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最上方黑色字體顯示公司應負擔「勞退基金」欄位所載 之數額為準,至下方紅色字體載明扣除「代繳勞退基金」 欄位之數額,雖大於上一列公司應負擔之「勞退基金」數 額,惟雇主本不應將勞工退休金之提繳義務作為員工薪資 之扣項,故超過陸立捷公司表明公司應負擔之數額部分, 應認係原告自行提繳,不得作為扣除金額而免除被告補提 繳之義務。)。則扣除陸立捷公司替原告提繳之數額,原 告得請求被告補提繳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9月30日止之 勞工退休金差額如附表二所示,合計33,539元,另得請求 被告自111年10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前1日止,按月提繳5,0 34元至原告勞退專戶,逾此部分則屬無據。 ㈤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110年年終獎金:
1.依原告提出被告110年年終獎金發放之公告記載:「一、 發放日:111年1月18日」、「二、計算方式:2021/12/31 全額月薪資*1個月」、「三、發放原則:a.正職同仁服務 年資(至2021/12/31止)滿一年發放一個月」(見勞專調 字卷第66頁),又兩造間僱傭契約既仍繼續存在,已如前 述,原告主張其符合領取相當1個月薪資本俸82,200元之1 10年年終獎金,當屬有據。
2.被告雖辯以:依工作規則第47條規定,年終獎金以公司當 年度有盈餘、員工全年工作且無過失、獎金發放時仍在職 為前提,非被告保證固定發放之報酬云云。惟兩造間僱傭 關係繼續存在,已如前述,自不得認原告於110年年終獎 金發放時(111年1月18日)已不在職;又被告既已頒佈上 開公告,當屬衡酌公司盈餘情形後決定普發年終獎金,自 不得再以公司營運績效狀況為由拒絕發放;至被告所稱原 告擔任店總經理期間領導管理有疏失,不符「全年工作且 無過失」之要件,惟此要件並非上開公告明載之領取資格 或條件,是否得執此拒絕發放已有疑義,況工作表現不佳 、管理職能不彰,非必然係「過失」所致,被告亦未就此 舉證使本院形成確信,再者,依被告提出原告年PA紀錄, 109年主管評分部分多為1分,甚至0分(見本院卷一第78 頁),惟原告該年度仍有領取年終獎金(見勞專調字卷第 72頁),故被告以此原告工作表現不佳為由抗辯無庸給付 110年年終獎金,核非可採,應認原告此部分請求為有理 由。
3.又110年年終獎金之發放時點業於111年1月18日屆至,已 如前述,故原告就此部分經准許之金額併請求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111年4月20日【送達回證見勞專調字卷第 92頁】)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㈥原告不得請求被告給付110年績效獎金:
原告就110年績效獎金部分雖提出其自行製作之「INDIVIDUA L PERFORMANCE REWARD」(下稱IPR表)1紙為證(見勞專調 字卷第80頁)。惟原告自承其每年年底填寫IPR表,須經上 級主管稽核並核定獎金金額後,方得領取績效獎金(見本院 卷一第448頁),對照上開原告提出之IPR表上並無任何上級 主管簽章,自難認該表係經被告稽核核定後之數額。另依被 告「IPR獎金辦法-年績效」所載,商業部門之評估指標包含 :(1)依公司規定之公司指標:營業額、來客數、現金流量 、(2)依公司規定之可評估個人指標,例如BES全店分數、銷 售品項數、庫存金額、SGS評量結果、離職率等,年度績效 指標合計為100%,公司指標績效分數為0~150分,個人指標 績效分數為0~100分(見本院卷一第72頁),可見核發因素 考量眾多,非員工提供勞務即可領取。原告未能證明其確有 領取110年績效獎金之資格,其請求被告給付110年績效獎金 221,056元,自不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僱傭契約、民法第487條前段、勞 退條例第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規定,請求 ㈠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於112年9月10日給付原 告40,467元,另自112年9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前1日止,按月 於各次月10日給付原告82,2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給付原 告82,200元,及自11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應提繳33,539元至原告勞退專戶,另 應自111年10月1日起至原告復職前1日止,按月提繳5,034元 至原告勞退專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金錢給付勝訴部分,爰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2項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定被告以相當金額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另一一論述,併此 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法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
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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