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照,然取得管制藥品容易,每當心情不好即會自行取用 名為倍力鎮片之管制藥物抑制情緒。每當相對人服用藥物 後,即會陷入恍惚狀態,甚至有破壞等行為。97年2 月初 因相對人發現聲請人隱瞞過年時包給姪兒紅包之數額,一 氣之下再度服用倍力鎮片過量,聲請人始緊急將相對人送 醫治療,其後相對人僅接受一次治療後即拒絕再回診,從 上開事件更可以看出相對人僅因小事即情緒失控,需靠藥 物緩和情緒,且當時二子分別為8 歲及1 歲多,正需父母 照顧,然相對人明知服用管制藥物後,會有頭腦不清及昏 睡等副作用,藥物效力持續影響約2 週至1 個月,卻仍無 法克制情緒而服用,顯見相對人情緒控管能力確實不佳。 相對人過度服用藥物之情形亦出現在97年2 月14日,當日 相對人再度因情緒不良,趁聲請人不注意服用藥物後更開 車載吳翟外出,發生車禍,豈料在前往警局途中竟再度撞 上另一部車,造成長子吳翟嘴巴受傷流血,短短30分鐘內 連續發生二次事故,以一般人之正常狀態殆無可能,聲請 人接獲通知緊急趕到警局時,相對人仍呈現昏沈狀況,聲 請人只得趕緊處理車禍理賠事宜並將汽車送修,而有97年 2 月29日之維修單據,是相對人一再否認濫用藥物,然相 對人每當有情緒問題即服用管制藥物紓壓,或相對人對於 藥物尚未至成癮階段,然此種以服用藥物作為逃避方法, 且服用藥物後更長時間呈現昏沈狀態,根本無能力足以照 顧二名幼子,對二子之人生安全實有重大威脅。 相對人復又辯稱對二子疼惜如命,對於二子之打罵刻意避 重就輕帶過,推託係因聲請人常購買電玩或玩具取悅討好 小孩,並放縱子女終日玩電動,甚至隱喻其因打罵二子遭 聲請人錄音係聲請人事先設計云云,均非事實: 相對人本身情緒控管能力不佳,對於子女更是耐性不足 ,只要二子不如其意,動輒即以打罵方式管教。又相對 人時常在二名幼子面前以不堪字眼辱罵聲請人及聲請人 母親,絲毫不慮及是否會造成二子錯誤學習或對於二子 心靈造成不可抹滅的陰霾。
又聲請人因疼愛子女而購買玩具給二子之舉動僅是單純 父愛之表現,相對人竟以此稱聲請人藉故取悅討好小孩 云云,聲請人實屬無奈。又聲請人並無相對人所述放縱 子女終日玩電動等情,聲請人對於二子之娛樂多半會視 情況而定,例如寒暑假時會允許二子有較長時間可玩電 動,但平日則須做完功課才可玩耍,何來放縱可言?況 相較於相對人身為全職母親之身分,聲請人白天皆需上 班以擔負家計,每每僅傍晚或晚上能陪伴二子,對於二
子之言行教育,相對人應是最直接教導者,倘二子果有 終日玩電動等情,自應歸責於相對人於二子放學回家最 需照顧時,只沈浸於上網聊天或交男友講電話當中,完 全疏忽對於二子之教導,如今卻倒果為因責怪係因聲請 人購買玩具給二子所致,相對人之行為除有違全職母親 之本分外,遇事僅責怪別人而未自我檢討之偏差心態, 實不足以擔任二子之監護權人。
相對人又辯稱倘聲請人有對子施以掌幗等「不當或過度 」管教行為,則身為父親之聲請人豈會在一旁袖手旁觀 、不發一語云云。實則,相對人對於子女管教一向習慣 以打罵方式處理,聲請人對此種管教方式本不以為然, 然先前數次相對人管教時,聲請人欲插手阻止時卻發現 相對人因情緒失控打得更凶,加上相對人一再表示不准 聲請人在其管教孩子時插手處理,否則將使其難以母親 立場管教,聲請人為免激怒相對人而危及孩子,及尊重 相對人身為母親管教子女之立場等種種因素,遂只能選 擇在旁靜觀其變,並於相對人管教過當時出手拯救孩子 ,對於相對人不自我檢討反而臨訟謊稱並試圖扭轉成聲 請人為蒐集證據之手段,更令聲請人為孩子安危擔憂。 更甚者,相對人臨訟自稱其係忍無可忍始脫口說出「帶 小孩自殺」等氣話,然身為母親,對於子女安危自應是 重於一切,倘相對人無心,豈會動不動即將要帶小孩自 殺等語掛在嘴邊?況相對人此種威脅不只一次,倘其僅 因忍無可忍即以「帶小孩自殺」做為要脅,以相對人情 緒控管不佳之狀況,倘若哪天弄巧成拙,將造成難以挽 回之悲劇。
