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55號
SLDV,109,除,155,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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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杰 
訴訟代理人 張家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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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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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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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977元 │TT0707712 │106年11月3日 │
│ │股份有限公司天母│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分局 │ │ │ │
│ │分公司 張永杰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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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