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462號
SLDV,110,訴,1462,2024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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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宣告之,復依職權一併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免為假執行(擔保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 示);至原告敗訴部分,原告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則因訴之 駁回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九、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本 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十、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 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具繕本,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附表一
編號 被告 338-2地號 338-3地號 1 李金聰 3,485元 2,526元 2 陳元勛 2,983元 2162元 3 陳秀琴 390元 283元 4 劉淑馨 2,815元 2,041元 5 黃太山 3,065元 2,223元 6 柯慶松 2,983元 2,162元 7 李日標 3,066元 2,223元 8 李美莉 3,094元 2,243元 9 余世英 2,230元 1,616元 10 沈妙珍 2,230元 1,616元 11 余秀雄 2,230元 1,616元 12 簡惠美 2,230元 1,616元 13 鍾菊蓮 2,230元 1,616元 14 游得銓 5,492元 3,981元 15 謝瑞嬌 362元 263元 16 陳正家 3,011元 2,182元 17 郭培偉 3,011元 2,182元 18 陳文發 3,011元 2,182元 19 張育瑛 3,540元 2,566元 20 何紀平 2,871元 2,081元 21 林昆佑 2,899元 2,101元 22 林世川 2,899元 2,101元 23 林得意 1,951元 1,414元 24 林鴻瑜 2,314元 1,677元 25 何寶蓮 1,951元 1,414元 26 何寶鳳 1,951元 1,414元 27 鄭敏貞 1,951元 1,414元 28 陳國書 2,955元 2,142元 29 林金色 2,927元 2,122元 30 陳靜臻 3,317元 2,405元 31 鄭文欽 2,927元 2,122元 32 左天梁 2,648元 1,920元 33 李文仁 2,453元 1,778元 34 李久恒 2,815元 2,041元 35 賴世昀 2,815元 2,041元 36 張元菊 1,979元 1,435元 37 陳家瑋 1,979元 1,435元 38 吳秋月 2,174元 1,576元 39 樂秀章 2,174元 1,576元 40 謝廖寶玉 4,934元 3,576元 41 余簡惠燕 3,066元 2,223元 42 孔德麗 2,648元 1,920元 43 李長奇 2,815元 2,041元 44 曾佩君 2,425元 1,758元 45 周玉崑 2,620元 1,899元 46 徐美娥 2,425元 1,758元 47 林秀琴 1,951元 1,414元 48 蔡宛澕 1,951元 1,414元 49 張秋霞 2,704元 1,960元 50 郭聰樹 1,979元 1,435元 51 陳美雪 195元 141元 52 陳以彥 5,101元 3,698元 53 賴惠芬 2,704元 1,960元 54 張芳馨 195元 141元 55 林美雲 3,011元 2,182元 56 李蘇粉 195元 141元 57 張芳青 195元 141元 58 李月英 195元 141元 59 王佩賢 2,620元 1,899元 60 張文豪 195元 141元 61 張文傑 195元 141元 62 張美瑩 1,951元 1,414元 63 尤中興 195元 141元 195元 141元 64 丁丹瑞 2,453元 1,778元 65 陳秋英 2,425元 1,758元 66 林李月娥 2,983元 2,162元 67 林靜修 5,742元 4,162元 68 馬淑媛 2,620元 1,899元 69 陳秋美 2,927元 2,122元 70 陳銘佑 2,815元 2,041元 71 呂琇年 3,150元 2,283元 72 呂德發 2,091元 1,515元 73 宋適生 1,979元 1,435元 74 蘇炳榮 2,230元 1,616元 75 蔣蔡錦月 2,425元 1,758元 76 潘宗和 2,509元 1,819元 77 譚教新 1,171元 849元 78 盧玟君 1,171元 849元 79 唐婉佩 2,342元 1,697元 80 俞至鴻 585元 424元 81 許美幼 2,620元 1,899元 82 林士瑤 2,620元 1,899元 83 陳德川 2,369元 1,718元 84 吳曉東 1,450元 1,051元 85 吳汯愷 1,450元 1,051元 86 林怡叡 2,091元 1,515元 87 洪于惇 1,213元 879元 88 楊曜維 1,213元 879元 89 徐俊傑 2,648元 1,920元 90 廖思清 3,011元 2,182元 91 陳靖凡 195元 141元 92 呂寧靜 1,979元 1,435元 93 李佳凌 2,760元 2,000元 94 陳權璘 2,620元 1,899元 95 林秉宏 2,927元 2,122元 96 王宏碩 2,704元 1,960元 97 陳毓美 2,453元 1,778元 98 唐淑慧 2萬8,434元 2萬610元 99 呂雪芳 585元 424元 100 黃國峰 2,146元 1,556元 101 柯懿真 2,983元 2,162元 102 况開元 2,620元 1,899元 103 丁延如 3,011元 2,182元 104 陳慧賢 1,951元 1,414元 105 周金錚 2,815元 2,041元 106 黃孟如 2,425元 1,758元 107 劉淑芬 2,425元 1,758元 108 陳玠吟 1,505元 1,091元 109 陳人瑄 1,505元 1,091元 110 張樂平 530元 384元 111 王雅綾 2,425元 1,758元 112 王維謙 1,087元 788元 113 林青郁 1,087元 788元 114 劉鈞超 2,955元 2,142元 115 羅珮嘉 195元 141元 116 李世賢 753元 546元 117 徐素珍(即魏新聰之承受訴訟人) 於魏新聰遺產範圍內共同負擔2,983元 於魏新聰遺產範圍內共同負擔2,162元 118 魏家瑜(即魏新聰之承受訴訟人) 119 胡馨如(兼胡瑞玲承受訴訟人) 2,815元 於胡瑞玲遺產範圍內共同負擔2,843元 2,041元 於胡瑞玲遺產範圍內共同負擔20,61元 120 胡寬如(兼胡瑞玲承受訴訟人) 2,927元 2,122元 121 胡瑞恬(即胡瑞玲之承受訴訟人) 122 胡瑞珊(即胡瑞玲之承受訴訟人) 123 翁美香(即李阿文之承受訴訟人) 於李阿文遺產範圍內共同負擔753元 於李阿文遺產範圍內共同負擔546元 124 李瑋婷(即李阿文之承受訴訟人) 125 李珈葳即李筱婷(即李阿文之承受訴訟人) 126 川端光 2,146元 1,556元 127 王佩貞 2,425元 1,758元
附表二(金額均為新臺幣,日期均為民國)
編 號 被告 系爭330地號 土地應有部分 不當得利金額(註1) 被告應給付金額 原告假執行擔保金額 被告免假執行供擔保金額 338-2地號(註2) 338-3地號(註3) 1 李金聰 125/10000 0元 0元 0元(註4) 2 陳元勛 107/10000 1,495元 1,084元 被告陳元勛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495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00元 1,495元 被告陳元勛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084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65元 1,084元 3 陳秀琴 14/10000 196元 142元 被告陳秀琴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96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70元 196元 被告陳秀琴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42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0元 142元 4 劉淑馨 101/10000 1,411元 1,023元 被告劉淑馨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411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75元 1,411元 被告劉淑馨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023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45元 1,023元 5 黃太山 110/10000 1,537元 1,114元 被告黃太山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537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15元 1,537元 被告黃太山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114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75元 1,114元 6 柯慶松 107/10000 1,495元 1,084元 被告柯慶松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495元,及自111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00元 1,495元 被告柯慶松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084元,及自111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65元 1,084元 7 李日標 110/10000 1,537元 1,114元 被告李日標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537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15元 1,537元 被告李日標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114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75元 1,114元 8 李美莉 111/10000 0元 0元 0元(註4) 9 余世英 80/10000 1,118元 810元 被告余世英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118元,及自111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75元 1,118元 被告余世英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810元,及自111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70元 810元 10 沈妙珍 80/10000 1,118元 810元 