相對人以聲請人回家時間往往已晚上10、11點,未與子女 互動、不為管教致子女功課成績退步云云,辯稱聲請人缺 乏養護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云云,惟:
聲請人為金日興照明公司負責人,因與相對人協議,二 子由相對人負責照顧,聲請人則負擔全家開銷,為給予 妻小更優渥之生活環境,聲請人自是更努力於事業打拼 ,豈料相對人不僅不能體會聲請人之辛勞與付出,竟以 「假日父親」此種貶損之語義加諸聲請人。縱然聲請人 全力於工作,然聲請人至多僅於週一至週四加班,週五 則會提早下班陪伴相對人及孩子,且聲請人每天下班後 均會為孩子檢討數學作業、安排考前課程進度與猜題及 幫孩子洗澡等,每週六、日更是安排家庭出遊至海邊、 公園、騎腳踏車、博物館增長見聞、至動物園親子互動 同樂,聲請人對於孩子的關切疼愛之情非筆墨得以言喻
。反觀相對人作為全職母親卻未放心思於二子身上,尤 其自100 年初因於網路結識某男性友人,互動頻繁密切 到幾乎廢寢忘食程度,有時甚至於二子放學回家後外出 ,放任二名幼子單獨看家,致吳翟之課業成績退步,相 對人竟又將此推諉成係因聲請人購買電動玩具所致,相 對人之心態實令人無言。
相對人提出之吳翟在校成績自稱向來重視子女之教育及 人格發展,子女在校成績佳,認其親職能力佳,有利於 子女教養云云,更屬無稽。依被證6 號之學期成績通知 單顯示,在「行為表現情形:…偶爾未能按時繳交作 業…」,試問,倘相對人確實有注意子女學習情況,理 應會於簽署聯絡簿時逐筆確認孩子功課內容,根本不可 能會發生未按時繳交作業等情,顯見相對人對子女學業 根本不用心。又對照吳翟於99學年度第二學期及100 年 度第一學期之學習成績相較,吳翟於99學年度第二學期 語文成績原為甲等、自然與生活成績原為甲等、英語成 績原為乙等,然至100 學年度第一學期成績非但未上升 ,反而分別退步為乙等、乙等及丁等,在相對人阻止聲 請人探視期間,長子成績嚴重落後,相對人竟能視若無 睹自稱子女在校成績佳,相對人無視子女教育態度之情 形可見一斑。更甚者,依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調出之 100 年10月通話明細清單可知,二子時常於下午17點至 21點時間以家中電話撥給相對人,顯見相對人經常性的 在二子自學校或安親班下課返家後最需要接受照顧時外 出不在,放任年僅6 歲及12歲之幼子獨自看家,試問, 如此教養模式下,如何能給孩子正常的飲食與課業上之 指導?足見真正缺乏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者實為 相對人。
相對人以聲請人已積欠5 個月扶養費未給付辯稱聲請人對 於子女漠視及不關心云云,亦非事實。聲請人自搬回與相 對人同住後,為體恤相對人為全職家庭主婦無收入,對於 家中大小開銷,包含二子所有扶養費用均由聲請人支付, 雖兩造先前兩造離婚協議書所約定聲請人每月給付相對人 10萬元做為二子扶養費,然因扶養費部分聲請人已另行支 付,因此兩造約明將該筆每月10萬元之金額轉為二子教育 基金,由聲請人每月繼續支付,豈料該筆金額現遭相對人 據為己用。100 年8 月相對人將聲請人趕出家門,一再以 除非聲請人給錢,否則不准探視子女云云,此從次子吳翰 向聲請人表示因為沒給錢所以不能出去等語即可觀之,更 讓聲請人深覺相對人目的只在以子女作為要錢之工具。為
