所以伊才透過解釋的方式,來制止己○○一再發言。 己○○發言干擾的次數及伊制止他的次數,伊已經記不得 了,因為伊怕人民對法院的觀感不好,所以透過解釋來制 止他不要發言,可是己○○對伊的解釋並未能接受,而且 反應態度激烈,所以才會咆哮法庭,導致伊無法開庭。當 時伊有向法警點頭示意,另也有在報到單上批示,當時己 ○○不願意步出法庭,大吼大叫的,所吼叫內容伊不記得 了,他有跟法警扯扯,反抗法警要帶他出庭,至於他有無 攻擊法警伊沒有注意看到,因為當時伊有被他突然的行動 嚇到,不知道他突然站起來並咆哮,之後是要做什麼,印 象中法警有告訴他已經妨害法庭秩序,請他出去,他不要 出去,法警才拉他,他跟法警大吼大叫,伊有同意法警維 護法庭秩序,令己○○退庭,一開始他站起來咆哮的時候 ,法警有問他「你要幹什麼」,事後他不願意退出法庭, 法警才拉他等語。(參見95他字1193號卷30-33頁)及證 人癸○○於偵查中結證稱:當天有三個被告,伊對他們做 隔離訊問,伊先問被告丁○○,並做爭點整理,但丁○○ 把整個事實說得太仔細,甚至超出起訴書的範圍,伊當時 有跟他解釋我們只是在做爭點整理,還不用對犯罪事實陳 述得太詳細,但伊解釋完之後丁○○還是談了太多超過起 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的細節,伊有再請他不要說得這麼仔細
,這時候坐在旁聽席上的己○○就出聲說為何不讓被告發 言,他當時的舉動已經打斷伊的訊問,丁○○也受到影響 ,伊有對在庭之人解釋準備程序在做什麼,並請被告先不 用說得太仔細,但伊解釋完之後丁○○還是依然說得太仔 細,伊有再請他不要說太多細節,但己○○就不斷出聲, 說伊不讓被告講話,伊有制止己○○,制止幾次伊已經記 不得了,只記得好像有兩、三次左右,後來再接著請被告 乙○○入庭對他行準備程序,他同樣也是說了太多超出犯 罪事實的細節,伊有對乙○○說明準備的情形與目的,並 請他先不用說得太仔細,但己○○又在旁聽席上出聲打斷 伊訊問,並質問伊為何不讓被告說,伊有再對己○○及乙 ○○說明準備程序的目的,也有請己○○不要在旁聽席上 講話,更何況他在說話前都沒有經過伊同意,之後伊繼續 訊問乙○○,但他還是說了太多不在起訴範圍的細節,伊 有告訴乙○○這部分不用講,不過己○○還是有在旁聽席 上出聲,說伊為何都不讓被告講話,他的意思是有指責的 味道,伊有再度制止己○○,並委婉告訴他不要在旁聽席 上擾亂秩序,但後來乙○○還是說太多細節,伊有再請乙 ○○不要說太多細節,但此時伊突然聽到有一巨響,伊當 時嚇了一跳,之後伊看到己○○從旁聽席上站起來大聲咆 哮,他情緒很激動,他說了一大堆,詳細內容伊記不得, 但大意是你這個法官很奇怪,被告要說話,為何不讓被告 說,他當時情緒很激動,並離開座位走到旁聽席上的走道 ,當時因為己○○的行為,伊沒有辦法再繼續行準備程序 ,值勤的法警壬○○在看到己○○離開座位時,有上前制 止己○○,並問他你在做什麼,也有告訴他這樣的行為已 經妨害法庭秩序,當時法警有請示伊是否要將己○○帶出 法庭,伊有同意,不過這部分伊當時沒有記在筆錄上,伊 是後來有在報到單上批示在法警要將己○○帶出法庭時, 己○○不願意,一直在咆哮,法警有說他妨害法庭秩序要 當場逮捕,但己○○還是不願意離開,並與法警拉扯,當 時情況很亂,伊記得己○○就是一直咆哮,並且在法警要 帶他離開法庭時有反抗並與法警拉扯,是在拉扯一陣之後 法警才將己○○帶出去,關於己○○有無咬壬○○部分, 因當時情況很亂,伊沒有仔細看,也沒有注意到法警壬○ ○是否對己○○說你再咬看看,伊只知道他有與壬○○拉 扯反抗,並一直咆哮,似乎很不滿伊的訴訟指揮,當天因 為己○○的行為影響到伊開庭的情緒及指揮訴訟的步驟等 語。(參見95他字第1193號卷第78-80頁筆錄)及證人癸 ○○法官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該案審理中,第一個隔離
