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154號
SLDV,109,除,154,2020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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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杰 
代 理 人 張家雯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504 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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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新臺幣/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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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
│號│ │ │ │ │ │(或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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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雲林縣警察局│331元 │TT0695637 │106年9月1日 │
│ │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臺西分局 │ │ │ │
│ │司 │司 │ │ │ │ │
│ │(負責人:張永杰)│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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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