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468號
SLDV,107,訴,468,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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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68號
原   告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溫 
被   告 鼎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兩造所簽訂之專案合作契約書第21條可稽(見本院卷 第31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移送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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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