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95年度,10號
SLDV,95,金,10,2009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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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頁、卷18第9 頁至第33頁)、陸錦志(刑事卷宗卷12第41 6 頁至第422 頁、卷14第54頁)、李幸憓(偵查卷宗卷12第 3849頁至第3871頁、刑事卷宗卷14第229 頁至第238 頁)、 劉彥成(偵查卷宗卷5 第1745頁至第1751頁、第1786頁至第 1791頁、卷21第10頁至第15頁)、侯雅琳(偵查卷宗卷3 第 1 061 頁、刑事卷宗卷16第157 頁至第160 頁)、黃鈺婷( 上開刑事卷宗卷16第59頁、180 頁至第183 頁)、陳源森( 偵查卷宗卷12第4037頁至第4039頁)、林嘯民(刑事卷宗卷 13第232 頁至第233 頁)、姜義彬(刑事卷宗卷8 第75頁至 第79頁)、龔怡蓁(偵查卷宗第4476頁至第4477頁)等人證 述綦詳,並有傳票(刑事卷宗卷1 第60頁至第86頁、第88頁 至第92頁、第112 頁至第128 頁)、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及轉 帳傳票(偵查卷宗卷5 第1604頁、第1606頁、第1608頁至第 1610頁、1656頁、第1658頁、第1660頁至第1662頁、第1672 頁、卷11第5406頁至第5410頁、卷12第3949頁至第3960頁、 第4013頁至第4024頁、卷15第5221頁至第5230頁、第5394頁 至第5404頁、卷16第5859頁、第5864頁、第5866頁、第5867 頁、第5898頁至第5907頁、第5929頁至第5946頁、卷19第95 頁至第98頁、第102 頁至第104 頁、第106 頁至第108 頁、 卷20第87頁、第217 頁至第228 頁、卷21第13 1頁至第132 頁、第135 頁至第152 頁、卷26第1099頁至第1041頁、上開 刑事卷宗卷2 第185 頁至第247 頁、第264 頁至第305 頁、 第399 頁至第486 頁)、外匯水單(偵查卷宗卷9 第3006頁 、卷11第3564頁)、發票(刑事卷宗卷2 第180 頁至第184 頁)、支票(刑事卷宗卷2 第128 頁至第14 8頁、第61頁至 第163 頁)、匯款水單(偵查卷宗卷12第912 頁至第916 頁 、第3925頁至第3934頁、卷15第5442頁至第5455頁、刑事卷 宗卷20第280 頁至第290 頁)等附卷、會計傳票、匯款水單 等資料扣案可證,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偵查、刑事卷宗 全卷核閱無訛。足徵原告主張被告博達公司進行國內及海外 虛偽循環交易,為前述不實財務報告,堪以認定。 ⒋雖被告丙○○另抗辯稱:未參與財務報告編制,財務報告係 會計師查核後,始提出於董事會,未曾懷疑其內容有何不實 云云。惟查:
⑴被告丙○○前於93年9 月16日檢察官偵訊時陳稱:「(問: 既然謝世芳也走了,你們在隔不到1 年的時間也發現這5 家 公司是博達所設立的人頭公司,為何還繼續銷貨給這5 家公 司?)這不是一個開關或關閉就OK了」、「一個公司的業績 ,當電腦事業處變成慧達時,且慧達又被謝世芳買走,整個 公司最大的營收可以說全沒有了……這是讓公司生存的問題



,而非是與非的問題」、「(問:妳剛才所述,是否意指當 時為了繼續讓公司生存,所以才繼續做這個假銷貨?)也只 能這樣講了」、「我本來打算在無線事業通訊處的業績做起 來後,今年4 月就讓他們把這個假銷貨給停掉了」(偵查卷 宗卷12第37 68 頁至第3777頁)。
⑵93年9 月24日法務部調查局調查時被告丙○○陳稱:「(問 :Marksman、Emperor 、Farstream 、Kingdom 、Fansson 等5 家公司都是博達銷貨量非常大的客戶,經士林地檢署及 本站查證,博達公司對這些客戶的銷貨都是假銷貨,妳對此 情形是否瞭解?)我對這些公司的名稱非常陌生,我知道大 概有假銷貨的情形」、「我知道其中是有基於假銷貨所產生 的應收帳款」、「92年時,博達公司整個業績掉了很多,到 了下半年,我找賴哲賢來幫忙,我就要求賴哲賢一定要對財 會的部分以及石招淑所負責的業務要瞭解得很清楚,我知道 當時石招淑還有繼續在做假銷貨……我只知道賴哲賢有去找 些完全不同的公司去做虛進虛出的事」、「之前謝世芳還在 擔任博達公司財務長時,我就有告訴他希望他把他在做的工 作都要流程化,就算是假的,也要把它弄清楚,當時石招淑 就在謝世芳下面,一直都有從事假銷貨的業務」(偵查卷宗 卷12第4101頁至第4104頁)。
⑶93年9 月27日檢察官偵訊時陳稱:「謝世芳是91年走的,我 知道公司在做假銷貨的事,但細節我不清楚」、「賴哲賢他 有跟我說瑞成可以配合博達做假銷貨,因瑞成也需要業績」 (偵查卷宗卷13第4453頁至第4456頁)。 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93年10月29日偵訊時 ,被告丙○○陳稱:「謝世芳進入博達公司後,就開始跟我 表示,如果公司要上櫃,在會計帳上,有主管機關的條件規 定,例如公司連續獲利時間、獲利比率、資本額及公開發行 要幾年等等,當時我僅是聽,但是我並不很懂,所以也無從 表達意見,約在87年間,謝世芳曾向我表示該年的營收無法 達成原先營收目標的預期,有必要用其他的方法,例如虛增 一些假交易來提昇公司獲利的數據等等,我當時雖然沒有反 對他這麼做,但是我嚴格要求謝世芳,公司的錢一定要再轉 回公司等等,於是博達公司87年起有假交易充斥的情形」、 「謝世芳曾經告訴我,他有在海外設立了一些人頭公司,並 用這些人頭公司來向博達買貨以製造前述這些假交易」(刑 事卷宗卷6 第234 頁至第238 頁)等語,而賈寶海(偵查卷 宗卷28第514 頁、刑事卷宗卷12第145 頁至第157 頁)、陸 錦志(刑事卷宗卷12第168 頁至第170 頁)、邱文智(刑事 卷宗卷13第241 頁至第242 頁、卷14第54頁、第67頁、第38