被告沈妙珍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118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75元 1,118元 被告沈妙珍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810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70元 810元 11 余秀雄 80/10000 1,118元 810元 被告余秀雄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118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75元 1,118元 被告余秀雄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810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70元 810元 12 簡惠美 80/10000 1,118元 810元 被告簡惠美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118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75元 1,118元 被告簡惠美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810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70元 810元 13 鍾菊蓮 80/10000 1,118元 810元 被告鍾菊蓮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118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75元 1,118元 被告鍾菊蓮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810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70元 810元 14 游得銓 197/10000 2,753元 1,995元 被告游得銓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2,753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920元 2,753元 被告游得銓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995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65元 1,995元 15 謝瑞嬌 13/10000 182元 132元 被告謝瑞嬌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82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5元 182元 被告謝瑞嬌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32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5元 132元 16 陳正家 108/10000 1,509元 1,094元 被告陳正家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509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05元 1,509元 被告陳正家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094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65元 1,094元 17 郭培偉 108/10000 1,509元 1,094元 被告郭培偉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509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05元 1,509元 被告郭培偉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094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65元 1,094元 18 陳文發 108/10000 1,509元 1,094元 被告陳文發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509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05元 1,509元 被告陳文發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094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65元 1,094元 19 張育瑛 127/10000 1,775元 1,286元 被告張育瑛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775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95元 1,775元 被告張育瑛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286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30元 1,286元 20 何紀平 103/10000 1,439元 1,043元 被告何紀平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439元,及自11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80元 1,439元 被告何紀平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043元,及自11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50元 1,043元 21 林昆佑 104/10000 1,453元 1,053元 被告林昆佑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453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85元 1,453元 被告林昆佑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053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55元 1,053元 22 林世川 104/10000 1,453元 1,053元 被告林世川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453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85元 1,453元 被告林世川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053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55元 1,053元 23 林得意 70/10000 978元 709元 被告林得意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978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30元 978元 被告林得意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709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40元 709元 24 林鴻瑜 83/10000 1,160元 841元 被告林鴻瑜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160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90元 1,160元 被告林鴻瑜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841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85元 841元 25 何寶蓮 70/10000 978元 709元 被告何寶蓮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978元,及自112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30元 978元 被告何寶蓮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709元,及自112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40元 709元 26 何寶鳳 70/10000 978元 709元 被告何寶鳳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978元,及自111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30元 978元 被告何寶鳳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709元,及自111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40元 709元 27 鄭敏貞 70/10000 978元 709元 被告鄭敏貞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978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30元 978元 被告鄭敏貞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709元,及自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40元 709元 28 陳國書 106/10000 1,481元 1,074元 被告陳國書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481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95元 1,481元 被告陳國書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074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60元 1,074元 29 林金色 105/10000 1,467元 1,064元 被告林金色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467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90元 1,467元 被告林金色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064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55元 1,064元 30 陳靜臻 119/10000 1,663元 1,205元 被告陳靜臻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663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55元 1,663元 被告陳靜臻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205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05元 