此,聲請人不想再讓二子變相成為相對人之工具,遂依99 年度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表計算臺北市平均每人月 消費支出為25,508元及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應由父 母平均負擔之原則,以每三個月給付10萬元作為二子之扶 養費,絕無相對人所胡亂誣指聲請人中斷對於二子之扶養 義務等情。況2 名幼子現一為6 歲、一為12歲,以每月3 萬多元之費用應屬綽綽有餘,然相對人僅因聲請人不再受 其要脅提供多餘花費為由,胡亂誣指聲請人棄置子女生活 教養所需於不顧,分文不付故意切斷家中經濟來源云云, 所述實不足採信。
聲請人將相對人服用鎮定劑或管制藥物後之狀況錄影一事 ,相對人早已知悉,此乃因聲請人屢次勸阻相對人不要以 藥物作為解決情緒障礙之方法時,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聲 請人為了警惕相對人服用該類藥物會對家庭生活造成影響 ,遂於某次相對人再度情緒失控、毀壞身邊物品後再自行 服用藥物之情形攝影,並於相對人清醒後播放予相對人觀 看,相對人之否認及胡亂誣指均非事實。又原證17號之藥 品係管制藥品,非有醫生開具之處方籤,一般人根本無法 取得,若非相對人有此需求而利用其娘家先前開設藥局取 藥之便,任何人包含聲請人根本無法隨意購得該藥物。原 證19號為保險公司提供之資料,如有需要可請鈞院函詢新 安東京產險公司有關該車禍事件之實際情況即可知悉。 相對人辯稱聲請人每月2 次探視子女並攜同外出時,多帶 子女至公司玩電動或要求子女自己玩耍,聲請人則在旁自 行睡覺或外出,放任二子獨自在公司內,晚上則要求子女 夜宿公司會議室,由於此種生活模式子女均無法適應,故 不願與其同住過夜云云,亦非事實。查二子從未夜宿過聲 請人公司,相對人胡亂捏造實屬無稽。次查,每當聲請人 帶子女前往公司時,聲請人均在旁與子女互動,陪長子玩 電動、陪次子繪畫、與二子聊天談心等,根本無相對人所 稱放任子女獨自玩耍或外出云云,況每次聲請人帶二子前 往公司時,相對人均未隨同,如何能知悉二子與聲請人於 公司互動情形?顯見相對人所稱均係其惡意臆測並胡亂捏 造之詞,並非事實。實則,每當聲請人與二子會面交往時 ,父子三人相處均十分融洽,每每二子均要求聲請人晚點 送其回相對人住處,反而是聲請人因遵守約定而勸二子準 時返家,並無相對人所稱不願與聲請人同住過夜之情。 相對人又辯稱聲請人至長子就讀學校向班導師散布不實言 論及聲請人之母親蓄意至學校生事云云,更屬荒謬。經查 ,聲請人於遭相對人趕離共同住所前,相對人每有不滿,
即會情緒不穩威脅要帶小孩自殺,聲請人及聲請人母親均 知悉並曾聽聞。100 年8 月,相對人將聲請人趕離共同購 買之房屋,101 年1 月15日後更禁止聲請人探視二子,造 成聲請人完全無法關心或了解二子之生活狀況,基於擔憂 相對人自我情緒控管能力低落之原因下,不得已只能前往 學校將實情告知老師,並將自己聯絡方式交給老師,請求 老師協助照顧長子,並請老師於長子有任何異常情況或聯 絡不到人時可以直接聯絡聲請人前往處理,是以,聲請人 因相對人故意阻絕,致使只能藉由老師協助以關心子女, 相對人故意扭曲事實,並將聲請人從未向老師說過相對人 所指述之話語自行加油添醋,所述不足採信。又聲請人母 親於101 年3 月初知悉相對人刻意將二子與聲請人隔離後 ,因擔心先前相對人時常掛在口邊威脅話語成讖,又苦無 管道關心孫子,不得已至長子學校找教務主任請求協助, 其間也只是請教務主任對長子多加關心照顧,根本無相對 人所誣指鬧事、喧嘩等情事,相對人胡亂捏造不實謊言, 實屬惡劣。
綜上所述,聲請人無論於親職能力、經濟能力及自我情緒控 管能力均遠較相對人成熟,二子之監護權倘由聲請人單獨任 之,對於二子而言將屬最大利益,反觀相對人於本件之陳述 多著眼於「聲請人是否給付10萬元扶養費」,並為求勝訴之 目的,不擇手段對吳翟作全面的思想改造及錯誤觀念之灌輸 ,完全未以子女利益作為優先考量之點,足證相對人實非適 任監護權人,應駁回相對人之答辯請求。
二、相對人答辯略以:
