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133號
SLDV,106,司促,13133,201709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施世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秀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建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肆佰伍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