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之。柒、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至被告呂炫鋒雖聲請傳訊證人林盟發 及被告魏玉娟聲請傳喚高金國,惟本件事實業經本院認定如 前,且此證據調查無礙本院上開認定,即無傳訊上開證人之 必要,附此敘明。
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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