兩造因長期個性不合等因素協議離婚,並約定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詎離婚後,聲請人藉 詞要求與相對人同住,最後竟賴住相對人房屋而不願搬遷, 使相對人身心壓力至大:
兩造於86年10月27日結婚,婚後育有吳翟、吳翰二子,本 冀望夫妻同心,共創美滿生活,惟婚後聲請人個性顯露, 控制慾強烈難以捉摸,再加以婆婆為寡母,對其子占有慾 極強,總認相對人搶走其子,處處刁難及干涉生活,是相 對人從未對婆婆不尊重,反是相對人多方忍讓而屢遭打壓 。嗣後雙方終因個性不合、感情不睦及婆媳等問題,難以 再共同生活,兩造遂於96年6 月29日協議離婚,並約定子 女監護由兩造共同行使,且離婚後由相對人攜吳翟、吳翰 同住生活,聲請人得於每月第一、三個星期六上午9 時與 子女會面交往,再於翌日晚上9 時前將子女送回相對人住 處。
惟兩造於96年10月間,聲請人以氙氣開刀無人照顧、身體 虛弱為由,要求相對人於該段期間能給予照料,相對人見 其確因病痛所苦,在一時心軟下乃同意聲請人搬回暫住, 等聲請人病好後再搬離。然嗣後聲請人一再以相對人暫無 再婚打算、且共住可互相分擔照顧子女而推諉搬遷,最後 聲請人竟以其係負擔子女扶養費之經濟來源,若不同住即 不付扶養費為由箝制相對人,相對人迫於無奈下而勉強同 處。惟兩造共同居住下,以往個性不合等問題又再度浮現 ,彼此屢生衝突,且聲請人蓄意忽略雙方已離婚之事實, 多方管制相對人生活模式,不但限制相對人交友,甚且相 對人與好友外出均要詳細盤查。聲請人常以自恃甚高心態 ,在子女面前辱罵相對人「什麼都不懂、水準低落、精神 不正常」等語,或批評相對人交友貪人金錢、學歷而以「 憑妳只能配小狼狗」等冷嘲熱諷之言語暴力,不斷貶低相 對人個人價值,將相對人視為其附屬物,完全抹煞相對人 自尊及自主權。尤有甚者,相對人與子女同房睡覺時,聲 請人常莫名其妙半夜敲門,若不開門即踹門,要求相對人 出來對談而不讓相對人睡覺,長期下來同居共處模式已使 相對人不勝負荷,精神壓力上之折磨,使相對人再也無法 容忍。況聲請人離婚後本無權利強住相對人所有房屋,再 三要求聲請人搬遷,卻遭要脅拒絕,不得已只好發函限期 聲請人搬遷。
詎聲請人竟藉詞指述相對人係刻意阻礙聲請人與二子共享 天倫之樂,要求其搬遷云云,明顯捏造不實。蓋兩造離婚 後同住,相對人從未限制或阻止二子與聲請人原生家庭成 員相處,聲請人假日亦曾帶二子回家探望原生家庭成員, 而每年相對人亦會攜子與聲請人回到前婆家圍爐過年;甚 且,99年2 月過年期間,相對人攜子與聲請人及其原生家 庭成員共遊香港迪士尼等地。再者,聲請人自100 年8 月 間遷出相對人住處後,並無固定住所,只能夜宿公司內, 因此聲請人每月2 次探視子女並攜同外出時,多帶子女至 公司玩電動或要求子女自己玩耍,聲請人則在旁自行睡覺 或外出,而放任二子獨自在公司內,晚上則要求子女夜宿 公司會議室內,由於此種生活模式子女均無法適應,故不 願意與其同住過夜,此亦為101 年2 月4 日聲請人前來與 子女會面交往時,子女拒絕與聲請人外出。詎聲請人竟認 係相對人教唆所致,不顧子女感受,逕向天母派出所備案 ,惟警員到場時曾親詢長子吳翟意願,吳翟乃親口表示不 願與聲請人外出。是相對人從未違反離婚協議書之探視約 定而禁止或限制聲請人與子女交往會面,此均出自子女之
