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周政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明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零柒佰零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計算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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