訊問的該案被告在陳述爭點時在後方旁聽席即有表達不滿 ,內容大致是指摘伊不讓該案被告發言,伊有告知當庭的 人準備程序的大致流程,此情況在伊訊問其所審判的該案 第一被告時,被告己○○在旁聽席不止一次發出不滿的聲 音,已經有擾亂法庭秩序的情形,直至訊問該案的第二個 被告時,被告己○○還是有就法官的訴訟指揮表示不滿, 之後被告己○○從旁聽席突然站起來,大聲咆哮,有拍打 桌椅,突然衝出來,此時法警就上前制止,被告己○○就 與法警之間發生口角與拉扯,被告己○○並沒有要離開法 庭的意思,期間被告己○○就是一直在咆哮法庭,直到法 警將其帶離法庭,當時被告己○○的行為是很突然,且過 程非常混亂,伊沒有辦法當時立即為口頭的諭知命法警令 本案被告退庭並看管至退庭為止,被告己○○當時的行為 已經嚴重危害到法庭秩序,導致伊所審理的案件無法順利 進行準備程序,而所謂「咆哮」,就是很大聲藐視法庭, 而且批評法官的訟訴指揮不當,被告己○○坐在倒數第三 、四排靠近內側的座位,然後就咆哮跟拍打椅子就馬上衝 出來,當時被告是面對著伊,所以伊當時認為被告己○○ 是要往前衝,並不是要離開法庭,因為被告己○○不是轉 頭要離開,故法警才會制止他,被告己○○爭執壬○○法 警是說「咬」或「動」的部分,就當天在場聽起來是「咬 」沒錯等情。(參見本院卷二67-71頁筆錄)除證人癸○ ○所陳述當時法警有請示伊是否要將己○○帶出法庭,伊 有同意法警維護法庭秩序令己○○退庭部分,錄音內容並 未顯示外,其餘經核均與錄音譯文相符,足證被告當庭咆 哮跟拍打椅子後確有向前走出之動作,並非要離開法庭, 故法警壬○○才會有制止被告己○○之行為。
㈣、另核之證人即書記官庚○○於偵查中結稱:當日法官行準 備程序時,旁聽席上有出現大聲講話聲音,當天有一個坐 在旁聽席大約五十歲左右的男子在大聲咆哮,這個男子不 是第一次在這個案件出現在法庭,之前這個案件在由李毓 華法官承辦時這個男子就曾經來法庭旁聽,而且在法官訊 問的過程中就有咆哮,所以伊等都對這個男子有印象,不 過之前的情形都不是特別嚴重,另外在前一庭有被告表示 希望委任該男子來擔任律師,但經法官詢問該男子是否為 法律系畢業以及律師資格時,該男子都說沒有,另外法官 詢問該男子有關何謂證據能力等事項,該男子也都答非所 問,不過在一月四日那天,法官訊問到一半,坐在旁聽席 上的這個男的就突然站起來摔包包,並面對法官大聲說了 一連串的話,不過詳細內容伊記不得了,只記得一開始他
有說「奇怪,法官怎麼都不讓人講話」,當時法警壬○○ 有出來制止該男子,至於法官有無制止,伊記不得了,因 為伊當時注意力都在該男子身上,因為當時那個男子咆哮 的情形很嚴重,當時情形法官已經沒有辦法繼續問案了, 伊十幾年來還是第一次見到這麼嚴重的情形,法警有叫該 男子安靜並叫他坐下,但他還是一直咆哮,後來壬○○就 抓住他,那個男子有對壬○○說你不要抓我,之後伊就看 到該男子轉身,後來伊有聽到壬○○用台語說「你再咬我 看看」,後來壬○○就請示法官是否可將該男子帶下去, 之後伊就見到法警把該男子帶出去了,因為當時該男子已 經轉身,他背對著伊,壬○○則是面對該男子,所以該男 子背對著伊是否有對壬○○做出什麼事情,伊是沒有辦法 看到的,因為伊的視線被該男子的身體遮住了,伊當時只 有聽到該男子對壬○○說「你把我放開」等語(參見95他 字1193號卷第70-71頁筆錄)。