拒絕本意,故相對人在不違反子女意願下,亦無從強迫子 女與聲請人外出,惟聲請人在不知反省下,反而栽贓偽稱 係相對人唆使阻擾所致。從而,相對人自100 年8 月以來 均遵循協議約定並尊重聲請人之探視權,僅因聲請人今欲 爭取改定監護權,對長子動作頻頻並施以壓力,致長子不 願與聲請人外出。職此,聲請人實無權亦無由請求變更當 初兩造協議之探視約定,聲請人備位聲明請求改定與未成 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即屬無由。又聲請人以長 子吳翟對其仇視,不願與其會面交往等情,而歸責因長子 之自由意志遭相對人控制,受相對人慫恿影響云云,然此 顯非事實。蓋子女對於父母如何照顧對待及父母身教言行 之好壞,子女最能感同身受,今吳翟已12歲,為三玉國小 六年級學生,自具有基本辨識能力,倘如聲請人所言,相 對人長年有精神疾病、無法控制情緒、動輒責罵並毆打子 女巴掌、對子女疏忽照護等不適任情形,則在如此惡劣、 不友善之相處模式下,長子吳翟理應會極度排斥相對人, 絕無可能三番二次表達願意與相對人同住之理。遑論聲請 人之優勢財力,常以購買電動玩具、國內外旅遊為由供子 女為物質享受,亦為長子吳翟所悉,然吳翟仍不為所動, 不願與聲請人同住,甚至對聲請人多有微言,由此足證聲 請人確實未對子女付出真心照護。僅表面履行父親義務, 更一味不擇手段醜化相對人,不但未使子女體認父愛,反 而招致反效果。故長子吳翟明確表示希望與相對人同住, 乃吳翟親身感受之意願表達,此事實之呈現絕非相對人所 能加以控制、慫恿,此觀吳翟於101 年4 月16日到庭證述 之證詞足佐。是聲請人上揭陳述,自無所據,不足為採。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不適宜擔任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 ,所述理由俱無足採:
相對人並無品行、健康不佳之情:
相對人並未罹有任何精神方面之疾病,關此,相對人為 證明自身絕無濫行或長期服用安眠藥等藥物之習性,特 要求醫院進行藥物血液抽檢,檢驗結果,相對人除無任 何藥物反應外,身體健康良好。是聲請人為冀求達到改 定監護權之目的,竟任意誣蔑相對人長期患有精神恍惚 等精神疾病。
又聲請人雖提出相對人97年2 月17日、21日之精神科就 診收據,惟此乃97年間因受不了聲請人言語欺騙及長期 精神折磨,相對人偶有情緒反應或與聲請人進行冷戰, 聲請人即強制相對人去林口長庚醫院看急診,日後相對 人在被迫及虛應下亦僅看了1 次門診,此後迄今即無任
何相關之就診紀錄,足證相對人絕無任何情緒失控、濫 行藥物等疾病。倘如聲請人所稱相對人長期情緒暴躁需 看診並服用藥物情形,何以相對人僅有2 次就診紀錄? 更遑論4 年前之看診掛號單又憑何認定相對人長期患有 精神方面疾病?另聲請人稱相對人97年2 月14日因服用 藥物開車肇事,致汽車受損進場維修云云,更屬無稽。 查該次車禍係因駕駛不慎而與他人碰撞,乃單純之碰撞 事故,均無涉相對人精神狀況,詎聲請人僅以維修紀錄 單即強栽係相對人服用藥物所致,實屬欲加之罪何患無 詞?聲請人所述顯無足採信。
相對人絕無罹有任何精神方面之疾病,更無濫行或長期 服用藥物之習性,除有相對人提呈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檢驗報告足供查證外,並有與相對人朝夕相處之二子吳 翟、吳翰可資證明。惟聲請人為冀求達到改定監護權之 目的,竟利用同住期間有計畫地以非法錄音、錄影、偷 窺相對人手記等方式,蓄意誣蔑相對人之精神狀態,其 不擇手段之作為實不足取,所提證據更不足為證。蓋原 證16-1之影像,當時相對人僅係單純安靜地坐在沙發上 睡覺,而滿地之雜物均係聲請人四處扔擲丟棄後再行錄 製,實無法證明相對人有服用藥物之情;而原證17僅係 藥品說明書,可任意取得;原證19為車輛出險紀錄,況 手寫記載乃聲請人臨訟自行所為之不實加註,故依該等 事證內容均屬片面之詞,無法證實相對人罹有精神之疾 病。另原證18雖為相對人之手札,但係許久之前因兩造 婚姻不順、糾葛不斷,相對人身心飽受折磨時所記錄之 心情寫照,聲請人藉此混淆事實,無足可採。相對人現 已遠離與聲請人同住時之監視、嘲諷、身心限制之種種 磨難,如今與二子親密且溫馨地同居共處,親子關係緊 密而無可分離,與其前受限壓抑之處境乃天壤之別,是 聲請人之指述顯屬無稽。