3 頁)、賴哲賢(刑事卷宗第13頁第112 頁至第114 頁)、 陳啟文(刑事卷宗卷17第293 頁至第294 頁)、張芬芬(刑 事卷宗卷16第32頁)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均證稱被告丙○○有 主導虛偽循環交易之會議,並核閱假銷貨之客戶基本資料表 、信用評估表、每月報表、資金明細表等,足見被告丙○○ 確實知悉並主導被告博達公司進行虛偽循環交易,並明知該 公司歷年財務報告因虛偽循環交易所生之相關科目記載內容 均屬虛偽,竟仍於歷年財務報告「負責人」、「經理人」欄 位簽章(民事另案卷24第26頁反面至第28頁、第57頁反面至 第59頁、第83頁反面至第85頁、第115 頁至第116 頁反面、 第141 頁反面至第143 頁、第176 頁至第177 頁反面、第20 6 頁反面至第208 頁、第244 頁至第245 頁反面、第273 頁 反面至第276 頁反面、第318 頁反面至第320 頁反面),並 於其主持之歷年董事會決議通過,此有92年3 月21日、92 年4 月25日、92年92年8 月28日、93年3 月21日、93年4 月 25日、93年8 月28日、93年1 月12日、93年2 月23日、93年 3 月25日、93年4 月29日董事會議事錄足考(偵查宗卷24第 274 頁、第27 8頁、第282 頁、第293 頁、第297 頁、第30 3 頁、第307 頁),顯係故意造成被告博達公司之財務報告 虛偽隱匿。況且,被告丙○○既參與或容忍假交易之進行, 而所以須製造假交易,目的無非將假交易所製造之應收帳款 等項,表現於依法製作之財務報告以達一定之目的,被告丙 ○○於最終編制時縱未參與,亦難認非利用知情或不知情之 編製人員製作不實之財務報告。
㈢被告丙○○就被告博達公司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其他有 關業務文件,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既經本院認定如上所 述,則依本院前揭㈠之論述,被告博達公司為申報或公告財 務報表之發行人、被告丙○○為被告博達公司於90年8 月31 日公告之90年度半年報、91年4 月30日公告90年度年報、91 年8 月30日公告91年度半年報之負責人及製作人,自均應依 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3 項、第2 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 任。
㈣又按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 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民法第28條定 有明文。被告丙○○、博達公司均應依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 20條第3 項、第2 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業如前述,而此一 被告丙○○因執行製作財務報告職務所加害於原告之賠償責 任,依民法第28條規定,自應由被告負「連帶」賠償之責。七、至原告所受損害與被告不實財務報告間之因果關係部分: 原告主張因誤信被告博達公司不實財務報告購入有價證券而



受有損害,其所受損害與被告行為間有因果關係等語,雖為 被告所否認,惟:
㈠有價證券之價值不以其券面價值衡量,而係以發行有價證券 之公司財務狀況、營業情形、未來成長潛力等各項因素,影 響其在市場之交易價格。故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需仰賴投 資人取得之各項與投資判斷有關之資訊決定。因證券交易市 場各項投資訊息紛雜,發行有價證券公司出具之財務報告、 公開說明書、財務預測等資訊之揭露,其作用即在於使投資 人獲取該公司之重要資訊,提供投資人判斷依據。證券交易 市場之參與人非僅一般非專業投資人即所謂散戶,尚包括國 內自營商、國內外法人等專業投資人,並有國內外證券分析 人員依據發行公司之財務報告等資訊,每日從事各項證券、 財經資訊之研判分析,並提出專業報告,透過大眾傳播工具 之傳遞資訊於公眾週知,該等專業分析訊息一方面成為專業 投資人大筆進出之依據,進而直接影響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 漲跌,另一方面亦成為一般散戶判斷是否參與交易之參考工 具。