及證人庚○○於本院審理 中結證稱:當時在旁聽席有說話被法官制止一、二次,被 告奇怪、奇怪講完之後,有一陣騷動,那一陣騷動伊看到 是被告先拍桌椅再摔資料夾,法警就上前制止,被告說他 要出去他不要聽了,伊聽到法警說「你再咬看嘜(台語) 」,伊看到被告有轉身彎下腰來,至於轉身彎下腰來做什 麼事情,伊是沒看到,因伊位子剛好是一直線,被告與法 警剛好一直線,當時看到法警抓被告的手,被告跟法警是 剛好呈一直線,伊有聽到被告有用台語說這種法官我飽跟 醉等情。(參見本院卷二79-82頁筆錄)足見被告己○○ 與法警發生拉扯時,被告己○○確有轉身彎下腰之動作, 及法警壬○○當時確係說「你再咬看嘜(台語)」而非「 你擱動看嘜」等情,應堪認定。
㈤、另核以證人即法警壬○○於本院訪談時稱:當日是伊負責 值庭勤務,是刑二庭義股蘇法官開庭,該期日蘇法官就94 年度易字第182號被告丁○○、乙○○傷害案件進行準備 程序時,法官進行隔離訊問,伊在法庭後面執勤管制人員 進出,旁聽席左側旁聽者己○○曾數度發言為被告講話, 法官曾制止,記得在庭訊約二十來分鐘,法官曾再很明確 的制止己○○不要再發言,約再經過十分鐘己○○突然把 他手上的資料往地上丟,站起來指著法官漫罵稱:「奇怪 、奇怪,這種法官,‥‥」詳細說話內容,因為間隔一段 時間不是記得很清楚,伊出聲制止他問他「你要幹什麼」 ,己○○說「我不要聽了,我要出去」,因為他對伊說他 要出去,伊就沒有立刻制止他,但他沒有出去,反而往法 檯方向走去,口中數落法官的不是,伊看到這情況才向前
制止,對他說「你要幹什麼」,並往前去拉住他,制止他 再往前走,當時伊是用我的左手扯住他的右手,當時他要 掙脫有往後甩手,伊把他擋下來,他就轉身向伊並作勢要 咬伊的手,伊就鬆手並退後,伊就警告他說「你咆哮法庭 、辱罵法官,可以當庭逮捕」,他走向伊用挑釁的口語說 「可以,可以,你逮捕沒關係」並伸出右手作勢要伊逮捕 他,當時伊已經被逼退到法庭後面的走道,伊怕他有另外 的舉動,所以扯住他的右手,並說要他走,意思是要他退 出法庭,但他不走,伊就請示法官如何處理,法官有點頭 示意要伊帶己○○退出法庭,伊要請他走,他就突然趴下 來要咬伊,伊為了避免被咬到,所以有用伊的右手壓下他 的右手,再請他走,他說「你不要拉我,我已經受傷了」 ,過程中他雖然有說要伊不要拉他,他要自己走,但他顯 然並沒有要退出法庭的意思,只是跟伊在拉扯,因為他的 身體沒有移動,因為己○○身體蠻高大的,伊怕他會有比 較大的動作,所以找才會拉他,而且之前他已作勢要咬伊 ,伊認定他有攻擊性,所以找才會拉他,後來他表示受傷 並願意跟伊走以後,伊只有將手輕輕的搭在他的肩上,帶 他退出法庭,交給其他法警帶到法警室,他在離開法庭前 還說「遇到這種法官,讓人飽和醉(台語發音)」,伊比 較有印象的是庭訊進行約二十幾分鐘,法官制止的那一次 ,主要是制止的是己○○,因為他在庭訊過程,未經法官 許可,一再發言,並且不理會法官的制止,而且他後來站 起來手指著法官漫罵的態度非常惡劣等語。