聲請人稱相對人會出現破壞暴力傾向,對子女常惡言相 向或施以掌摑云云,顯屬不實。原證五之偶發事件,實 因聲請人常購買電動遊戲機或玩具取悅討好子女,並放 縱子女終日玩電動,導致子女無心於功課作業,甚至不 聽從相對人之教導。而該日係因長子吳翟不聽話,與聲 請人出遊前吳翟仍執意要拿電動玩具去玩,相對人好言 規勸無效,因子沈溺玩電動習性不改,終使相對人情緒 激動,而對子女加以訓誡管教,惟相對人並未對子施以 巴掌,而係拍打身體部分,是聲請人蓄意混淆事實,實 值商榷。更遑論事發當時聲請人始終在場,倘如聲請人
所述,相對人有對子女毫無緣由即惡言相向、並對子施 以掌摑等不當或過度管教行為,則身為父親且在場目睹 之聲請人,理應出言好言規勸或挺身制止,惟聲請人均 未為之,顯見聲請人就相對人對子女之管教行為亦屬認 同,相對人確無不當或過度管教之情,否則聲請人豈會 在過程中均袖手旁觀、不發一語之無視行為?除非聲請 人早另有所圖,事先設計並故意使相對人情緒激怒,以 利其私下錄音,倘果若如此,則聲請人為達目的不用其 極之手段,實不足取。
另聲請人指稱相對人提到「帶小孩自殺」一節,聲請人 僅擷取3 句對話,且不到1 秒鐘時間,更去頭去尾,蓄 意引人誤解。實則相對人已無法再隱忍聲請人之精神折 磨,再三請求其搬遷,惟聲請人強賴不搬,甚至意欲強 佔房屋,相對人在忍無可忍下始脫口說出氣話,事實上 相對人對二子疼惜如命,豈有可能帶小孩自殺之愚蠢想 法?
聲請人要求相對人放棄工作,並全心全力照顧二子: 相對人婚前為上班族,生下長子吳翟後仍在娘家經營之 藥局工作,直至吳翟約3 歲。因聲請人要求相對人在家 全心照顧子女,相對人始不再工作,故相對人並非無工 作能力,如今聲請人反以相對人無工作與收入主張相對 人無能力監護,實屬可議。再者,兩造離婚時,聲請人 對於相對人長期未工作而將心力全放在照顧子女及家務 之事實,知之甚詳,因此,兩造始約定由聲請人每月支 付子女扶養費10萬元直至子女成年止,使相對人在不用 工作下能繼續安心照料子女。從而,聲請人以此作為相 對人無足適任監護人之理由,實屬自相矛盾。
又聲請人自100 年8 月間從相對人房屋搬出後,竟違背 離婚協議書約定,不顧子女生活教養所需,斷然拒絕支 付子女之扶養費,經相對人多次催促給付,聲請人仍不 願支付,僅於100 年11月15日在調解委員勸導及曉諭下 ,始匯入一筆10萬元之外,迄今已積欠5 個月共計50萬 元之子女扶養費未為給付。觀諸聲請人所為,反適足以 顯示聲請人對於子女之漠視及不關心,蓋未成年子女親 權改定與否,與聲請人按月應給付子女扶養費純屬二回 事,而聲請人明知相對人現階段並未出外謀職,在無固 定收入下,竟棄置子女生活教養所需於不顧,分文不付 ,故意切斷家中經濟來源,企圖造成相對人生活壓力及 退讓,則聲請人此舉又如何能大言不慚地說,係真心對 待子女、並為子女最大利益著想?由此亦足資證明相對
人委曲求全多年忍讓與聲請人共處之難處所在。是聲請 人有足夠能力支付子女扶養費下,卻利用中斷給付為手 段遂行其目的,其罔為人父行徑可見一斑。
另聲請人多年來將相對人作為其自營之金日興照明公司 人頭以從事逃稅行為,若聲請人否認為人頭,則相對人 明顯即有工作能力及收入,則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無工作 即無可採。
相對人並未有忽略或疏失保護教養子女之態度及行為。聲 請人指稱相對人沉浸戀愛之中,頻繁通訊,已排擠到照顧 及陪伴子女時間云云。惟聲請人僅憑猜測即全盤否認相對 人長期以來為子女所付出之心力與辛勞,實非可採: 100 年5 月起兩造就搬遷房屋事宜而爭端不休,聲請人 更藉詞表示伊有出錢購買、有權居住、不再給付扶養費 等理由,不斷騷擾及壓制相對人,相對人甚屬心慌及苦 惱,為尋求協助,乃將相關問題告以多年好友,希望獲 取資訊及對策,是相關簡訊及電話絕非相對人與朋友因 戀愛互動所為。況觀之聲請人所提100 年5 月11日至19 日之通訊紀錄,通訊類別幾乎多屬簡訊,電話連絡僅有 17通,則何來利用黃金時段而疏忽子女之照顧?況其中 亦有多達86通之來電係聲請人所為。尤其100 年5 月18 日晚上8 時30分起至11時47分止,聲請人就像發狂似的 連續猛發簡訊29通密集騷擾、威嚇相對人,使相對人心 生恐懼。
