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學儒
法定代理人 陳丁賀
法定代理人 游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零玖拾壹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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