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06號
SLDV,108,除,106,201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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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杰 
代 理 人 張家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63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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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8年度除第1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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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
│號│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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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新國際商業│台新國際商業│臺北市稅│1,739元 │TT0721136 │107年4月2日 │
│ │銀行股份有限│銀行股份有限│捐稽徵處│ │ │ │
│ │公司天母分公│公司天母分公│ │ │ │ │
│ │司 王沅晧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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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