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 李玉卿~B法 官 施月燿~B法 官 陳梅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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