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417號
ILDM,100,訴,417,201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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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4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沁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0年度偵
字第二二一九號)及移送併辦(一00年度偵字第三九四六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沁鎔所犯如附表一~四之罪,各處如各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有期徒刑肆月,保險契約終止申請書及要保書上偽造「吳星瑩」署押各壹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保險契約終止申請書及要保書上偽造「吳星瑩」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被訴附表一之偽造文書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黃沁鎔原名黃家宜、黃琦玲)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間起, 受僱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人壽)擔 任保險業務員,為新光人壽招攬保險業務及收取保險費之業 務。詎其為代夫籌錢還債,竟各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 犯意,分別為以下之犯行:
(一)基於業務上代表新光人壽代收如附表一所示各投保客戶為自 己或家人投保如附表一所示各保單之保費,分別對各投保客 戶,接續於附表一「收款日期」、「收款地點」欄所示之時 、地,於收取如「收款金額」欄所示保險費時,先於宜蘭市 某統一7-11便利商店,將新光人壽原欲掣給各該客戶之當月 份保險費收據正本,彩色複印,而僅將彩色影本交予客戶收 執,嗣將正本之保費收據退還新光人壽,表示尚未收取,以 矇蔽新光人壽及各該客戶,而於公司發函催告,則另向客戶 誆稱電腦作帳錯誤云云搪塞,而將如附表一所收合計新台幣 (下同)七十九萬一千二百六十四元之保險費,存入其銀行 存款帳戶內,侵占入己花用。
(二)又於附表二各投資型保險單客戶,為自己或家人就附表二所 示之保單加投保定期定額或單筆增額保險時,另基於業務上 代表新光人壽分別對各該投保客戶接續於附表二「收款日期 」、「收款地點」欄所示之時、地,收取如「收款金額」欄 所示之增加投保金額後,當場向各該客戶誆稱這種投資型保 單沒有正式收據,而僅掣給以自己名義簽發之保險費收據, 且未將客戶所填寫之增額申請書送交新光人壽核保,以矇蔽 新光人壽及各該客戶,並將如附表二增額投資合計五百五十



一萬元之保險費侵吞入己。
(三)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對附表三所示各保 戶以招攬投保新還本型保險契約之詐術,使各該保戶陷於錯 誤,於附表三「收款日期」、「收款地點」欄所示之時、地 ,接續支付如「收款金額」欄所示一次躉繳保費予黃沁鎔收 受,黃沁鎔並當場交付以自己名義簽發之保險費收據取信各 該保戶,然均未將客戶之要保書送交新光人壽核保,反基於 變造私文書之犯意,對各該投保客戶接續於收款後約一週, 在新光人壽宜蘭營業處七樓辦公室內,將其過去客戶因逾期 未繳失效之保險契約,撕掉前兩頁,繼將新投保客戶之相關 資料重新打字套入空白格式內,變造各該保險契約,於隔月 再持往各該表列客戶,分別接續行使各該變造私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新光人壽營業管理之正確性及各該投保客戶締約之 效力,計詐取保險費合計一千五百五十四萬元。(四)黃沁鎔又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接續於附表四所 列「招攬日期」、「招攬地點」欄所示時間、地點,向表列 之各客戶佯稱:你是優質客戶,如以你所投保之壽險或儲蓄 險保單向保險公司質借,貸款利息可由公司自行吸收核銷, 再以核撥之貸款向保險公司投保短期定期儲蓄險,所獲年利 率2.5%至3%之利息,二、三年後即可將保單貸款歸還等語, 使表列之各客戶陷於錯誤,而同意以其壽險或儲蓄險保險單 向新光人壽質借。各客戶繼於附表四之「取款日期」欄所示 之時間,將新光人壽匯撥至其存款帳戶之貸款,於扣除按其 投保年數可得之短期儲蓄險利息後如「取款金額」欄所示之 金額,再轉匯至黃沁鎔之帳戶或提領現金交黃沁鎔黃沁鎔 即掣給以自己名義簽發之收據,計詐取二百零二萬六千元, 且未將客戶填寫之短期定期儲蓄險要保書送交新光人壽核保 ,而私下按期代各該保戶繳納保單質借之利息予新光人壽, 以瞞騙新光人壽及各該客戶。
(五)黃沁鎔因客戶吳星瑩所投保險多期未繳費,經依約自動墊繳 後即將失效,為取得業績,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九十八年一月四日在新光人壽宜興 收費處之辦公室,擅自填具吳星瑩之年籍、地址等內容,及 偽造「吳星瑩」之署押,偽造保險契約終止申請書,同日遞 向新光人壽行使,使新光人壽陷於錯誤,而撥給面額一萬九 千六百二十六元之支票。繼於同年月十九日,在新光人壽宜 興收費處之辦公室,另擅自填寫吳星瑩之姓名、年籍、地址 等內容,偽造「吳星瑩」署押及要保書,再於當天遞向新光 人壽行使,併將上述解約金支票交予新光人壽轉作吳星瑩另 投新保險之保險費,均足生損害於新光人壽營業管理之正確



