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7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玖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明華於民國93年07月24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
民國94年08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
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
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
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
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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