㈡為免證券交易市場參與人受不實資訊誤導,作出錯誤之投資 決定,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 項乃規定財務報告及其他有關 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而依證券交易 法第36條之1 制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 準則」第11條、第21條規定,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於發現 財務預測有錯誤,可能誤導使用者之判斷時,應更正財務預 測,上開規定均係為確保證券交易市場公開資訊之正確性。 又投資人因善意信賴公平、公開、誠實操作之證券交易市場 ,不懷疑有價證券交易價格形成過程有受到虛偽不實資訊影 響操控,始願意進場為交易行為,倘知悉有不法行為之因素 存在,必然不願為此投資行為,故發行公司若以虛偽不實資 訊公開於證券市場,或隱匿重要資訊,將破壞證券交易市場 透過正確公開資訊適正股價之機能,使有價證券價格反映此 不實資訊,呈現扭曲之價格,導致投資人為錯誤之投資判斷 ,應可推定參與有價證券交易之善意投資人有信賴該資訊之 真實性,而不須舉證證明其有如何信賴該資訊之事證。被告 博達公司自88年起進行虛偽循環交易,90年、91年間,分別 有如附表2 所示假造之海外、國內銷貨數額,其中90年度假 銷貨金額29億7,410 萬9,309 元,占當年度財務報告所載銷 貨淨額81億5,451 萬1,000 元之36.47%,91年度假銷貨金額 37億6,826 萬7,515 元,占當年度財務報告所載銷貨淨額64 億7,200 萬9,000 元之58.22%業如前述,而公司營收、財務 狀況屬於影響股價之重要資訊,被告博達公司財務報告所載



該等重要資訊嚴重不實,破壞證券交易市場正確反應其有價 證券價格之機能,倘投資人知悉被告博達公司真正營收及財 務狀況,必不願進行此一投資行為,此觀諸被告博達公司93 年6 月15日宣布重整後,翌日起每日開盤即掛跌停,成交量 逐日萎縮至僅賸1 筆自明(見偵查卷宗卷24第344 頁至第39 0 頁所附歷史股價及成交量表)。
八、損害賠償金額部分:
㈠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 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民法第213 第1 、 2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因受被告提供不實之財務報告之詐 欺,而支出如附表1-1 、1-2 所示之金額購買被告博達公司 股票,其所支出如附表1-1 、1-2 所示之金錢,即為原告所 受損害,為回復原告損害發生前之原狀,自應由被告賠償如 附表1-1 、1-2 所示原告分別支出之金額。是以,原告訴請 如數給付,並請求自損害發生日(即如附表1-1 、1-2 所示 買入時間)後之93年11月17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 ,按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之利息,於法即無不合。 ㈡雖被告丙○○另抗辯被告博達公司股票並未喪失其價值: 按股票之價值,主要表現於客觀交易價值,原告所持被告博 達公司股票,已因股票終止上市而無從經由公開市場進行交 易,且被告丙○○復未能舉證被告博達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 有何公開或非公開之客觀交易數據,自難認其所抗辯被告博 達公司股票高於0 元之抗辯為真。至被告主張之股東權益部 分,以被告博達公司臨時管理人俞青松律師於本院93年金字 第3 號事件準備程序所陳:「依照帳面資產總額大約133 億 5,360 萬元,但應包括刑事案件認定的虛偽不實資產,關於 負債總額部分大概是96億2,284 萬元,試算表股東權益總額 大概有37億3,000 萬元左右,試算表無法呈現真實財務狀況 因為刑事認定不實資產如何帳列是一個問題,第二個關於債 務問題負債部分不包括本案(即本院93年金字第3 號事件) 被請求57億元,如果列入股東權益就成為負數……帳列資產 還沒有扣除刑事判決認定的不實資產」「吳(紀群)會計師 試算表中應收帳款只有列6 萬元,其他資產有68億元,這是 依照舊的資產負債表移轉過來,我認為還是不正確,在刑事 判決未確定前,會計上不能將此帳銷掉歸零」等語(民事另 案卷26第83頁至第86頁)。本院93年度金字第3 號事件業已 判決被告博達公司應賠償之金額為55億8,058 萬5,913 元, 及自96年9 月13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有該 事件判決在卷可稽,參以前述96億2,284 萬元債務清償前持



續增加之利息,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拍賣結果往往與估價有 相當落差等可能因素,被告丙○○所謂37億3,000 萬元之股 東權益,顯然無法實現,被告丙○○所謂被告博達公司股東 權益高於0 元之說法,尚難採認。
㈢按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 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民法第216 條之1 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乙○○甲○○曾於92年11月10日分別獲配發被告博 達公司股票2,550 股、1,995 股(本院卷二第92頁歷史交易 明細、第95頁劃撥戶明細分類帳),依被告丙○○所提被告 博達公司股票92年11月份均價每股16.34 元計算,原告乙○ ○、甲○○受領該有價證券給付時之客觀價值應為3 萬6,76 5 元(計算式:16.34 ×2250=36765)、3 萬2,598 元(計 算式:16.34 ×1995=32598,元以下四捨五入),被告丙○ ○抗辯依前開法條規定,於計算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時應 予扣除,尚屬可採。又原告此部分所受利益,解釋上應認為 受領給付時即已實現,應以受領時之客觀價值計算,至原告 未即時出售所生風險,應由原告自行負擔。
