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3131號
SLDV,106,司促,13131,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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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1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葉子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喬伊即謝佳茵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友哲
一、債務人謝喬伊即謝佳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
  捌萬柒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九期計算為限。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謝喬伊即謝佳茵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友哲向債權人為給付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謝喬伊即謝佳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柒拾貳萬
  陸仟肆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謝喬伊即謝佳茵
  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友哲向債權人為給付,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三、債務人謝喬伊即謝佳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伍萬陸
  仟貳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九期計算為限。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謝喬伊即謝佳茵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友哲向債權人為給付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謝喬伊即謝佳茵負擔,
  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謝喬伊即謝佳茵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洪友哲向債權人為給付。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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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