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240號
原 告 台北双喜電影發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真好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英屬維京群島商發行工作室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永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孜俞律師
被 告 楊謦詮
余良元
王秀華
陳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2 萬6,42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0,39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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