1,205元 31 鄭文欽 105/10000 1,467元 1,064元 被告鄭文欽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467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90元 1,467元 被告鄭文欽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064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55元 1,064元 32 左天梁 95/10000 1,328元 962元 被告左天梁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328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45元 1,328元 被告左天梁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962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25元 962元 33 李文仁 88/10000 1,230元 891元 被告李文仁 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230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10元 1,230元 被告李文仁 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891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00元 891元 34 李久恒 101/10000 1,411元 1,023元 被告李久桓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411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65元 1,411元 被告李久桓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023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45元 1,023元 35 賴世昀 101/10000 1,411元 1,023元 被告賴世昀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411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65元 1,411元 被告賴世昀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023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45元 1,023元 36 張元菊 71/10000 992元 719元 被告張元菊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992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35元 992元 被告張元菊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719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40元 719元 37 陳家瑋 71/10000 992元 719元 被告陳家瑋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992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35元 992元 被告陳家瑋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719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40元 719元 38 吳秋月 78/10000 1,090元 790元 被告吳秋月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090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65元 1,090元 被告吳秋月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790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65元 790元 39 樂秀章 78/10000 1,090元 790元 被告樂秀章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090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65元 1,090元 被告樂秀章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790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65元 790元 40 謝廖寶玉 177/10000 2,473元 1,793元 被告謝廖寶玉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2,473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815元 2,473元 被告謝廖寶玉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793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00元 1,793元 41 余簡惠燕 110/10000 1,537元 1,114元 被告余簡惠燕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537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15元 1,537元 被告余簡惠燕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114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75元 1,114元 42 孔德麗 95/10000 1,328元 962元 被告孔德麗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328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45元 1,328元 被告孔德麗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962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25元 962元 43 李長奇 101/10000 1,411元 1,023元 被告李長奇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411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75元 1,411元 被告李長奇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023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45元 1,023元 44 曾佩君 87/10000 1,216元 881元 被告曾佩君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216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05元 1,216元 被告曾佩君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881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95元 881元 45 周玉崑 94/10000 1,314元 952元 被告周玉崑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314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40元 1,314元 被告周玉崑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952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15元 952元 46 徐美娥 87/10000 1,216元 881元 被告徐美娥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216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05元 1,216元 被告徐美娥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881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95元 881元 47 林秀琴 70/10000 978元 709元 被告林秀琴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978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30元 978元 被告林秀琴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709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40元 709元 48 蔡宛澕 70/10000 978元 709元 被告蔡宛澕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978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30元 978元 被告蔡宛澕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709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40元 709元 49 張秋霞 97/10000 1,355元 983元 被告張秋霞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355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55元 1,355元 被告張秋霞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983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30元 983元 50 郭聰樹 71/10000 992元 719元 被告郭聰樹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992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35元 992元 被告郭聰樹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719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40元 719元 51 陳美雪 7/10000 98元 71元 被告陳美雪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98元,及自111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5元 98元 