另相對人使用之3G手機係採行動手機無限上網方案,因 相對人平日甚少關機,在手機開機下,自會顯現持續連 線的狀態,詎聲請人不明究理,即以此誣指「相對人手 機行動上網使用量十分龐大,時間也幾乎皆在夜間到凌 晨」,即非屬實。退步言之,縱認相對人於半夜有上網 習慣,而該時子女均已熟睡,且白天子女均在就學中, 又何來妨礙到照顧子女之虞?
又聲請人謂「二子常於下午17點至21點時間以家中電話 撥給相對人,顯見相對人經常性的在二子自學校或安親 班下課後外出不在,放任二子獨自看家」云云。惟聲請 人所述乃顛倒是非、指鹿為馬,蓋原證20所示,100 年 10月之通話明細,其中每逢星期三晚上係相對人帶次子 吳翰至家附近上「腦力開發課程」之時間,期間長子吳 翟在家複習功課而會打電話與相對人對話確認;而星期 六、日係聲請人與子女交往會面後,均未依約定時間交 付,反而常常提早將子女送回家後即離去,致子女打電 話通知在附近散步之相對人;其餘則為相對人帶次子外
出採買物品或餐點時,長子打電話問可否看電視或要求 加買食物等等,此由通話時間均不長可佐。詎聲請人竟 以長子與相對人單純之日常生活電話連繫及到家確認, 逕誣指為相對人缺乏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云云, 顯非有據。
綜上,聲請人所提通訊紀錄均無法證明相對人對二子有缺 乏保護、疏忽照料、甚或危害子女利益之情,是甚難以聲 請人不當之臆測即推論相對人有忽略或疏失保護教養子女 之意願與態度。
聲請人並不適宜擔任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其請求 未成年子女吳翟、吳翰權利義務之行使改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顯屬無由:
聲請人品行不佳:
聲請人脾氣不佳,控制慾強難以捉摸,對子女施以打罵, 甚至拿木棍或皮帶抽打小孩。另聲請人嗜愛色情光碟,離 婚後同住期間,聲請人常觀看色情光碟,且看完後隨手亂 丟,屢勸不聽,完全不顧家中尚有2 名年幼稚子之觀感。 再以,聲請人言語中有夾雜說髒話或羞辱性字眼之習性, 屢在子女面前開口說三字經,此等惡習之不良示範對於子 女日後養成教育、言語舉止及人格發展上將有莫大之影響 ,顯不適由聲請人負責為子女親權之行使負擔。 聲請人缺乏保護養護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吳翟、吳翰自出生後即由相對人親身盡心盡力照顧、撫 育迄今,完全未假手他人,彼此間感情緊密已無法切離 。反觀聲請人對於子女並無耐心及真正付出,蓋離婚後 同住期間,聲請人回家時間往往已晚上10、11點,該時 子女早已入睡,與子女完全無互動可言,對於二子之生 活起居明顯無從關照及分擔,何來有足夠之心力及時間 來照顧子女?又聲請人僅偶爾充當「假日」父親,帶子 女出遊,但聲請人僅負責當司機,所有一切事宜及子女 照料仍由相對人全程負責,聲請人並無意願分擔照顧之 責。再者,聲請人偶有時間與子女相處,亦無心培養父 子親情,僅以購買電動遊戲機或玩具為手段,拉攏或取 悅子女,並縱容子女打電動或看電視,恁置不為管教, 使子女沉溺電動,無心於功課作業而成績退步,由於聲 請人不當之教育觀念,致使相對人教導子女時難免有相 互掣肘之情,對子女之保護教養亦難一貫。是以,聲請 人為求取子女好感、自私而不負責之教導方式,實無法 勝任監護及養育子女之重責大任。