㈣綜上,原告乙○○所得請求給付之金額,應為494 萬6,235 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 ,原告甲○○所得 請求給付之金額,應為487 萬2,402 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00000) 。
九、從而,原告就其主張之前開原因事實,依修正前證券交易法 第20條第3 項、第2 項及民法第28條規定,於前開八㈣所得 請求賠償之範圍內,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乙○○408 萬1, 300 元,連帶給付原告甲○○379 萬6,000 元,及均自93年 11月17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依前開訴訟 標的所為請求既經准許,其另本於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民法 第17 9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為 同一聲明之請求,即無再予審酌必要。
十、原告及被告丙○○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 行,經核均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 告。
十一、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兩造主張、陳述暨所提之證據, 經審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 附此敘明。
十二、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 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表1-1
┌─┬────┬────┬───────┬─────┬───┐
│編│買入時間│股 數│單價(新臺幣:│支出金額 │購買人│
│號│ │ │元/股) │ │ │
├─┼────┼────┼───────┼─────┼───┤
│1│ ⒋ │10,000股│ 63.00 │ 630,000 │乙○○
├─┼────┼────┼───────┼─────┼───┤
│2│ ⒋ │20,000股│ 61.50 │1,230,000 │乙○○
├─┼────┼────┼───────┼─────┼───┤
│3│ ⒌⒍ │10,000股│ 51.50 │ 515,000 │乙○○
├─┼────┼────┼───────┼─────┼───┤
│4│ ⒌⒍ │10,000股│ 51.00 │ 510,000 │乙○○
├─┼────┼────┼───────┼─────┼───┤
│5│ ⒌⒍ │10,000股│ 49.30 │ 493,000 │乙○○
├─┼────┼────┼───────┼─────┼───┤
│6│ ⒍⒓ │20,000股│ 46.50 │ 930,000 │乙○○
├─┼────┼────┼───────┼─────┼───┤
│7│ ⒐⒙ │10,000股│ 22.50 │ 225,000 │乙○○
├─┼────┼────┼───────┼─────┼───┤
│8│ ⒐⒙ │20,000股│ 22.50 │ 450,000 │乙○○
├─┼────┼────┼───────┼─────┼───┤
│合│ │100,000 │ │4,983,000 │ │
│計│ │股 │ │ │ │
└─┴────┴────┴───────┴─────┴───┘
附表1-2
┌─┬────┬────┬───────┬─────┬───┐
│編│買入時間│股 數│單價(新臺幣:│支出金額 │購買人│
│號│ │ │元/股) │ │ │
├─┼────┼────┼───────┼─────┼───┤
│1│ ⒋ │15,000股│ 61.00 │ 915,000 │甲○○
├─┼────┼────┼───────┼─────┼───┤
│2│ ⒋ │20,000股│ 60.00 │ 1,200,000│甲○○
├─┼────┼────┼───────┼─────┼───┤
│3│ ⒌⒍ │35,000股│ 50.00 │ 1,750,000│甲○○
├─┼────┼────┼───────┼─────┼───┤
│4│ ⒌⒗ │20,000股│ 52.00 │ 1,040,000│甲○○




├─┼────┼────┼───────┼─────┼───┤
│合│ │80,000股│ │4,905,000 │ │
│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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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博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