性及締約之效力。
二、案經黃沁鎔於有犯罪偵查權限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其罪行前 ,主動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而由該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壹、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 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為審理判決,合先敘明。貳、有罪部分: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沁鎔自始坦認不諱,核與附表一 至四之各編號所示之被害投保客戶及犯罪事實五之被害人吳 星瑩指訴之情節一致,暨証人即新光人壽宜興收費處經理鄭 順鴻、謝惠美、法務人員劉淑琳之証述情形相符,並有前開 被害人之保戶聲明書、變額壽險要保書、契約內容變更申請 書、保險單簽收回條、帳戶價值計算表、保險單借款借據、 借款墊繳查詢匯款申請書、入戶電匯款申請書、簽收保險費 紀錄、收款憑據、預收保險費相當額送金單、取款憑條、保 險費送金單、繳費紀錄查詢、存摺影本等書証在卷可按,事 証均臻明確,犯行堪予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1、被告行為後,刑法於於九十四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九十五 年七月一日施行,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 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 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之法律」。而被告於本案之犯行, 除附表二編號13及附表三編號3之行為,係於修正前而有 前開規定之比較適用外,其餘各次接續犯行完成終了時均已 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而無新舊刑法比較問題,先此敘明,並 就附表二編號13、附表三編號3於修正前之犯行,依前開 規定為相關之修正比較說明如下:
㈠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罰金:一元 以上。」,修正後同條款規定:「罰金:新台幣一千元以 上,以百元計算之。」,比較新舊法之規定,行為後之新 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㈡另依新增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 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 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 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廿六日



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 高為三倍。修正後有關法定刑罰金數額之規定,亦無利於 修正前之規定。
㈢又新修正刑法已廢除牽連犯之規定,然就被告於附表三編 號3所犯行使變造私文書與詐欺取財方法、結果牽連之二 罪,比較修正前後,自以修正前牽連犯仍以一罪論,為有 利被告,故此部分犯行,應從一重論以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
㈣本件前開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各就罪刑有關之罰金 刑、牽連犯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廿三日刑事庭第八次會議決議結論 參照),是本件附表二編號13於修正前後,新法並無較 有利於被告;惟附表三編號3則以修正前牽連犯之規定, 利於被告,故該二犯行綜合比較結果,自均應適用被告行 為時之法律。
2、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二)(即附表一、二)部分所為 ,係基其業務上代新光人壽收受各到期保費及增額保費而予 以侵占入己,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 罪。其於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同一客戶之先後多次侵占犯 行,犯意同一,時間密接反覆為之,顯係基於單一之犯意, 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惟對不同編號所示之被害保戶,犯 意各別,被害法益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公訴人認同一手法 即附表一、二各為接續一罪,尚有未洽,附此敘明。又被告 就附表二編號7、13、14之三件犯行,其犯罪在九十六 年四月廿四日以前,要符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 減刑規定,均應減其刑之宣告二分之一。