被告陳美雪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71元,及自111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5元 71元 52 陳以彥 183/10000 2,557元 1,854元 被告陳以彥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2,557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855元 2,557元 被告陳以彥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854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615元 1,854元 53 賴惠芬 97/10000 1,355元 983元 被告賴惠芬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355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55元 1,355元 被告賴惠芬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983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30元 983元 54 張芳馨 7/10000 98元 71元 被告張芳馨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98元,及自11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5元 98元 被告張芳馨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71元,及自11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5元 71元 55 林美雲 108/10000 1,509元 1,094元 被告林美雲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509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05元 1,509元 被告林美雲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094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65元 1,094元 56 李蘇粉 7/10000 98元 71元 被告李蘇粉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98元,及自111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5元 98元 被告李蘇粉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71元,及自111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5元 71元 57 張芳青 7/10000 98元 71元 被告張芳青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98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5元 98元 被告張芳青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71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5元 71元 58 李月英 7/10000 98元 71元 被告李月英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98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5元 98元 被告李月英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71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5元 71元 59 王佩賢 94/10000 1,314元 952元 被告王佩賢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314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40元 1,314元 被告王佩賢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952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15元 952元 60 張文豪 7/10000 98元 71元 被告張文豪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98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5元 98元 被告張文豪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71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5元 71元 61 張文傑 7/10000 98元 71元 被告張文傑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98元,及自111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5元 98元 被告張文傑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71元,及自111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5元 71元 62 張美瑩 70/10000 978元 709元 被告張美瑩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978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30元 978元 被告張美瑩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709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40元 709元 63 尤中興 7/10000 98元 71元 被告尤中興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96元,及自11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70元 196元 7/10000 98元 71元 被告尤中興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42元,及自11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0元 142元 64 丁丹瑞 88/10000 1,230元 891元 被告丁丹瑞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230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10元 1,230元 被告丁丹瑞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891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00元 891元 65 陳秋英 87/10000 1,216元 881元 被告陳秋英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216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05元 1,216元 被告陳秋英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881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95元 881元 66 林李月娥 107/10000 1,495元 1,084元 被告林李月娥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495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00元 1,495元 被告林李月娥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084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65元 1,084元 67 林靜修 206/10000 2,879元 2,087元 被告林靜修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2,879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960元 2,879元 被告林靜修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2,087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700元 2,087元 68 馬淑媛 94/10000 1,314元 952元 被告馬淑媛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314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40元 1,314元 被告馬淑媛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952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15元 952元 69 陳秋美 105/10000 1,467元 1,064元 被告陳秋美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467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90元 1,467元 被告陳秋美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064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55元 1,064元 70 陳銘佑 101/10000 1,411元 1,023元 被告陳銘佑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411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75元 1,411元 被告陳銘佑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023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45元 1,023元 71 呂琇年 113/10000 1,579元 1,145元 被告呂琇年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579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30元 1,579元 被告呂琇年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145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85元 1,145元 72 呂德發 75/10000 1,048元 760元 