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33號
SLDA,110,簡,33,20221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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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集」。於時間00:00:01~00:07:48地點為鄭州路與塔城 街口(東北角),背景中可聽見原告演講內容大略為「臺灣機 車路權促進會待轉大富翁的活動,將移至市民重慶路口,希望 大家注意安全」、「現在時間11月20號晚上6點58分,我們7點 就會離開鄭州塔城街口,前往市民重慶路口」。於時間00:07 :57~00:07:59,原告與吳祥瑀鄭州路與塔城街口(西北 角)穿越行人穿越道至路口東北角側之人行道。於時間00:08 :00~00:10:40,原告持續於鄭州路與塔城街口(東北角) 演說,並告知活動地點移轉至市民重慶路口。於時間00:10: 41~00:13:00,原告再度穿越行人穿越道往鄭州路與塔城街 口(西北角)移動,並離開畫面範圍。於時間00:13:01~00 :43:20,該路口車流與行人陸續依號誌及員警指揮通過。影 片結束。
⒎檔案名稱:「1930建成所所長陳志峰代表分局長羅宜第三次 舉牌命令解散。1935,分局長吳祥瑀第二次舉牌命令解散。 吳祥瑀號召民眾到忠孝西路與中華路口聚集」。於時間00:00 :01~00:00:50該地點為鄭州路與重慶路口(西北角),原 告持麥克風演講,帶領現場民眾持續呼喊口號「道路平權、交 通解嚴…」。於時間00:00:51~00:03:07,原告持續持麥克 風演講。於時間00:03:08~00:03:58,建成派出所所長宣 讀解散命令「羅宜先生以及現場的女士先生,我是現場指揮官 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所長陳志峯,你們的行為已經違反集會遊 行法第25條,我現在第三次舉牌命令解散,請你們停止違法集 會,立即解散,以上是大同分局分局長高鎮文的決定,現場指 揮官大同分局建成派出所所長陳志峯,現在時間中華民國109 年11月20日19點30分」,一旁有員警高舉載有「命令解散行為 違法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19時 30分」之立牌。期間原告以麥克風告知:「我們社運圈有個傳 統,警察舉牌我們就喊口號,大家一樣來喊口號,道路平權、 交通解嚴…」,並率領現場民眾持續喊口號。於時間00:03:5 9~00:05:26,原告持續持麥克風向現場民眾演講。於時間00 :05:27~00:05:40,原告將麥克風交予訴外人吳祥瑀,並 由吳祥瑀繼續演講。於時間00:05:41~00:11:57,訴外人 吳祥瑀繼續演講,期間訴外人吳祥瑀遭被告所屬建成派出所所 長為2次命令解散及現場員警舉牌警告。影片結束。⒏檔案名稱:「1941羅宜帶領群眾從鄭州塔城走到忠孝中華」。 於時間00:00:01~00:02:20原告持麥克風持續演講及帶領 群眾呼口號「道路平權、交通解嚴」,嗣率領民眾由鄭州路塔 城街口沿行人穿越道、人行道前往忠孝西路與中華路口。⒐檔案名稱:「1949大同分局對羅宜第四次舉牌命令解散」。於



時間00:00:01~00:00:39,被告分局長高鎮文:「30秒我 即將要舉第三次牌,25秒、20秒」。原告以麥克風率群眾呼喊 口號及演講,依員警後方畫面可看見台北車站之屋頂及一旁建 築可判斷該地點為中華路一段銜接塔城街與忠孝西路二段之路 口。於時間00:00:40~00:00:50,被告分局長高鎮文倒數 舉牌時間,原告仍持續演講。於時間00:00:51,被告分局長 高鎮文宣讀解散命令「羅宜先生以及現場各位女士先生,我是 現場指揮官大同分局分局長高鎮文,你們的行為已經違反集會 遊行法規定,我現在依集會遊行法第25條,第三次舉牌制止, 請你們停止違法集會,立即解散,宣達人現場指揮官大同分局 分局長高鎮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晚上7點49分。同時後 方員警高舉載有「命令解散 行為違法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 同分局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19時49分」之立牌。影片結束 。
⒑檔案名稱:「1955萬華分局對羅宜第一次舉牌警告」。於時間0 0:00:01~00:00:48,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所長呂滄棋宣 讀違法集會遊行警告「已經違反集遊法,萬華分局現在依集會 遊行法第25條,第一次舉牌警告,請你們停止違法集會,立即 解散,現在時間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號19時55分,以上是萬 華分局分局長張隆興的決定,宣達人現場指揮官萬華分局西門 町派出所所長呂滄棋。」。於時間00:00:49~00:01:13, 訴外人吳祥瑀持續演講。影片結束。
⒒檔案名稱:萬華分局舉牌畫面(萬華分局蒐證)。影片上未顯 示時間,下以影片播放時間進行紀錄。於時間00:00:01~00 :05:38,該地點為忠孝與中華路口(西南角),訴外人吳瑀祥 持續持麥克風演講,期間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所長呂滄棋2 次舉牌警告。於時間00:05:39~00:09:04,由原告持麥克 風繼續演講,率領群眾持續呼口號。於時間00:09:05,原告 宣布解散。於時間00:09:06~00:16:04,原告向群眾致意 ,民眾陸續離開。影片結束。
⒓前開影片拍攝影像連續一致,場景光彩、色澤均屬常態自然 呈現,而無任何不協調一致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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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