鍵字檢索法務部檢察書類系統,發現有多件與戊○○類似,均 係趁他人急需貸款要求提供金融機構帳戶為詐騙之手法,益 證戊○○前開所陳屬實,並以112年度偵字第25509號不起訴處 分書對戊○○為不起訴處分,衡諸劉雨承遭詐騙集團以附表編 號6帳號詐欺取財時間與本件原告相同,均係111年12月26日 ,則戊○○附表編號6所示帳戶帳號之密碼為本件詐欺集團利 用,以遂行對原告詐欺取財之行為,尚不具有歸責性,故原 告請求戊○○賠償其所受14萬9,986元之損害,為無理由,不 應准許。
㈢、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以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 9條固定有明文。然按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 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義務或償還價 額之責任,同法第18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庚○○、辛○○、己 ○○、柳凱倫、戊○○等人受本件詐欺集團騙取帳戶資料,業如 前述,堪認其等對帳戶入帳原告匯款乙事,並不知悉,又原 告自承其匯款均遭本件詐欺集團提領一空,不知去向,可徵 庚○○、辛○○、己○○、柳凱倫、戊○○等人帳戶已無原告所匯入 款項存在,則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辛○○、己○○、 丙○○、柳凱倫、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6 「原告請求金額」欄位所示之金額,洵屬無據,不能准許。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5% ,亦為同法第203條所明定。本件原告於112年7月14 日依侵權行為起訴,乙○○、壬○○、丁○○、甲○○於同年11月22 日收受民事起訴狀繕本,丙○○於同年12月5日收受民事起訴 狀繕本,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66、2 72、274、280、288頁),則原告就前開得請求金額,併請 求乙○○、壬○○、丁○○、甲○○自112年11月23日起、丙○○自112 年12月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亦屬有據,應予准許。又原告對乙○○、壬○○、丁○○、丙○○、 甲○○之主張既屬可採,則其另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所為競合 請求部分,即毋庸贅論,併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規定,請求被告乙
○○、壬○○、丁○○應連帶給付56萬8,897元及自112年11月23日 起、被告丙○○應給付169萬15元及自112年12月6日起、被告 甲○○應給付10萬元,及自112年11月23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前 開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勝訴部分 經其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丙○○之聲請及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 金額為丙○○、乙○○、壬○○、丁○○免為假執行之宣告。至原告 敗訴部分,其假執行宣告之聲請,因訴遭駁回而失所附麗, 無從准許,予以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 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 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具繕本,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附表
編號 被告 被告提供之帳戶 匯款帳戶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原告請求金額 1 庚○○ 中國信託銀行 000-00000000000 元大銀行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6日 49,986元 568,897元 49,986元 19,017元 台北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 元大銀行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7日 30,039元 臺灣銀行00000000000 99,997元 街口支付轉帳 19,915元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第一銀行00000000000 111年11月27日 49,993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 9,987元 街口支付轉帳 9,987元 50,000元 30,000元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臺灣銀行00000000000 111年11月27日 99,997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 49,993元 2 辛○○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 第一銀行00000000000 111年11月26日 49,993元 129,950元 49,993元 第一銀行00000000000 9,988元 9,988元 9,988元 3 己○○ 玉山銀行 元大銀行000000000000 111年11月27日 1,899,000元 2,598,000元 699,000元 4 丙○○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 臺灣銀行00000000000 111年11月27日 1,690,015元 1,690,015元 5 柳凱倫 渣打銀行 臺灣銀行00000000000 111年11月26日 99,987元 199,983元 99,996元 6 戊○○ 元大銀行 一卡通MONEY帳戶 111年11月26日 50,000元 149,986元 50,000元 元大銀行000000000000 49,986元 7 甲○○ 台新銀行 一卡通MONEY帳戶 111年11月27日 50,000元 100,000元 50,000元