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5058號
SLDV,108,司促,5058,2019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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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50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宜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宏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萬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肆佰陸拾陸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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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樸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