3、另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三)、(四)(即附表三、四)部分之 所為,分別以變造保險契約詐收保費或佯以質借轉保詐取質 借款,新光人壽均不知有附表三被告佯稱之新還本型躉繳保 約或附表四之短期定期儲蓄險,則被告所收取保費,均屬詐 欺,而非於業務上為新光人壽代收而為侵占,是公訴人就犯 罪事實欄(三)部分,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 項之業務侵占罪,即有未合,惟起訴犯罪社會事實同一,本 院因得變更起訴法條。是被告於犯罪事實欄(三)、(四)均 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罪;犯罪事實欄( 三)另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 罪,其變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而對如附表三編號3~6及附表四除編號4以外之各投 保被害人先後多次詐欺及行使變造私文書犯行,各係犯意同 一,時間密接,侵害同一法益之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惟



對附表三、四各不同被害人所為詐欺,暨附表三詐欺與行使 變造私文書之犯行,除編號3適用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舊刑 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僅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一 罪論處外,餘依修正後新刑法總則,乃屬犯意各別,被害法 益不同,而應予分論併罰。惟公訴人認附表三、四,亦各僅 係一接續犯意,各為一罪,亦有未洽,附此敘明。至被告於 附表三編號3、5、6及附表四編號1、2、3之六件犯行 ,其犯罪在九十六年四月廿四日以前,要符中華民國九十六 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規定,亦均應減其刑之宣告二分之一 。
4、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五)偽造終止保約申請書、領取支票部 分,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另偽造吳星瑩 要保書投保新保約部分,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先後二次偽造文書,其中偽造 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另偽造之低度行為後續行使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其為領取支票投遞終止 保約申請書,乃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而先後二次行使偽造私 文書為爭取業績之目的單一,時間密接,被害法益相同,為 接續一罪。
5、又本案前揭所有犯行,被告係於有犯罪偵查權限之公務員或 機關發覺其罪行前,主動向宜蘭地檢署自首上開犯行,並接 受本案審判,要符自首之例,均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規 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素行,無不良前科紀錄, 惟既任保險公司業務員,不思戮力工作,竟為圖財,自九十 三年起即利用業務機會,兼以行使變造、偽造文書之方式, 陸續侵占、詐取保費之手段、方法,及時間長達六年餘,各 次犯行所侵占及詐取如附表一~四之款項金額,及為爭取業 績,擅自偽造解約申請及改投新保約等結果,嚴重損害各保 戶之權益及新光人壽之商譽及營業,惟犯後自首犯行且供承 不諱,犯後態度良好,部分被害人已由新光人壽為補救或墊 賠損失,惟因新光人壽未備齊求償資料致被告未能與之達和 解或亦尚未與其他被害人和解等一切情狀,乃分別量處如各 附表各主文欄所示之刑,附表二編號7、13、14;附表 三編號3、5、6及附表四編號1、2、3各罪,並均依法 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暨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以資懲 儆。公訴人僅就應執行刑求處有期徒刑十年,以本院審酌前 揭被告情狀,尚嫌過重。至被告變造或偽造之文書,均已分 別交各保戶及新光人壽而行使,已非被告所有乃不予宣告沒



收。惟於犯罪事實欄(五)被告於終止保約申請書及另投保 新約要保書上先後二次偽造「吳星瑩」之署押各一枚,則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法宣告沒收。
叁、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於附表一之收款日期在宜蘭市某統一7- 11便利商店,將新光人壽原欲掣給各該客戶之當月份保險費 收據據以彩色複印方式加以偽造,再交予表列各客戶收執, 而行使各該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新光人壽營業管理 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另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 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語。