被告呂德發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048元,及自11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50元 1,048元 被告呂德發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760元,及自11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55元 760元 73 宋適生 71/10000 992元 719元 被告宋適生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992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35元 992元 被告宋適生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719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40元 719元 74 蘇炳榮 80/10000 1,118元 810元 被告蘇炳榮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118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75元 1,118元 被告蘇炳榮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810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70元 810元 75 蔣蔡錦月 87/10000 1,216元 881元 被告蔣蔡錦月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216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05元 1,216元 被告蔣蔡錦月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881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95元 881元 76 潘宗和 90/10000 1,258元 912元 被告潘宗和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258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20元 1,258元 被告潘宗和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912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05元 912元 77 譚教新 42/10000 587元 425元 被告譚教新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587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00元 587元 被告譚教新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425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45元 425元 78 盧玟君 42/10000 587元 425元 被告盧玟君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587元,及自111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00元 587元 被告盧玟君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425元,及自111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45元 425元 79 唐婉佩 84/10000 1,174元 851元 被告唐婉佩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174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74 395元 1,174元 被告唐婉佩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851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85元 851元 80 俞至鴻 21/10000 293元 213元 被告俞至鴻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293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00元 293元 被告俞至鴻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213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75元 213元 81 許美幼 94/10000 1,314元 952元 被告許美幼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314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40元 1,314元 被告許美幼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952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15元 952元 82 林士瑤 94/10000 1,314元 952元 被告林士瑤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314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40元 1,314元 被告林士瑤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952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15元 952元 83 陳德川 85/10000 1,188元 861元 被告陳德川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188元,及自112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00元 1,188元 被告陳德川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861元,及自112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90元 861元 84 吳曉東 52/10000 727元 527元 被告吳曉東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727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45元 727元 被告吳曉東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527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80元 527元 85 吳汯愷 52/10000 727元 527元 被告吳汯愷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727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45元 727元 被告吳汯愷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527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80元 527元 86 林怡叡 75/10000 1,048元 760元 被告林怡叡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048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50元 1,048元 被告林怡叡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760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55元 760元 87 洪于惇 87/20000 608元 441元 被告洪于惇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608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05元 608元 被告洪于惇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441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50元 441元 88 楊曜維 87/20000 608元 441元 被告楊曜維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608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05元 608元 被告楊曜維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441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50元 441元 89 徐俊傑 95/10000 1,328元 962元 被告徐俊傑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328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45元 1,328元 被告徐俊傑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962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25元 962元 90 廖思清 108/10000 1,509元 1,094元 被告廖思清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509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05元 1,509元 被告廖思清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094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65元 1,094元 91 陳靖凡 7/10000 98元 71元 被告陳靖凡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98元,及自111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5元 98元 被告陳靖凡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71元,及自111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5元 71元 92 呂寧靜 71/10000 992元 719元 被告呂寧靜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992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35元 992元 被告呂寧靜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719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40元 719元 93 李佳凌 