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490號
SLDV,103,重訴,490,20170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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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90號
上 訴 人 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李正義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敏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玖佰陸拾捌萬壹仟零叁
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拾萬玖仟玖佰零捌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林銘宏
                  法 官 蘇珈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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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