二、經查,於犯罪事實欄(一),被告固坦認以彩色複印方式交 付保費收據,雖交付之收據為影本,惟被告確有代新光人壽 收受保費,而所交付收據內容即為該期應收保費,並與實收 保費相符,出具名義人及收據內容均為真,要非偽造,亦無 變造,則公訴人認此部分另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容有 誤會。被告此部分所為,與偽造犯行之構成要件有間,此部 分本院亦查無其他任何積極証據,認有偽造、變造犯行,自 應為無罪之諭知。
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 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二 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 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 刑法第五十五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 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二項、第十一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錦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茂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附表一(侵占保費明細表):
┌──┬───┬───┬─────┬────┬──────┬────┬─────┬────┐
│編號│要保人│被保人│ 保單號碼 │應繳月份│ 收款日期 │收款地點│ 收款金額 │ 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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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育萍李育萍│AEBY032750│97年12月│98年1月19日 │宜蘭市力│32,742 │犯業務侵│
├──┼───┼───┼─────┼────┼──────┤行街153 ├─────┤占罪,處│
│ │李育萍李育萍│AEBY032750│98年12月│98年12月29日│號(保戶│32,742 │有期徒刑│
├──┼───┼───┼─────┼────┼──────┤住處) ├─────┤拾月。 │
│ │李育萍李育萍│AIAYA97170│97年12月│98年1月19日 │ │25,499 │ │
├──┼───┼───┼─────┼────┼──────┤ ├─────┤ │
│ │李育萍李育萍│AIAYA97170│98年12月│98年12月29日│ │25,499 │ │
├──┼───┼───┼─────┼────┼──────┤ ├─────┤ │
│ │李育萍李育萍│ARQ0000000│98年5月 │98年5月22日 │ │45,313 │ │
├──┼───┼───┼─────┼────┼──────┤ ├─────┤ │
│ │林蔡抱李育萍│AHCA816100│98年5月 │98年5月22日 │ │17,060 │ │
├──┼───┼───┼─────┼────┼──────┤ ├─────┤ │
│ │林蔡抱林蔡抱│AGF0000000│98年8月 │98年8月26日 │ │38,476 │ │
├──┼───┼───┼─────┼────┼──────┤ ├─────┤ │
│ │李育萍李育萍│AGNY701080│98年5月 │98年5月22日 │ │5,409 │ │
├──┼───┼───┼─────┼────┼──────┼────┼─────┼────┤
│ │游淑麗游淑麗│AJNY985360│98年6月 │98年8月20日 │宜蘭市光│35,313 │犯業務侵│
├──┼───┼───┼─────┼────┼──────┤復路48號├─────┤占罪,處│
│ │游淑麗劉鳳儀│AHBA196570│99年1月 │99年1月26日 │(新光人│6,510 │有期徒刑│
├──┼───┼───┼─────┼────┼──────┤壽) ├─────┤伍月。 │
│ │游淑麗劉鳳儀│A9MY344780│99年1月 │99年1月26日 │ │8,240 │ │
├──┼───┼───┼─────┼────┼──────┤ ├─────┤ │
│ │游淑麗劉鳳儀│AMMYT10570│99年1月 │99年1月26日 │ │1,893 │ │
├──┼───┼───┼─────┼────┼──────┤ ├─────┤ │
│ │游淑麗劉文茹│AHBA196450│99年1月 │99年1月26日 │ │16,440 │ │
├──┼───┼───┼─────┼────┼──────┼────┼─────┼────┤
│ 2 │曾素貞│曾石阿│AGP0000000│98年10月│98年12月1日 │杏輝藥廠│15,891 │犯業務侵│
│ │ │雲 │ │ │ │ │ │占罪,處│
│ │ │ │ │ │ │ │ │有期徒刑│
│ │ │ │ │ │ │ │ │叁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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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林燕雪林燕雪│AISA167010│98年11月│98年12月某日│宜蘭市光│8,135 │犯業務侵│