99/10000 1,383元 1,003元 被告李佳凌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383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65元 1,383元 被告李佳凌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003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35元 1,003元 94 陳權璘 94/10000 1,314元 952元 被告陳權璘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314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40元 1,314元 被告陳權璘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952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15元 952元 95 林秉宏 105/10000 1,467元 1,064元 被告林秉宏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467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90元 1,467元 被告林秉宏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064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55元 1,064元 96 王宏碩 97/10000 1,355元 983元 被告王宏碩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355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55元 1,355元 被告王宏碩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983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30元 983元 97 陳毓美 88/10000 1,230元 891元 被告陳毓美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230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10元 1,230元 被告陳毓美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891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00元 891元 98 唐淑慧 1020/100000 1,425元 1,033元 被告唐淑慧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425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70元 1,425元 被告唐淑慧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033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45元 1,033元 99 呂雪芳 21/10000 293元 213元 被告呂雪芳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293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100元 293元 被告呂雪芳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213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75元 213元 100 黃國峰 77/10000 1,076元 780元 被告黃國峰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076元,及自111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60元 1,076元 被告黃國峰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780元,及自111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60元 780元 101 柯懿真 535/50000 431元 312元 被告柯懿真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431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註5) 145元 431元 被告柯懿真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312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註5) 105元 312元 102 况開元 94/10000 1,314元 952元 被告况開元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314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40元 1,314元 被告况開元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952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15元 952元 103 丁延如 108/10000 1,509元 1,094元 被告丁延如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509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05元 1,509元 被告丁延如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094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65元 1,094元 104 陳慧賢 70/10000 978元 709元 被告陳慧賢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978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30元 978元 被告陳慧賢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709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40元 709元 105 周金錚 101/10000 1,411元 1,023元 被告周金錚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411元,及自111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75元 1,411元 被告周金錚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023元,及自111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45元 1,023元 106 黃孟如 87/10000 1,216元 881元 被告黃孟如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216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05元 1,216元 被告黃孟如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881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95元 881元 107 劉淑芬 87/10000 1,216元 881元 被告劉淑芬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216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05元 1,216元 被告劉淑芬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881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95元 881元 108 陳玠吟 54/10000 737元 534元 被告陳玠吟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737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註6) 250元 737元 被告陳玠吟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534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註6) 180元 534元 109 陳人瑄 54/10000 737元 534元 被告陳人瑄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737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註6) 250元 737元 被告陳人瑄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534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註6) 180元 528元 110 張樂平 19/10000 57元 41元 被告張樂平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57元,及自11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註7) 20元 57元 被告張樂平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41元,及自111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註7) 15元 41元 111 王雅綾 87/10000 658元 477元 被告王雅綾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658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註8) 220元 658元 被告王雅綾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477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註8) 160元 477元 112 王維謙 78/20000 254元 184元 被告王維謙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254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註9) 85元 254元 被告王維謙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84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註9) 65元 184元 113 林青郁 78/20000 254元 184元 被告林青郁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254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註9) 