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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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170.4㎡ │ 694㎡ │ 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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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主張│ 2分之1 │ 5,400分之31 │ 5,400分之31 │
│之權利範圍│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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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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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現況 │ 40-2地號 │ 40-31地號 │ 40-32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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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 4,109㎡ │ 117㎡ │ 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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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主張│ 11,118,600分之 │ 11,118,600分之 │ 11,118,600分之 │
│之權利範圍│ 147,932 │ 147,932 │ 147,932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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