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501號
SLDV,105,訴,1501,2017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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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陳秀嬌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陳威利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0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941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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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