85元 254元 被告林青郁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84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註9) 65元 184元 114 劉鈞超 106/10000 550元 399元 被告劉鈞超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550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註10) 185元 550元 被告劉鈞超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399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註10) 135元 399元 115 羅珮嘉 7/10000 33元 24元 被告羅珮嘉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33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註11) 15元 33元 被告羅珮嘉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24元,及自111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註11) 10元 24元 116 李世賢 27/10000 0元 0元 0元(註4) 117 徐素珍(即魏新聰之承受訴訟人) 公同共有 107/10000 1,495元 1,084元 被告徐素珍(即魏新聰之承受訴訟人)、魏家瑜(即魏新聰之承受訴訟人)應於繼承魏新聰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495元,及徐素珍自111年4月21日、魏家瑜自111年5月1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500元 1,495元 118 魏家瑜(即魏新聰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徐素珍(即魏新聰之承受訴訟人)、魏家瑜(即魏新聰之承受訴訟人)應於繼承魏新聰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084元,及徐素珍自111年4月21日、魏家瑜自111年5月1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65元 1,084元 119 胡馨如 101/10000 1,411元 1,023元 被告胡馨如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411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75元 1,411元 被告胡馨如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023元,及自111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45元 1,023元 120 胡寬如 105/10000 1,467元 1,064元 被告胡寬如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467元,及自111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90元 1,467元 被告胡寬如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064元,及自111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55元 1,064元 119 胡馨如(即胡瑞玲承受訴訟人) 公同共有 102/10000 1,425元 1,033元 被告胡馨如(即胡瑞玲承受訴訟人)、胡寬如(即胡瑞玲承受訴訟人)、胡瑞恬(即胡瑞玲之承受訴訟人)、胡瑞珊(即胡瑞玲之承受訴訟人)應於繼承胡瑞玲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425元,及胡馨如自111年1月7日起、胡寬如自111年1月9日起、胡瑞恬與胡瑞自111年4月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75元 1,425元 120 胡寬如(即胡瑞玲承受訴訟人) 121 胡瑞恬(即胡瑞玲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胡馨如(即胡瑞玲承受訴訟人)、胡寬如(即胡瑞玲承受訴訟人)、胡瑞恬(即胡瑞玲之承受訴訟人)、胡瑞珊(即胡瑞玲之承受訴訟人)應於繼承胡瑞玲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1,033元,及胡馨如自111年1月7日起、胡寬如自111年1月9日起、胡瑞恬與胡瑞自111年4月7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45元 1,033元 122 胡瑞珊(即胡瑞玲之承受訴訟人) 123 翁美香(即李阿文之承受訴訟人) 公同共有 27/10000 0元 0元 0元(註4) 124 李瑋婷(即李阿文之承受訴訟人) 125 李珈葳即李筱婷(即李阿文之承受訴訟人) 126 川端光 77/10000 1,076元 780元 被告川端光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076元,及自112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360元 1,076元 被告川端光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780元,及自112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60元 780元 127 王佩貞 87/10000 1,216元 881元 被告王佩貞應給付原告徐世南、徐悅哲1,216元,及自112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405元 1,216元 被告王佩貞應給付原告徐世雄、徐世南881元,及自112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95元 881元 註1:原告請求自105年7月23起至110年7月22日止不當得利總額之計算式:占用面積×公告地價×0.8〈即申報地價〉×5%〈年息〉×被告占用期間(元以下4捨5入)
㈠338-2地號部分:
1.105年7月23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不當得利總額:19.88平方公尺(即A部分面積)×〔3萬6,059元×0.8〕(即申報地價)×5%(年息) ×〔162/365+1〕年(即占用期間)=4萬1,401元。2.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不當得利總額:19.88平方公尺(即A部分面積)×〔3萬4,148元×0.8〕(即申報地價)×5%(年息) ×2年(即占用期間)=5萬4,309元。3.109年1月1日起至110年7月22日止不當得利總額:19.88平方公尺(即A部分面積)×〔3萬5,581元×0.8〕(即申報地價)×5%(年息) ×〔1+203/365〕年(即占用期間)=4萬4,030元。4.以上合計13萬9,740元(計算式:4萬1,401元+5萬4,309元+4萬 4,030元=13萬9,740元)。
㈡338-3地號部分:
1.105年7月23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不當得利總額:14.41平方公尺(即A2部分面積)×〔3萬6,059元×0.8〕(即申報地價)×5%(



年息) ×〔162/365+1〕年(即占用期間)=3萬9元。2.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不當得利總額:14.41平方公尺(即A2部分面積)×〔3萬4,148元×0.8〕(即申報地價)×5%(年息) ×2年(即占用期間)=3萬9,366元。3.109年1月1日起至110年7月22日止不當得利總額:14.41平方公尺(即A2部分面積)×〔3萬5,581元×0.8〕(即申報地價)×5%(年息) ×〔1+203/365〕年(即占用期間)=3萬1,915元。4.以上合計10萬1,290元(計算式:3萬9元+3萬9,366元+3萬1,91 5元=10萬1,290元)。   
註2:338-2地號部分各被告(除編號1李金聰、編號8李美莉、編號101柯懿真、編號108陳玠吟、編號109陳人瑄、編號110張樂平、編號111王雅綾、編號112王維謙、編號113林青郁、編號114劉鈞超、編號115羅珮嘉、編號116李世賢、編號123翁美香即李阿文之承受訴訟人、編號124李瑋婷即李阿文之承受訴訟人、編號125李珈葳即李筱婷即李阿文之承受訴訟人外)應負擔之不當得利金額計算式:13萬9,740元(即338-2地號不當得利總額)×330地號被告之應有部分(元以下4捨5入)。
註3:338-3地號部分各被告(除編號1李金聰、編號8李美莉、編號101柯懿真、編號108陳玠吟、編號109陳人瑄、編號110張樂平、編號111王雅綾、編號112王維謙、編號113林青郁、編號114劉鈞超、編號115羅珮嘉、編號116李世賢、編號123翁美香即李阿文之承受訴訟人、編號124李瑋婷即李阿文之承受訴訟人、編號125李珈葳即李筱婷即李阿文之承受訴訟人外)應負擔之不當得利金額計算式:10萬1,290元(即338-3地號不當得利總額))×330地號被告之應有部分(元以下4捨5入)。
註4:編號1李金聰、編號8李美莉、編號116李世賢與訴外人李阿文(即編號123翁美香、編號124李瑋婷、編號125李珈葳即李筱婷之被繼承人)等人取得330地號土地時間均為110年8月3日,是自105年7月23日起迄至原告起訴之日即110年7月22日期間,並無占有330地號土地之事實,是無庸負擔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註5:編號101柯懿真330地號應有部分登記日期為109年2月19日,是其不當得利計算期間應自109年2月19日起計算至110年7月22日。
㈠338-2地號部分:
109年2月19日起至110年7月22日止不當得利總額:19.88平方公尺(即A部分面積)×〔3萬5,581元×0.8〕(即申報地價)×5%(年息) ×〔317/366+203/365〕年(即占用期間)=4萬242元。㈡338-3地號部分:
109年2月19日起至110年7月22日止不當得利總額:14.41平方 公尺(即A2部分面積)×〔3萬5,581元×0.8〕(即申報地價)×5%



(年息) ×〔317/366+203/365〕年(即占用期間)=2萬9,169元 。
註6:編號108陳玠吟、109陳人瑄330地號應有部分登記日期均為105年9月2日,是其不當得利計算期間應自105年9月2日起計算至110年7月22日。
㈠338-2地號部分:
1.105年9月2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不當得利總額:19.88平方公尺(即A部分面積)×〔3萬6,059元×0.8〕(即申報地價)×5%(年息) ×〔121/365+1〕年(即占用期間)=3萬8,180元。2.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不當得利總額:19.88平方公尺(即A部分面積)×〔3萬4,148元×0.8〕(即申報地價)×5%(年息) ×2年(即占用期間)=5萬4,309元。3.109年1月1日起至110年7月22日止不當得利總額:19.88平方公尺(即A部分面積)×〔3萬5,581元×0.8〕(即申報地價)×5%(年息) ×〔1+203/365〕年(即占用期間)=4萬4,030元。4.以上合計13萬6,519元(計算式:3萬8,180元+5萬4,309元+4萬 4,030元=13萬6,509元)。
㈡338-3地號部分:
