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4036號
SLDV,105,司促,14036,2016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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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40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崑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利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景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柒佰陸拾捌元,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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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