│ │ │ │ │ │ │復路48號│ │占罪,處│
│ │ │ │ │ │ │(新光人│ │有期徒刑│
│ │ │ │ │ │ │壽) │ │叁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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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陳旗忠│陳冠宇│AEAY843330│98年11月│98年11月16日│宜蘭市凌│32,520 │犯業務侵│
│ │ │ │ │ │ │雲新村建│ │占罪,處│
│ │ │ │ │ │ │軍路40號│ │有期徒刑│
│ │ │ │ │ │ │(保戶住│ │肆月。 │




│ │ │ │ │ │ │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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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鍾月萍趙仲庭│AEBY099090│98年12月│98年12月25日│宜蘭市光│30,540 │犯業務侵│
├──┼───┼───┼─────┼────┼──────┤復路48號├─────┤占罪,處│
│ │鍾月萍趙仲偉│A3AYF20830│98年12月│98年12月25日│(新光人│30,450 │有期徒刑│
├──┼───┼───┼─────┼────┼──────┤壽1樓) ├─────┤陸月。 │
│ │鍾月萍趙仲偉│AEBY098800│98年12月│98年12月25日│ │31,980 │ │
├──┼───┼───┼─────┼────┼──────┤ ├─────┤ │
│ │鍾月萍趙仲庭│A3AYF21010│98年12月│98年12月25日│ │30,330 │ │
├──┼───┼───┼─────┼────┼──────┼────┼─────┼────┤
│ 6 │張秋菊張秋菊│AGH0000000│98年12月│99年3月1日 │宜蘭市光│15,070 │犯業務侵│
├──┼───┼───┼─────┼────┼──────┤復路48號├─────┤占罪,處│
│ │張秋菊張秋菊│ANFA890270│99年2月 │99年3月1日 │(新光人│131,407 │有期徒刑│
├──┼───┼───┼─────┼────┼──────┤壽) ├─────┤柒月。 │
│ │張秋菊江軒瑞│AECY215190│99年2月 │99年2月25日 │ │18,608 │ │
├──┼───┼───┼─────┼────┼──────┤ ├─────┤ │
│ │張秋菊江軒瑞│A3AYP19300│99年2月 │99年2月25日 │ │15,870 │ │
├──┼───┼───┼─────┼────┼──────┼────┼─────┼────┤
│ 7 │陳林慶陳林慶│ADBAA80600│99年2月 │99年2月22日 │宜蘭市國│3,830 │犯業務侵│
├──┼───┼───┼─────┼────┼──────┤榮路3號 ├─────┤占罪,處│
│ │陳林慶陳林慶│AANA028980│99年2月 │99年2月22日 │(保戶住│8,955 │有期徒刑│
├──┼───┼───┼─────┼────┼──────┤處) ├─────┤叁月。 │
│ │陳浩賓陳浩賓│AANA029040│99年2月 │99年2月22日 │ │7,251 │ │
├──┼───┼───┼─────┼────┼──────┤ ├─────┤ │
│ │陳浩賓陳浩賓│ADBAA80710│99年2月 │99年2月22日 │ │2,690 │ │
├──┼───┼───┼─────┼────┼──────┼────┼─────┼────┤
│ 8 │施耀萍│施耀萍│A6A0000000│99年2月 │99年2月10日 │宜蘭市建│11,200 │犯業務侵│
├──┼───┼───┼─────┼────┼──────┤軍路21號├─────┤占罪,處│
│ │施耀萍│施耀萍│AGH0000000│99年2月 │99年2月10日 │(保戶住│10,033 │有期徒刑│
├──┼───┼───┼─────┼────┼──────┤處) ├─────┤叁月。 │
│ │施耀萍│施耀萍│ARM0000000│99年2月 │99年2月10日 │ │8,1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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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郭真妹│賴辰睿│AJEA433700│99年2月 │99年2月25日 │宜蘭市光│11,079 │犯業務侵│
│ │ │ │ │ │ │復路48號│ │占罪,處│
│ │ │ │ │ │ │(新光人│ │有期徒刑│
│ │ │ │ │ │ │壽1樓) │ │叁月。 │
├──┼───┼───┼─────┼────┼──────┤ ├─────┼────┤
│ 10 │賴太次賴太次│AAB0000000│99年2月 │99年2月25日 │ │7,800 │犯業務侵│
├──┼───┼───┼─────┼────┼──────┤ ├─────┤占罪,處│