1.105年9月2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不當得利總額:14.41平方公尺(即A2部分面積)×〔3萬6,059元×0.8〕(即申報地價)×5%(年息) ×〔121/365+1〕年(即占用期間)=2萬7,675元。2.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不當得利總額:14.41平方公尺(即A2部分面積)×〔3萬4,148元×0.8〕(即申報地價)×5%(年息) ×2年(即占用期間)=3萬9,366元。3.109年1月1日起至110年7月22日止不當得利總額:14.41平方公尺(即A2部分面積)×〔3萬5,581元×0.8〕(即申報地價)×5%(年息) ×〔1+203/365〕年(即占用期間)=3萬1,915元。4.以上合計9萬8,956元(計算式:2萬7,675元+3萬9,366元+3萬1 ,915元=9萬8,956元)。
註7:編號110張樂平330地號應有部分登記日期為109年7月1日,是其不當得利計算期間應自109年7月1日起計算至110年7月22日。
㈠338-2地號部分:
109年7月1日起至110年7月22日止不當得利總額:19.88平方公尺(即A部分面積)×〔3萬5,581元×0.8〕(即申報地價)×5%(年息) ×〔184/366+203/365〕年(即占用期間)=2萬9,960元。㈡338-3地號部分:
109年7月1日起至110年7月22日止不當得利總額:14.41平方公 尺(即A2部分面積)×〔3萬5,581元×0.8〕(即申報地價)×5%( 年息) ×〔184/366+203/365〕年(即占用期間)=2萬1,717元。



註8:編號111王雅綾330地號應有部分登記日期為107年11月2日,是其不當得利計算期間應自107年11月2日起計算至110年7月22日。
㈠338-2地號部分:
1.107年11月2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不當得利總額:19.88平方公尺(即A部分面積)×〔3萬4,148元×0.8〕(即申報地價)×5%(年息) ×〔60/365+1〕年(即占用期間)=3萬1,618元。2.109年1月日起至110年7月22日止不當得利總額:19.88平方公尺(即A部分面積)×〔3萬5,581元×0.8〕(即申報地價)×5%(年息) ×〔1+203/365〕年(即占用期間)=4萬4,030元。3.以上合計7萬5,648元(計算式:3萬1,618元+4萬4,030元=7萬5 ,648元)。
㈡338-3地號部分:
1.107年11月2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不當得利總額:14.41平方公尺(即A2部分面積)×〔3萬4,148元×0.8〕(即申報地價)×5%(年息) ×〔60/365+1〕年(即占用期間)=2萬2,918元。2.109年1月1日起至110年7月22日止不當得利總額:14.41平方公尺(即A2部分面積)×〔3萬5,581元×0.8〕(即申報地價)×5%(年息) ×〔1+203/365〕年(即占用期間)=3萬1,915元。3.以上合計5萬4,833元(計算式:2萬2,918元+3萬1,915元=5萬4 ,833元)。    
註9:編號112王維謙、113林青郁330地號應有部分登記日期均為108年3月25日,是其不當得利計算期間應自108年3月25日起計算至110年7月22日。
㈠338-2地號部分:
1.108年3月25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不當得利總額:19.88平方公尺(即A部分面積)×〔3萬4,148元×0.8〕(即申報地價)×5%(年息) ×〔282/365〕年(即占用期間)=2萬980元。2.109年1月1日起至110年7月22日止不當得利總額:19.88平方公尺(即A部分面積)×〔3萬5,581元×0.8〕(即申報地價)×5%(年息) ×〔1+203/365〕年(即占用期間)=4萬4,030元。3.以上合計6萬5,010元(計算式:2萬980元+4萬4,030元=6萬5,0 10元)。
㈡338-3地號部分:
1.108年3月25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不當得利總額:14.41平方公尺(即A2部分面積)×〔3萬4,148元×0.8〕(即申報地價)×5%(年息) ×〔282/365〕年(即占用期間)=1萬5,207元。2.109年1月1日起至110年7月22日止不當得利總額:14.41平方公尺(即A2部分面積)×〔3萬5,581元×0.8〕(即申報地價)×5%(年息) ×〔1+203/365〕年(即占用期間)=3萬1,915元。



3.以上合計4萬7,122元(計算式:1萬5,207元+3萬1,915元=4萬7 ,122元)。 
註10:編號114劉鈞超330地號應有部分登記日期為108年9月17日,是其不當得利計算期間應自108年9月17日起計算至110年7月22日。
㈠338-2地號部分:
1.108年9月17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不當得利總額:19.88平方公尺(即A部分面積)×〔3萬4,148元×0.8〕(即申報地價)×5%(年息) ×〔106/365〕年(即占用期間)=7,886元。2.109年1月1日起至110年7月22日止不當得利總額:19.88平方公尺(即A部分面積)×〔3萬5,581元×0.8〕(即申報地價)×5%(年息) ×〔1+203/365〕年(即占用期間)=4萬4,030元。3.以上合計5萬1,916元(計算式:7,886元+4萬4,030元=5萬1,91 6元)。
㈡338-3地號部分:
1.108年9月17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不當得利總額:14.41平方公尺(即A2部分面積)×〔3萬4,148元×0.8〕(即申報地價)×5%(年息) ×〔106/365〕年(即占用期間)=5,716元。2.109年1月1日起至110年7月22日止不當得利總額:14.41平方公尺(即A2部分面積)×〔3萬5,581元×0.8〕(即申報地價)×5%(年息) ×〔1+203/365〕年(即占用期間)=3萬1,915元。3.以上合計3萬7,631元(計算式:5,716元+3萬1,915元=3萬7,63 1元)。
註11:編號115羅珮嘉330地號應有部分登記日期為108年11月20日,是其不當得利計算期間應自108年11月20日起計算至110年7月22日。
㈠338-2地號部分:
1.108年11月20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不當得利總額:19.88平方公尺(即A部分面積)×〔3萬4,148元×0.8〕(即申報地價)×5%(年息) ×〔42/365〕年(即占用期間)=3,125元。2.109年1月1日起至110年7月22日止不當得利總額:19.88平方公尺(即A部分面積)×〔3萬5,581元×0.8〕(即申報地價)×5%(年息) ×〔1+203/365〕年(即占用期間)=4萬4,030元。3.以上合計4萬7,155元(計算式:3,125元+4萬4,030元=4萬7,15 5元)。
㈡338-3地號部分:
1.108年11月20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不當得利總額:14.41平方公尺(即A2部分面積)×〔3萬4,148元×0.8〕(即申報地價)×5%(年息) ×〔42/365〕年(即占用期間)=2,265元。2.109年1月1日起至110年7月22日止不當得利總額:14.41平方公



尺(即A2部分面積)×〔3萬5,581元×0.8〕(即申報地價)×5%(年息) ×〔1+203/365〕年(即占用期間)=3萬1,915元。3.以上合計3萬4,180元(計算式:2,265元+3萬1,915元=3萬4,18 0元)。
  
附表三
編號 被告 送達日期 編號 被告 送達日期 編號 被告 送達日期 1 李金聰 111年1月5日 44 曾佩君 111年1月6日 87 洪于惇 111年1月7日 2 陳元勛 111年1月5日 45 周玉崑 111年1月6日 88 楊曜維 111年1月7日 3 陳秀琴 111年1月5日 46 徐美娥 111年1月6日 89 徐俊傑 111年1月7日 4 劉淑馨 111年1月5日 47 林秀琴 111年1月6日 90 廖思清 111年1月7日 5 黃太山 111年1月5日 48 蔡宛澕 111年1月7日 91 陳靖凡 111年1月21日 6 柯慶松 111年1月17日 49 張秋霞 111年1月7日 92 呂寧靜 111年1月7日 7 李日標 111年1月5日 50 郭聰樹 111年1月7日 93 李佳凌 111年1月7日 8 李美莉 111年3月30日 51 陳美雪 111年1月18日 94 陳權璘 111年1月7日 9 余世英 111年4月8日 52 陳以彥 111年1月7日 95 林秉宏 111年1月7日 10 沈妙珍 111年1月5日 53 賴惠芬 111年1月7日 96 王宏碩 111年1月7日 11 余秀雄 111年1月5日 54 張芳馨 111年1月10日 97 陳毓美 111年1月7日 12 簡惠美 111年1月5日 55 林美雲 111年1月7日 98 唐淑慧 111年1月7日 13 鍾菊蓮 111年1月5日 56 李蘇粉 111年1月12日 99 呂雪芳 111年1月7日 14 游得銓 111年1月5日 57 張芳青 111年1月7日 100 黃國峰 111年1月12日 15 謝瑞嬌 111年1月5日 58 李月英 111年1月6日 101 柯懿真 111年1月7日 16 陳正家 111年1月5日 59 王佩賢 111年1月7日 102 况開元 111年1月7日 17 郭培偉 111年1月5日 60 張文豪 111年1月7日 103 丁延如 111年1月7日 18 陳文發 111年1月5日 61 張文傑 111年1月14日 104 陳慧賢 111年1月7日 19 張育瑛 111年1月5日 62 張美瑩 111年1月7日 105 周金錚 111年4月6日 20 何紀平 111年1月10日 63 尤中興 111年1月10日 106 黃孟如 111年1月7日 21 林昆佑 111年1月5日 64 丁丹瑞 111年1月7日 107 劉淑芬 111年1月7日 22 林世川 111年1月5日 65 陳秋英 111年1月7日 108 陳玠吟 111年1月7日 23 林得意 111年1月5日 66 林李月娥 111年1月7日 109 陳人瑄 111年1月7日 24 林鴻瑜 111年1月5日 67 林靜修 111年1月7日 110 張樂平 111年1月10日 25 何寶蓮 112年11月16日 68 馬淑媛 111年1月7日 111 王雅綾 111年1月7日 26 何寶鳳 111年1月8日 69 陳秋美 111年1月7日 112 王維謙 111年1月7日 27 鄭敏貞 111年1月5日 70 陳銘佑 111年1月7日 113 林青郁 111年1月7日 28 陳國書 111年1月6日 71 呂琇年 111年1月7日 114 劉鈞超 111年1月7日 29 林金色 111年1月6日 72 呂德發 111年1月10日 115 羅珮嘉 111年1月7日 30 陳靜臻 111年1月6日 73 宋適生 111年1月7日 116 李世賢 111年1月7日 31 鄭文欽 111年1月6日 74 蘇炳榮 111年1月7日 117 徐素珍(即魏新聰之承受訴訟人) 111年4月20日 32 左天梁 111年1月6日 75 蔣蔡錦月 111年1月7日 118 魏家瑜(即魏新聰之承受訴訟人) 111年5月18日 33 李文仁 111年1月6日 76 潘宗和 111年1月7日 119 胡馨如(兼胡瑞玲承受訴訟人) 111年1月6日 34 李久恒 111年1月6日 77 譚教新 111年1月7日 120 胡寬如(兼胡瑞玲承受訴訟人) 111年1月8日 35 賴世昀 111年1月6日 78 盧玟君 111年1月13日 121 胡瑞恬(即胡瑞玲之承受訴訟人) 111年4月6日 36 張元菊 111年1月6日 79 唐婉佩 111年1月7日 122 胡瑞珊(即胡瑞玲之承受訴訟人) 111年4月6日 37 陳家瑋 111年1月6日 80 俞至鴻 111年1月7日 123 翁美香(即李阿文之承受訴訟人) 111年4月6日 38 吳秋月 111年1月6日 81 許美幼 111年1月7日 124 李瑋婷(即李阿文之承受訴訟人) 39 樂秀章 111年1月6日 82 林士瑤 111年1月7日 125 李珈葳即李筱婷(即李阿文之承受訴訟人) 40 謝廖寶玉 111年1月6日 83 陳德川 112年11月16日 126 川端光 112年3月7日 41 余簡惠燕 111年1月6日 84 吳曉東 111年1月7日 127 王佩貞 112年10月10日 42 孔德麗 111年1月6日 85 吳汯愷 111年1月7日 43 李長奇 111年1月6日 86 林怡叡 11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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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