(參見95他字 1193號卷第34-37頁訪談記錄)及證人壬○○於偵查中結 證稱:當日旁聽席上有出現大聲講話聲音,當日法官是在 行準備程序,不過有做隔雜訊問,伊記得除當事人外,旁 聽席上坐有三個人,其中較年輕的一男一女坐在右邊席位 上,己○○自己一個人坐在左側的旁聽席,伊記得法官在 問案時,己○○有不斷打斷法官問案,之後法官有說後面 的人不要打擾,不要干擾法庭秩序,但之後己○○還是在 法官問案時不斷插嘴,庭訊約二十分鐘後,法官有再說後 面的人不要講話,不要干擾法庭秩序,法官說完後,己○ ○有沈默一段時間,不過之後在法官問案時還是有再繼續 出聲,說法官都不讓被告講話,等到庭訊進行約三、四十 分鐘時,己○○突然站起來,手指著法官,態度非常惡劣 的說「這種法官、這種法官」,還把他手上拿的資料袋往 地上丟,之後再撿起來,伊當時是站在法庭後面靠大門處 ,因為當時是在行隔離訊問,伊站在該處可以避免其他的 被告進來,不過伊看到己○○做出這種舉動,伊有立刻出
聲制止並問他做什麼,當時己○○有立刻表示他不要聽了 ,他要出去,伊見他說要離開法庭,所以伊就沒有進一步 上前去阻止他,不過己○○看到伊沒有上前,竟然直接走 向法檯,朝著法官說「這種法官都不讓人講,被告要說, 法官都不讓他說」,他當時態度很惡劣,一直在數落法官 的不是;伊看到情形不對,就立刻走上前去制止他,並先 抓住他右手,阻止他繼續朝向法檯走去,但己○○被伊抓 住後很生氣,並想把伊的手甩掉,但沒有甩開,接著他就 轉身低下頭要來咬伊抓住他的右手,伊見狀立刻放手,所 以他沒有咬到,伊當時有對己○○說他咆哮法庭,並詢問 法官是否可以當場逮捕己○○,法官有對伊點頭示意,伊 就要拉己○○出去,當時己○○還把手伸出來,對伊挑釁 的說「可以、可以,你要逮捕我可以」,伊就抓住他的手 要把他拉出去,結果他抗拒不走,伊有請他跟我出去,沒 想到他又再度趴下來要咬伊的手,伊當時見狀,有立刻壓 制他,並抓住他的手把他拉了一下,伊有跟他說你在咬我 看看,這時候他就表示他的手受傷了,他願意跟伊走,所 以伊就放手,己○○就回到位子上拿資料,他在離開時還 有朝著法庭說「遇到這種法官讓人飽和醉(台語)」,之 後他就轉身跟伊離開法庭,因為當時在隔離訊問,伊怕他 離開法庭會跟其他被告說庭訊內容,所以伊有搭著他的左 肩請他跟伊到法警室,他原本還不高興伊搭他的肩,所以 有掙脫,伊就沒有在繼續搭著他的肩,後來伊與他走到二 樓樓梯口,有其他法警接應,己○○就跟著接應的法警走 到法警室,伊就回到法庭繼續值勤,被告在法庭出聲時這 些舉動都會打斷法官問案,也沒有辦法讓被告繼續答辯等 語。(參見95他字1193卷第65-67頁筆錄)及證人壬○○ 法警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當時在行隔離訊問,在將近中 間時候被告突然發作,站起來說「奇怪」,拍前面椅背, 就把手上拿著資料夾摔在椅子上,伊看到那種情況很不對 勁,伊才上前,發現他往法檯走,那時法庭設計是有中央 走道,伊看到他摔東西後要往法檯走,伊在他後面,所以 趕快上前阻止他,伊用手先抓住他的手,不讓他再往前走 ,那時候他很氣憤的往後面甩伊的手,但是沒有甩開,就 轉過身來作勢要咬伊,這是他第一次攻擊伊的行為,伊發 現他有攻擊傾向的時候,就面對審判長說他咆哮法庭、當 場逮捕,請示法官,法官對伊點頭,伊拉著被告的手要把 他請出去,他雖然說要出去但都沒有動作,伊才會一直在 拉他,中間伊只說請他走,好像說了二、三次走,後來被 告又趴下來要咬伊,咬伊的時候我基於反射動作及職業受