│ │賴太次賴太次│A6B0000000│99年2月 │99年2月25日 │ │9,724 │有期徒刑│




│ │ │ │ │ │ │ │ │叁月。 │
├──┼───┼───┼─────┼────┼──────┼────┼─────┼────┤
│ 11 │卜鳳瑩│李瑞琦│0000000000│99年2月 │99年2月26日 │宜蘭市光│11,190 │犯業務侵│
│ │ │ │ │ │ │復路48號│ │占罪,處│
│ │ │ │ │ │ │(新光銀│ │有期徒刑│
│ │ │ │ │ │ │行) │ │叁月。 │
├──┼───┼───┼─────┼────┼──────┼────┼─────┼────┤
│ 12 │陳信任陳信任│AGOY223270│99年1月 │99年1月18日 │宜蘭市光│47,665 │犯業務侵│
│ │ │ │ │ │ │復路48號│ │占罪,處│
│ │ │ │ │ │ │(新光人│ │有期徒刑│
│ │ │ │ │ │ │壽6樓) │ │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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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金額總計 │ │ │ │791,2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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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侵占客戶投資型保單續期增額保費明細表):┌──┬────┬────┬─────┬──────┬────┬─────┬────┐
│編號│ 要保人 │ 被保人 │ 保單號碼 │ 收款日期 │收款地點│ 收款金額 │ 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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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吳素貞林賢書 │JQB00JPJ80│93年3月某日 │宜蘭市力│60,000 │犯業務侵│
│ │ │ │ ├──────┤行街137 ├─────┤占罪,處│
│ │ │ │ │95年8月30日 │號(保戶│30,000 │有期徒刑│
│ │ │ │ ├──────┤住處) ├─────┤壹年肆月│
│ │ │ │ │96年5月15日 │ │30,000 │。 │
│ │ │ │ ├──────┤ ├─────┤ │
│ │ │ │ │97年9月3日 │ │90,000 │ │
│ │ │ │ ├──────┤ ├─────┤ │
│ │ │ │ │98年8月4日 │ │12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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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吳素貞│林子頎 │JQB06ZJF50│95年6月23日 │宜蘭市力│100,000 │ │
│ │ │ │ │ │行街137 │ │ │
│ │ │ │ │ │號(保戶│ │ │
│ │ │ │ │ │住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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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吳素貞林吳素貞│JQB0AK9P50│96年3月9日 │宜蘭市力│111,000 │ │
│ │ │ │ ├──────┤行街137 ├─────┤ │
│ │ │ │ │96年4月10日 │號(保戶│20,000 │ │
│ │ │ │ ├──────┤住處) ├─────┤ │
│ │ │ │ │96年10月5日 │ │30,000 │ │
│ │ │ │ ├──────┤ ├─────┤ │
│ │ │ │ │96年7月10日 │ │10,000 │ │




│ │ │ │ ├──────┤ ├─────┤ │
│ │ │ │ │97年3月9日 │ │36,000 │ │
│ │ │ │ ├──────┤ ├─────┤ │
│ │ │ │ │97年5月10日 │ │30,000 │ │
│ │ │ │ ├──────┤ ├─────┤ │
│ │ │ │ │97年5月28日 │ │30,000 │ │
│ │ │ │ ├──────┤ ├─────┤ │
│ │ │ │ │98年3月9日 │ │36,000 │ │
│ │ │ │ ├──────┤ ├─────┤ │
│ │ │ │ │98年5月25日 │ │10,000 │ │
│ │ │ │ ├──────┤ ├─────┤ │
│ │ │ │ │98年10月5日 │ │20,000 │ │
│ │ │ │ ├──────┤ ├─────┤ │
│ │ │ │ │93年3月某日 │ │36,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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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李美玉 │蔡依凌 │JQB04ENP70│95年11月30日│宜蘭市新│180,000 │犯業務侵│
