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師報告第11頁)。況「中古屋」屋齡、屋況不同,系爭建 物於兩造締約時,係屋齡24年之公寓,應屬中古屋中屋齡較 高者,估價師報告採擇屋齡、地理位置相近之公寓型建物做 為比較標的,得出系爭不動產每坪29萬元之價格,與不考慮 個別因素之中古屋平均成交價存有落差,本屬合理,被告謂 之為矛盾,並非可採。
⑸又按不動產之估價方法包括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不動 產估價技術規則第3 章)。收益法中復包括採直接資本化法 、折現現金流量分析等方法(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28條第 1 項)。前開各種估價方法之定義、估定及計算方式,不動 產估價技術規則均有明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3 章第1 、2 、3 節)。估價師公會報告關於估價方法之選定,載明 :「堪估標的為5 層公寓的4 樓,為房地結合體,使用狀況 以住宅為主,故評估方法採比較法及直接資本化法等兩種方 法評估之」(估價師公會報告第18頁),係採不動產估價技 術規則之法定方法,被告評之謂「不清楚且不客觀之估價方 法」云云,自非可採。又按不動產估價師應兼採二種以上估 價方法推算勘估標的價格。但因情況特殊不能採取二種以上 方法估價並於估價報告書中敘明者,不在此限。不動產估價 技術規則第14條定有明文。是本件估價師公會報告兼採比較 法及直接資本化法,即無不當。又估價師公會報告既係採市 場類似標的之實際交易、收益價格為準據,同一標的、同一 期間不可能同時存有買賣交易、出租收益之價格乃為當然, 被告謂「兩種估價方法所堪估之標的並不相同,將兩者合併 計算,不無疑問」云云,亦非可採。
⑹如前⒊⑵所述,本院認造成系爭建物交易價格貶損者,主要 係房屋傾斜及混凝土氯離子含量偏高等2 項因素,而漏水問 題或係氯離子含量造成龜裂、水泥剝落、鋼筋外露所生結果 ,應可無庸獨立評價,而估價師報告所採比較標的中,亦未 有「受損原因」係漏水者(估價師公會報告第35-37 頁)。 是被告謂原告已知系爭建物陽台漏水,所以當時被告才降價 將系爭建物售出,此一部分,不可包含於系爭房屋之之折價 損失云云,尚非可採,應無庸於鑑定結果中另為調整。 ⑺綜上,被告關於估價師公會報告不可採之主張,應不成立。五、復按不當得利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 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 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 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18 2條 第2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以起訴狀繕本送 達為減少價金之意思表示,於前開本院認定之191 萬7,000
元範圍內,因原告減少價金形成權之行使,致被告受領給付 失其法律上之原因,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並請求自被告知無法律上原因之翌日即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 據。
六、又原告得依兩造間買賣契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及不當得利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91 萬7,000 元及利息既經本院認 定如上,其就同一請求,併依不完全給付法律關係訴請給付 ,自無再予審酌必要;至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物之瑕疵 擔保責任及不當得利請求而經駁回部分,基於同一理由,其 另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訴請賠償,仍屬無據。七、從而,原告本於前揭原因事實,依兩造間買賣契約、物之瑕 疵擔保責任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91 萬7,00 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2 月2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之請求,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 告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 告之;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 予准許。
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兩造主張、陳述暨所提之證據,經 審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附此 敘明。
十、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莊達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