訓能力有扭動他的手,然後警告他你再咬我看看,他就表 示說他手受傷了,在他表示他手受傷之後伊就放手,請他 出去的時候伊是搭在他的左肩上請他出去,這是一種標準 的帶人方式,他一直反應很大,因為他一直表示他受傷伊 就沒有繼續拉他,只是搭在他肩上請他走,原本是想請庭 務員帶下去就好,然後到樓梯口就由另一位法警送他到法 警室。因為當時法庭旁聽席上的旁聽人他(指被告己○○ )不但站起身來,不但質問法官還拍桌椅,又將手上的資 料夾摔在座椅上,身為一個維持法庭秩序的法警,遇到這 種情況,伊不知道他下一步會不會跳上法檯把法官抓下來 ,那種情緒的狀態,所以伊必須進一步有制止他的動作, 伊阻止他時發現他有暴力傾向,所以伊才請示法官咆哮法 庭當場逮捕等語及其當庭所繪製之現場位置圖。(參見本 院卷二第85-86、88頁筆錄及96頁)除證人陳述其面對審 判長說被告咆哮法庭、當場逮捕,請示法官,法官對伊點 頭乙節,與證人癸○○所證述相符,惟尚乏其他證據佐證 此部分之事實外,其餘部分經核與證人癸○○法官、庚○ ○書記官所證被告確有擾亂法庭秩序、摔打東西、咆哮法 庭及對法警壬○○施強暴等情相符。
㈥、又證人甲○○於本院雖僅證稱:這事情已經三年多了,伊 不記得了,當時在偵查中講得很清楚,是因當時離事實比 較近,伊只能就當時記憶狀況作陳述等語(參見本院卷四 第210-21 3頁筆錄),惟其於偵查中已結證稱:當時伊係 該案之公訴檢察官當日旁聽席上有出現大聲說話的聲音, 當天是開丁○○傷害案件,旁聽席上有一位中年男子,他 是丁○○的朋友,我對他有印象,是他幾乎每次到庭,當 天該男子在旁聽席上有出聲要表達意見,但因當日開的是 準備庭,法官可能被告以外之人表示意見,所以有請他不 要說話,但該男子對此不太高興,還是有在繼續講話, 法官有制止,這種情形出現好幾次,因為法官制止無效, 所以有請宜院法警將他帶回去,這時該男子站起來對法官 大聲咆哮,但內容伊不得了,法警有請該男子出去,他不 願意,法警有拉他,他還將法警的手甩開,後來法警將他 帶回去時,他人仍有拉扯,當時二人還有大聲爭執,即便 他們離開法庭,伊還可以聽到有聲音從外面傳進來。當日 在法官制止己○○前,他出聲說話會影響法庭秩序,因為 當天共有三個被告,不是只有問丁○○,而且每當丁○○ 說話,他也跟著要說話,當時對法庭秩序就有影響,後來 在他大聲咆哮時,已完全無法進行訴訟等語。(參見95他 字1193卷第89-90頁筆錄)足見被告己○○確有擾亂法庭
秩序、在法庭對法官咆哮及法警有請被告出去,被告不願 意,進而發生拉扯,被告並有將法警的手甩開之強暴事實 。
㈦、再證人郭美春於偵查中結證稱:當日法官行準備程序時, 旁聽席上有出現大聲講話聲音,伊記得當時法官在詢問被 告的時候,後面的旁聽席有幾次有人出聲,聲音好像是己 ○○,伊之前就知道這個人,因為他跟伊的當事人是朋友 ,他當時出聲的內容伊沒有印象,因為伊在法庭上都是專 心自己的案子,當天法官是否有對旁聽席上己○○的出聲 做制止,伊已不大有印象,不過後來己○○可能大概是對 法官的指揮訴訟不滿意,所以有突然大聲喊叫,他的內容 大概是說「為什麼不讓被告講話」、「你這個是什麼法官 」,這時就有一位院方的法警過來拉己○○的手,把他帶 離開,院方法警將己○○帶離開法庭,他們之間好像有拉 扯,院方法警與己○○對話部分伊沒有印象,因為當時伊 是背對著他們的,法警將己○○帶走時,他們是在伊後方 ,所以伊看不到後面是發生何事,法警在把己○○帶離之 前伊好像有聽到法警對他說「你咆哮法庭、怒罵法官,可 以當庭逮捕」,己○○在離開法庭前,有在法庭上講「這 種法官,讓人飽和醉(台語)」,當天伊有聽到他在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