│ │ │ │ ├──────┤民路101 ├─────┤占罪,處│
│ │ │ │ │96年11月15日│號(保戶│60,000 │有期徒刑│
│ │ │ │ ├──────┤住處) ├─────┤壹年。 │
│ │ │ │ │97年11月15日│ │60,000 │ │
│ │ │ │ ├──────┤ ├─────┤ │
│ │ │ │ │98年10月30日│ │60,000 │ │
│ │ │ │ ├──────┤ ├─────┤ │
│ │ │ │ │99年2月28日 │ │6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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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陳美麗 │陳美麗 │JQB04R6X80│95年12月起至│宜蘭市北│120,000 │犯業務侵│
│ │ │ │ │96年11月止之│津路3-12│ │占罪,處│
│ │ │ │ │每月月底 │號(保戶│ │有期徒刑│
│ │ │ │ ├──────┤住處) ├─────┤拾壹月。│
│ │ │ │ │96年12月起至│ │120,000 │ │
│ │ │ │ │97年11月止之│ │ │ │
│ │ │ │ │每月月底 │ │ │ │
│ │ │ │ ├──────┤ ├─────┤ │
│ │ │ │ │97年12月起至│ │120,000 │ │
│ │ │ │ │98年11月止之│ │ │ │
│ │ │ │ │每月月底 │ │ │ │
│ │ │ │ ├──────┤ ├─────┤ │
│ │ │ │ │98年12月間某│ │10,000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99年1月間某 │ │10,000 │ │
│ │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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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許建和許建和 │JQB04R5R90│95年12月起至│宜蘭市北│120,000 │犯業務侵│
│ │ │ │ │96年11月止之│津路3-12│ │占罪,處│
│ │ │ │ │每月月底 │號(保戶│ │有期徒刑│
│ │ │ │ ├──────┤住處) ├─────┤拾壹月。│
│ │ │ │ │96年12月起至│ │120,000 │ │
│ │ │ │ │97年11月止之│ │ │ │
│ │ │ │ │每月月底 │ │ │ │
│ │ │ │ ├──────┤ ├─────┤ │
│ │ │ │ │97年12月起至│ │120,000 │ │
│ │ │ │ │98年11月止之│ │ │ │
│ │ │ │ │每月月底 │ │ │ │
│ │ │ │ ├──────┤ ├─────┤ │
│ │ │ │ │98年12月間某│ │10,000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99年1月間某 │ │10,000 │ │
│ │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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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林平 │林平 │JQB00BN100│94年6月間某 │宜蘭市力│10,000 │犯業務侵│
│ │ │ │ │日 │行街力行│ │占罪,處│
│ │ │ │ ├──────┤巷15號(├─────┤有期徒刑│
│ │ │ │ │95年6月間某 │保戶住處│50,000 │伍月。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96年7月間某 │ │10,000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97年6月間某 │ │10,000 │ │
│ │ │ │ │日 │ │ │ │
│ │ │ │ ├──────┤ ├─────┤ │
│ │ │ │ │98年8月間某 │ │10,000 │ │
│ │ │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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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莊景羽莊景羽 │JQB079JB40│96年7月14日 │宜蘭市光│36,000 │犯業務侵│
│ │ │ │ ├──────┤復路48號├─────┤占罪,處│
│ │ │ │ │97年7月26日 │(新光人│36,000 │有期徒刑│
│ │ │ │ │ │壽1樓) │ │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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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陳頤玉陳頤玉 │JQB08HKN40│95年11月14日│宜蘭市中│300,000 │犯業務侵│
│ │ │ │ │ │山路郵局│ │占罪,處│
