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582號
SLDV,110,司促,8582,20210630,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5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温秀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5,611元,及其中新臺幣14,7
  60元,自民國110 年5 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1 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30
  0 元,延滯第2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400 元,延滯第3 個月須
  給付新臺幣500 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
  取期數最高以3 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温秀玲於民國94年5月18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
  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
  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
  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
  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
  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
  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
  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8年4月27日止共消費
  簽帳14,760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