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9年度,159號
SLDV,109,抗,159,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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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159號
抗 告 人 李曉菁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5 月13日本
院109 年度司票字第346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而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 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 事件程序,法院僅就形式上審查得否准許強制執行,此項裁 定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 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是以,法院辦理本票執票人聲請裁定准許向本票發票人強制 執行事件,僅審查本票形式上要件是否具備,無庸亦無從審 究本票原因關係債權是否存在之實體事項。
二、本件相對人於原審主張:伊執有抗告人於民國108 年2 月16 日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到期日為109 年3 月19日、付款地臺北市○○區○○路000 號5 樓,並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乙紙(下稱系爭本票),詎屆期提示 後,尚有69萬8,880 元本金及其利息未獲清償,爰依票據法 第123 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系爭本 票為證。
三、抗告意旨略以:伊因病住院而遲繳2 期汽車貸款,被告竟趁 伊住院期間將其所有汽車拖走,伊出院後即將積欠貸款繳清 ,詎被告仍告知因伊違約,故仍欲將車輛拍賣,被告此舉實 無理由,對原裁定不服,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惟縱其所陳 屬實,亦係實體上之爭執,揆諸首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 提起訴訟,以資解決,要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是抗告 人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其抗告應予駁回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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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