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及第11款規定「廠商未依契 約規定履約,自接獲機關書面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或書面通 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正者」、第12條第3 項第4 、5 、7 、9 款「廠商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孳息不予發還之情 形: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至部分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 需返還已支領之契約價金而為返還者... :其他因可歸責於 廠商之事由,致機關受有損害」,是被告主張依上開約定解 除契約及沒收保證金云云,惟原告在履約過程中不斷將Real D 公司意見轉知被告,俾令被告知悉「非劇院級Z Screen」 與電影院專用投影機不能搭配呈現3D立體效果,僅有劇院級 Z Screen與電影院專用投影機之搭配始能呈現完善之3D立體 效果,而劇院級Z Screen只租不賣,被告、參加人仍要求原 告採購「無權利金」之Z Screen(本院卷一第103 頁),其 要求原告仍應儘速採購無權利金並符合設計規範之Z Screen ,依文意解釋及反面解釋均能瞭解被告、參加人係要求原告 採購「非劇院級Z Screen」。是原告採購非劇院級Z Screen 並於96年3 月1 日安裝完成報請驗收,然因為非劇院級Z Sc reen無法與投影機搭配無法呈現3D立體效果而驗收不合格, 此為兩造所不爭,則此等不能呈現3D立體效果之情況,顯不 可歸責原告,是被告主張原告有可歸責之事由給付遲延而解 除契約及沒收保證金並不合法。
㈢、原告得請求給付尾款及返還保證金:
⑴按「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 給付義務。」民法第22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因本件劇院級 Z Screen給付不能並非可歸責於原告,是原告並無給付劇院 級之Z Screen之義務。因原告告知被告劇院級Z Screen只租 不賣之交易條件後,被告及參加人指示原告購買無權利金之 Z Screen,亦即非劇院級之Z Screen,雖無法呈現3D立體影 像,但此乃無權利金之Z Screen即非劇院級之Z Screen本質 上無法在劇院規模之空間內與投影機搭配所致,是原告嗣後 依照被告及參加人指示給付,應認為符合債之本旨。查,原 告原得標金額為1,873 萬元,嗣後因變更設計而追加工程款 82萬1,000 元。本件工程已全部完工,就原合約部分,原告 已領價款為1,396 萬1,419 元,再加上追加工程款82萬1,00 0 元,未領價款總計為558 萬9, 581元(18,730,000 -13,96 1,419 + 821,000 =5,589,581) ,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工程尾款558 萬9,581 元,因原告於向工程會提出「履約爭 議調解聲請狀」時即為本項請求,被告於97年1 月28日收受 該履約爭議調解聲請狀繕本,故自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1 月
29日起計算法定遲延利息。
⑵被告解約不合法,其沒收履約保證金並無法律上之原因,且 依系爭契約第12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履約保證金於履約 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有分段或部分驗收 情形者,得按比例分次發還」。同條第2 項規定:「因不可 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履約 保證金得提前發還。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 重新繳納履約保證金」。本件原告依約履行完畢,被告依系 爭契約第12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發還履約保證金計187 萬3, 000元。原告於向工程會提出之「履約爭議調解聲請續 狀」即為本項請求,被告於97年3 月12日收受該履約爭議調 解聲請狀繕本,故自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3 月13日起計算法 定遲延利息。
五、原告依民法第367 條及第505 條規定向被告請求給付工程尾 款558 萬9,581 元及自97年1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依系爭契約第12條第1 項第1 款請 求被告返還履約保證金187 萬3,000 元及自97年3 月12日起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六、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酌定相 當之擔保。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審酌後均認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八、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