│ │ │ │ │ │(匯款)│ │有期徒刑│
│ │ │ │ │ │ │ │拾壹月;│
│ │ │ │ │ │ │ │減為有期│
│ │ │ │ │ │ │ │徒刑伍月│
│ │ │ │ │ │ │ │又拾伍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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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游淑麗劉文茹 │JQBOFSEP60│97年2月13日 │宜蘭市光│200,000 │犯業務侵│
│ │ │ │ ├──────┤復路48號├─────┤占罪,處│
│ │ │ │ │97年8月20日 │(新光人│200,000 │有期徒刑│
│ │ │ │ ├──────┤壽7樓) ├─────┤壹年陸月│
│ │ │ │ │98年8月21日 │ │300,000 │。 │
├──┼────┼────┼─────┼──────┼────┼─────┼ │
│ │游淑麗劉鳳儀 │JQB00MIH00│95年9月4日 │宜蘭市光│48,000 │ │
│ │ │ │ ├──────┤復路48號├─────┤ │
│ │ │ │ │96年10月15日│(新光人│24,000 │ │
│ │ │ │ ├──────┤壽7樓) ├─────┤ │
│ │ │ │ │97年10月17日│ │24,000 │ │
│ │ │ │ ├──────┼────┼─────┤ │
│ │ │ │ │98年10月15日│宜蘭市光│24,000 │ │
├──┼────┼────┼─────┼──────┤復路48號├─────┼ │
│ │游淑麗劉鳳儀 │JQBOBRDP00│96年5月17日 │(新光人│100,000 │ │
│ │ │ │ ├──────┤壽7樓) ├─────┤ │
│ │ │ │ │96年6月30日 │ │1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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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蘇儀萍 │蘇儀萍 │JQB0C0V290│96年6月4日 │宜蘭市光│250,000 │犯業務侵│
│ │ │ │ ├──────┤復路48號├─────┤占罪,處│
│ │ │ │ │97年6月間某 │(新光人│110,000 │有期徒刑│
│ │ │ │ │日 │壽7樓) │ │壹年。 │
│ │ │ │ ├──────┤ ├─────┤ │
│ │ │ │ │98年4月13日 │ │1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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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王燕琳王燕琳 │JQB0GNST90│97年3月31日 │宜蘭市光│960,000 │犯業務侵│
│ │ │ │ │ │復路48號│ │占罪,處│
│ │ │ │ │ │(新光銀│ │有期徒刑│
│ │ │ │ │ │行匯款)│ │壹年陸月│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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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郭真妹 │郭真妹 │JQB0F8MI40│98年2月間某 │宜蘭市光│24,000 │犯業務侵│
│ │ │ │ │日 │復路48號│ │占罪,處│
│ │ │ │ ├──────┤(新光人├─────┤有期徒刑│
│ │ │ │ │99年2月25日 │壽1樓) │24,000 │肆月。 │
├──┼────┼────┼─────┼──────┼────┼─────┼────┤
│ 12 │林瓊斐林瓊斐 │JQB04NRG80│94年8月30日 │宜蘭市新│21,000 │犯業務侵│
│ │ │ │ │ │民路宜蘭│ │占罪,處│
│ │ │ │ │ │醫院 │ │有期徒刑│
│ │ │ │ ├──────┼────┼─────┤拾壹月。│
│ │ │ │ │95年2月28日 │宜蘭市中│200,000 │ │
│ │ │ │ │ │山路宜蘭│ │ │
│ │ │ │ │ │郵局 │ │ │
│ │ │ │ ├──────┼────┼─────┤ │
│ │ │ │ │99年1月25日 │宜蘭市光│80,000 │ │
│ │ │ │ │ │復路48號│ │ │
│ │ │ │ │ │(新光人│ │ │
│ │ │ │ │ │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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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曾素貞 │曾石阿雲│JQB01LM040│93年12月間某│宜蘭市力│60,000 │犯業務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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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