又聲請人自100 年8 月間遷出相對人住處後,並無固定
住所,夜宿公司內,因此聲請人每月2 次探視子女並攜 同外出時,常要求子女與其同睡公司,惟子女均不願意 而大吵要回家,因此聲請人顯無法提供子女良好照顧及 生活環境。
再者,聲請人與相對人於婚姻期間,相對人曾多次懷孕 ,惟聲請人不顧相對人身體安危而要求墮胎,如今有2 名子女,倘非相對人當初堅持留住,亦恐遭強迫墮胎而 不存在,顯見聲請人並無真意想要子女,更遑論耐心教 養子女。另聲請人主張其具有較優之經濟能力足以提供 子女優渥生活品質,故適於監護云云。惟判定監護權之 歸屬,經濟上優弱勢之不同,則非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之首要考量,是以聲請人一再以資力質疑相對人未來照 顧子女之能力,誠屬不當且模糊本件爭點,顯無足採。 聲請人之家庭支援系統非有利於子女之照護: 聲請人母親與吳翟、吳翰相處時間甚少,平常亦未主動付 出關心,彼此感情疏離,且聲請人哥哥業已離婚,目前長 期在大陸工作,是以聲請人家族成員支持系統甚少,實無 法成為擔任照顧二子之後盾;況在聲請人每日工作半夜晚 歸下,全委由聲請人母親代為照顧,則隔代教養較易忽略 兒童身心發展,容易造成未成年人將來在行為或言語上發 生偏差,有礙人格發展,自不待言。
聲請人不適當之親職行為,造成子女身心之負擔與負面影 響:
吳翟在校表現良好並無異常,雖成績不是班上屬一屬二 ,但依學校成績單顯示,縱有1 、2 個學科成績有待學 習加強,但整體表現多屬甲、優,相對人從未強求子女 在每科學業上均需獲得優等,相對人所求只要子女能盡 其力學習,作完功課,並有良好品行、能與同學和睦相 處及乖巧懂事即可。詎聲請人卻一再以一、二個科目成 績,即恣意論斷長子「成績嚴重落後」,否認長子所有 努力之學習成果,此對子女感受及自信心無疑是個打擊 !更遑論,聲請人忙於工作,日日半夜才回家,從未對 子女課業付出關心及教導,又如何要求子女達到絕對高 標?是以,聲請人以長子在校成績未達全甲及優,即認 定相對人無視子女教育態度、未盡保護教養云云,至屬 無由。
另聲請人於101 年3 月2 日,至吳翟就讀之三玉國小, 竟對班導師散布「相對人長期吃藥、是精神有問題的媽 媽、要帶子女輕生」等不實、誣蔑之言論,欲誤導老師 對相對人產生不良觀感,並塑造成長子吳翟「是身處高
風險有問題之家庭」;尤有甚者,聲請人當日還跟長子 表示「你媽媽精神有問題、有個叔叔要殺我」等誣陷話 語,搞得吳翟當場情緒崩潰、難過而哭泣,回家後向相 對人委曲訴說,相對人聞此亦心如刀割。嗣於101 年3 月13日聲請人母親亦到三玉國小鬧事,欲入校找老師而 被阻擋,遂在警衛室喧嘩,聲請人母親竟造謠說相對人 要帶子女去自殺,不斷吵鬧,經通報學校處置,教務主 任出面勸解,最後問聲請人母親是否要去看孫子吳翟, 卻遭其拒絕,足以證明聲請人母親乃蓄意至學校生事。 其後於同年3 月16日聲請人再度打電話至三玉國小教室 找吳翟,吳翟本不想接聽電話,但在老師勸說下勉為接 聽,惟聲請人在電話中又不斷地強調「你媽媽私生活不 檢點,與別人交往」等不實話語,企圖誤導及灌輸長子 吳翟對相對人之負面觀念,使吳翟小小心靈受到莫大壓 力與負擔,更使吳翟覺得在學校很丟臉。
前揭聲請人及其母親所為,無非要誤導學校認為吳翟「 身處高風險且有問題之家庭,需要通報主管機關」,以 遂行其改定監護權之目的,惟渠等蓄意造謠行為至屬不 當,不但毀損相對人名譽,更造成長子吳翟身心負擔及 創傷,以上事實有證人吳翟可資證明。故聲請人不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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